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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风退(30043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0-09-30 1 基金 1 0.17 0.001
2020-06-30 1 基金 1 0.19 0.001
2019-12-31 1 基金 4 2.79 0.011
2019-06-30 1 基金 10 31.09 0.128
2018-12-31 1 基金 31 45.56 0.19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3-19 10.42 10.85 -3.96 48.95 510.11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宜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证券营业部

2017-05-18 29.12 29.87 -2.51 58.69 1709.0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

2017-04-06 36.05 36.98 -2.51 100.00 3605.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

2017-03-27 39.04 40.25 -3.01 40.00 1561.6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岳路证券营业部

2017-03-27 39.04 40.25 -3.01 40.00 1561.6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岳路证券营业部

2017-01-06 45.64 45.64 0 55.10 2514.96

买方: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9-1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冯鑫,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崔天龙,张妮妮,张琳,李丽,梁巨平,罗义冰
公告日期 2020-06-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冯鑫
公告日期 2020-06-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妮妮
公告日期 2020-04-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冯鑫

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14

处罚对象:

冯鑫,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2 层 D-1067 房间;
冯鑫,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
书;
崔天龙,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罗义冰,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琳,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巨平,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丽,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妮妮,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暴风集团未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 2 —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未按期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暴风集团在《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测 2019 年全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但未按规定披露 2019 年度业绩
预告。
暴风集团预约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但未按规定披露 2019 年度业绩快报,也未在 2020 年 4 月 10 日前
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三、董事减持未预披露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1 月 17 日期间,暴风集团董事崔天龙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暴风集团股份 37.22 万股,占暴风集团
总股本的 0.11%,涉及金额 130.42 万元。崔天龙未在首次减持暴
风集团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减持计划。
暴风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2 条、第
11.3.1 条的规定。
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冯鑫,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暴风集团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暴风集团董事崔天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
— 3 —
暴风集团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存在上述第三项违
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11 条和《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
规定。
暴风集团独立董事罗义冰、张琳,监事梁巨平、李丽、张妮
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暴风集团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
书冯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崔天龙,独立董事罗义冰、
张琳,监事梁巨平、李丽、张妮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鑫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暴风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 4 —
对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14 日

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14

处罚对象:

崔天龙,张妮妮,张琳,李丽,梁巨平,罗义冰

— 1 —
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2 层 D-1067 房间;
冯鑫,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
书;
崔天龙,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罗义冰,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琳,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巨平,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丽,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妮妮,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暴风集团未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 2 —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未按期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暴风集团在《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测 2019 年全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但未按规定披露 2019 年度业绩
预告。
暴风集团预约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但未按规定披露 2019 年度业绩快报,也未在 2020 年 4 月 10 日前
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三、董事减持未预披露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1 月 17 日期间,暴风集团董事崔天龙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暴风集团股份 37.22 万股,占暴风集团
总股本的 0.11%,涉及金额 130.42 万元。崔天龙未在首次减持暴
风集团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减持计划。
暴风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2 条、第
11.3.1 条的规定。
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冯鑫,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暴风集团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暴风集团董事崔天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
— 3 —
暴风集团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存在上述第三项违
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11 条和《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
规定。
暴风集团独立董事罗义冰、张琳,监事梁巨平、李丽、张妮
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暴风集团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
书冯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崔天龙,独立董事罗义冰、
张琳,监事梁巨平、李丽、张妮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鑫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暴风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 4 —
对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14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6-08

处罚对象:

冯鑫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0-06-08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冯鑫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和16.4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8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6-08

处罚对象:

张妮妮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0-06-08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张妮妮女士:
 
经查明,你在作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8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4-14

处罚对象:

冯鑫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0-04-14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冯鑫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和16.4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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