证券代码:831213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2016年12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关于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等有关规定,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汇股份”)就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进行了核查,公司因与淄博春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示信息并向相关方核实,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2016年10月14日,齐都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6)鲁0305民初1705号”、“(2016)鲁03民终2279号”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6)鲁0305执2754号”的执行公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春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设备余款69,512元;二、被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春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利息(以69,5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驳回原告淄博春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财产保全费771元,由被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6年10月22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合同纠纷的相关说明和目前的进展
公司认为,公司与淄博春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系对方未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公司交付竣工受控蓝图四份、设备合格证等,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未支付其尾款所致。
公司已于2016年11月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公司已履行了被申请执行的所有义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判决义务,因公司暂未向法院申请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暂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将尽快向法院申请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公司已就对方未按照合同履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除上述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