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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30063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10131.39 43.239
2 QFII 3 152.31 0.650
2024-06-30 1 其他 5 10095.87 43.088
2 QFII 3 260.66 1.112
3 基金 4 46.74 0.199
2024-03-31 1 其他 3 9966.01 42.528
2023-12-31 1 其他 4 10051.63 42.894
2 上市公司 4 482.62 2.060
3 基金 6 75.44 0.322
2023-09-30 1 其他 5 10076.54 43.000
2 上市公司 1 59.09 0.252
3 基金 1 16.70 0.07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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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31 6.38 7.28 -12.36 41.40 264.13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30 6.38 7.30 -12.60 64.70 412.79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29 6.38 7.28 -12.36 104.30 665.43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26 6.38 7.36 -13.32 177.30 1131.17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证券营业部

2021-01-12 6.70 7.37 -9.09 62.00 415.4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西前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西前街证券营业部

2021-01-08 6.84 7.58 -9.76 170.00 1162.8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西前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西前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6-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扬帆新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扬帆新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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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06-24

处罚对象: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8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绍兴
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上虞区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虞
环罚字【2019】30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上虞区环保局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对公司进行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发现
公司因危废仓库容量有限,危废处置不及时,与废包装物、废保温材料等分类放
置存在问题,没有按危废管理要求及时对该处危废堆放区进行有效隔离改造。该
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随意
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的规定。
    根据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
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
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上虞区环保局
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对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
人民币捌万伍仟元。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整改措施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所受处罚的事项,不属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第(八)项至第(十)项规
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
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2、此事项因厂区进行改造升级,部分仓库推倒重建,造成公司库容短期紧
缺,以及自身管理不当造成。目前公司已完成整改,按规定对各物料进行分类和
处理,并控制各原料、产品的采购和库存量,另外公司新仓库已经建成投入使用,
存贮周转空间增大,公司后续也会加强管理,防范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3、后续公司将及时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加强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保的控
制与监督,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
境保护责任。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就本事项向投资者表示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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