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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动力(3006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6 1816.01 10.597
2 QFII 2 339.31 1.980
3 基金 1 127.26 0.743
2025-06-30 1 其他 5 1833.50 9.467
2 基金 39 601.98 3.108
3 QFII 1 159.87 0.825
2025-03-31 1 其他 6 1971.96 10.182
2 基金 1 157.74 0.814
2024-12-31 1 其他 6 1976.38 10.205
2 基金 12 169.72 0.876
2024-09-30 1 其他 6 2224.48 11.19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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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121 18.23 18.60 -1.99 50.00 911.5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0 13.07 13.05 0.15 568.50 7430.3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914 11.96 12.20 -1.97 20.00 239.2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0901 11.27 11.62 -3.01 40.00 450.8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11223 16.13 14.57 10.71 99.00 1596.87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兴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3 16.13 14.57 10.71 115.00 1854.95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兴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智动力: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加维,陈丹华,陈奕纯
公告日期 2025-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加维,陈奕纯
公告日期 2025-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丹华
公告日期 2025-12-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智动力:关于对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加和,吴加维,吴雄驰,陈奕纯,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5-11-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智动力: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加维,陈丹华,陈奕纯

智动力: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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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2-27

处罚对象:

吴加维,陈丹华,陈奕纯

证券简称:智动力
证券代码:300686
公告编号:2025-091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立案;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丹华女士立案。
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陈丹华女士于2025年12月25日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
2020年11月14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8,199,757股(占总股本4.01%)、2,230,763股(占总股本1.0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0年11月16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年10月17日,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
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5.1%股份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二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有关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共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结合相关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以及有关职责分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100万元、陈奕纯承担50万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2020年12月23日,智动力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智动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4,188,933股。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智动力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2,842,524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4日、15日及19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测算,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1,795,291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861.35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有关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陈丹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
结合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补充协议的相关事项
2020年11月14日,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8,199,757股(占总股本4.01%)、2,230,763股(占总股本1.0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
2020年11月14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补充协议一》,协议主要补充约定了混改基金对股票的锁定期和交易期、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2年10月17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补充协议二》,协议主要修改了《补充协议一》规定的观察交易期、自由交易期,明确了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
后续各方将按照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协商沟通解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陈丹华女士个人,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陈丹华女士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制权稳定、董事会运作正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有序进行,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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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27

处罚对象:

吴加维,陈奕纯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5060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668E+12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			
当事人:吴加维,男,1972年2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陈奕纯,女,1970年10月出生,时任智动力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加维、陈奕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14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8,199,757股(占总股本4.01%)、2,230,763股(占总股本1.0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0年11月16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年10月17日,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			
			
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5.1%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二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有关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共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结合相关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以及有关职责分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100万元、陈奕纯承担5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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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27

处罚对象:

陈丹华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5064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668E+12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当事人:陈丹华,女,1982年3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丹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23日,智动力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智动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4,188,933股。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智动力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2,842,524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4日、15日及19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测算,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1,795,291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861.35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有关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丹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			
			
结合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22日

智动力:关于对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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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2-26

处罚对象:

吴加和,吴加维,吴雄驰,陈奕纯,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84号
关于对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
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吴加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陈奕纯,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吴加和,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
吴雄驰,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 1 —
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5号)查明的事实,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
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1月14日,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
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
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8,199,757 股(占总股本4.01%)、2,230,763 股(占总股本1.09%)
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
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
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0 年11月16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
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
— 2 —
2022 年10月17日,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明确吴加
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
同样未予披露。
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5.1%股份事项属于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
其他重大事项。
吴加和、吴雄驰、混改基金签署协议转让相关补充协议但未
告知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协议转让过程中的重大事
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
第5.3.4条的规定。
吴加维、陈奕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
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
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项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但未将签订的两
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七项、第5.1.1条、
第5.3.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的规定,经本所
— 3 —
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
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12月26日
— 4 —

智动力: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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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1-22

处罚对象:

吴加维,陈丹华,陈奕纯

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公告编号:2025-089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加维先生、陈奕纯
女士立案;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丹华女士
立案。
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陈丹华女士于近日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0 号)
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1 号)。
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相关情况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0 号)
2020 年 11 月 14 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
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
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
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
将其持有的公司 8,199,757 股(占总股本 4.01%)、2,230,763 股(占总股本 1.09%)
无限售流通股以 20 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5.1%,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 208,610,400 元。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
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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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混改基金对股票的锁定期
和交易期、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
等事项。2020 年 11 月 16 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
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 年 10 月 17 日,
因智动力股价下跌,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修改了《补充协议一》规定的观察交易期、
自由交易期,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
项,但同样未予披露。
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 5.1%股份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智动力实际控制人,
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
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但二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
及时披露。
深圳证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共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
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结合相关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以及有关职责分工等情况,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决定:
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 150 万元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 100 万元、陈奕纯承
担 50 万元。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1 号)
2020 年 12 月 23 日,智动力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智动力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 4,188,933 股。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
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智动力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
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 2,842,524 股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15
日及 19 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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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十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测算,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 1,795,291 股,
违规交易金额为 1,861.35 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
深圳证监局认为,陈丹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决定:
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加
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陈丹华女士个人,与公司经营无关,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二)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
及陈丹华女士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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