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五月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
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20053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卫宁健康”、“申请人”或“发行人”)
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上海市
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
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本反馈意见回复的字体: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 对募集说明书的引用
楷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
1
目 录
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行政
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4
问题 2: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近期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被
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相关监管措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
表核查意见。................................................................................................................................... 5
问题 3: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14 亿元,投向新一代智慧医疗产品开发及云
服务等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募投项目是否履行有权机关审批或者备案程
序,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全部资质许可;(2)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
务的联系,是否存在经营模式转变或者开拓新业务的情况,是否进行针对性的风险揭示,
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对申请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相关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者借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请保
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
问题 4: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逐期增加,2019 年末应收账款 14.83 亿元,账
龄超过 2 年的应收账款占比 23%。申请人下游客户主要为公立医院、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远低于行业平均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应收账款金额水平、周转水
平及变动的原因与合理性,部分应收账款账龄是否与客户采购结算周期相符,相关坏账准
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 22
问题 5:报告期内申请人无形资产与研发费用大幅增加,2019 年末无形资产 3.82 亿元,增
幅 226.60%,研发费用 2.06 亿元,增幅 39.69%,开发支出 1.29 亿元,下降 48.06%。请申
请人结合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补充说明,上述科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研发费用
资本化、开发支出结转的原则及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
一致。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9
问题 6:2019 年末申请人商誉 4.75 亿元。请申请人结合被投资公司经营情况说明,报告期
内均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请会计师对商誉减值测
试的过程、参数选取依据及测试结果的谨慎性发表核查意见。 ............................................. 36
问题 7:申请人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明细中均存在一定金额的公司往来款,请
申请人说明,往来款发生的原因及商业背景,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补充说明申请人财务
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 43
问题 8: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14 亿元,用于新一代智慧医疗产品开发及云服务项目等。
其中,用于研发费用金额合计近 5 亿元,用于补流还贷 4.2 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
2
本次募投项目较大金额用于研发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申请人是否已掌握募投项目相关技
术,拟研发项目与在研项目的联系与区别,研发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2)项目投资
数额的测算依据和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并结合募投项目中流动资金
项目分析说明补流还贷比例是否符合规定;(3)项目实施主体技术、人员等储备情况,是
否存在实施障碍或风险,项目当前建设进展、资金投入情况,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决议日
前投入的情形;(4)请以平实易懂的语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经营及盈利模式,是否能独立
核算,相关效益测算过程是否谨慎合理;(5)补流还贷资金数额测算过程,偿还银行贷款
的具体安排,并结合申请人账面资金、现金流及贷款情况说明本次补流还贷规模的合理性;
(6)结合前募项目运营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
见。 ................................................................................................................................................ 51
3
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
近 36 个月内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
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行政处罚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期间受到的行
政处罚情况如下:
2017 年 6 月 5 日,西安市莲湖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开发区税务所作出莲地税
罚[2017]31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对西安卫宁处以罚款 500 元。
西安卫宁在上述处罚发生后已及时缴纳罚款并进行积极整改,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
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西安卫宁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二、补充披露
就上述内容,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九、
其他受处罚情况”中进行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的营业外
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西安市莲湖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开发区税务所于 2020 年 4
4
月 29 日出具的西安卫宁《税收完税证明》以及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第三方搜索引擎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受到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刑事处罚,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况,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问题 2: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近期被深交
所出具监管函、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相关监管措施
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
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
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监管措施具体内容
2011 年 8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周炜、王英
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的持股比例累计减少 9.11%,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 5.95%;因卫宁健康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
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 3.58%;主动增持
股份比例为 0.42%。截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周炜、王英及周成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比例变动达到 5%。周炜、王英及周成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
转让主动减持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股份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但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018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因引进战略投资股东云鑫创投(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周炜、王英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公司股份 3.65%。就
上述周炜、王英及周成持股比例变动事宜,周炜、王英及周成通过发行人于 2019
5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就上述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对周炜、王英及周成作出创业板监管函[2020 第 3 号的《关于
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炜、王英及周成的监管函》:周炜、王
英及周成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11.8.1 条规定,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就该等事宜,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对周炜、王英及周成作出沪证监
决[2020]49 号的《关于对周炜、王英、周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周炜、
王英及周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整改措施
2019 年 12 月 21 日,周炜、王英及周成通过发行人补充披露了《卫宁健康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发行人要求周炜、王英及周成进
一步提高规范意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
发行人进一步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
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
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
的其他监管措施”,监管函、警示函属于行政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2017 修正)》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一)警告;(二)
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
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受
到的监管函、警示函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发行人上市至今作出的相关承
诺情况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作出与股份变动相关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情况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承诺人已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于 2014 年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8 月 18 日
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履行完毕
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但在其担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周炜、 股票上市之日 任董事期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王英 起 36 个月 间,仍按照
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
董事、监事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或高级管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理人员的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股份管理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相关规定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执行。
的公司股份。
本人周炜于 2015 年 7 月 2 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
司股份 25 万股,拟计划在未来 6 个月内(不超过
6 个月,自本次增持之日起并含本次计算),根据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深圳
2015 年 7 月 2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 已履行完
周炜 日至 2016 年 1
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以不超过人民币 毕
月4日
100,000,000 元(含本次增持股份金额)增持公司
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人民币 44 元/股,增持所需资金由本人自
筹取得。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不通 2015 年 6 月 17
周炜、 已履行完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若 日至 2016 年 12
王英 毕
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月 16 日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连续六个月内(即 2017
2017 年 5 月 26
周炜、 年 5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5 日),通过证券交 已履行完
日至 2017 年 11
王英 易系统合计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 毕
月 25 日
5%。
参考 2017 年 5 月 27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2017 年 5 月 26
已履行完
周成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于 2017 年 5 日至 2017 年 11
毕
月 26 日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受 让 的 公 司 股 份 月 25 日
22,000,000 股,自受让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7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情况
根据 2017 年 5 月 27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2017 年 6 月 22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周成承诺: 已履行完
周成 日至 2017 年 12
本人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 毕
月 21 日
的公司股份 26,500,000 股,自受让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核查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的情况;
2、查阅发行人历次定期报告、审计报告、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以及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与说明;
3、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板块,核查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
到的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未及时披露股权变动事项完成了整改,不
会对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已履行完毕其作出的与股份变动相关的承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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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14 亿元,投向新一代智慧医
疗产品开发及云服务等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募投项目是否履
行有权机关审批或者备案程序,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全部
资质许可;(2)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是否存在经营模式转变或者
开拓新业务的情况,是否进行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
易,是否对申请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关中
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者借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请保荐
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募投项目是否履行有权机关审批或者备案程序,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全部资质许可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具体投资项目情况
投资总额 拟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投入额(万元)
1 新一代智慧医疗产品开发及云服务项目 49,450.00 49,000.00
云医项目
互联网医疗及创新
2 商保数字化理赔项目 36,413.50 35,000.00
运营服务项目
药品耗材供应链管理项目
3 营销服务体系扩建项目 14,027.05 14,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42,000.00 42,000.00
合计 141,890.55 140,000.00
上述第 1 项、第 3 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卫宁健康;上述第 2 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云医项目”、“商保数字化理赔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卫宁
互联网,“药品耗材供应链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快享医疗。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备案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如下:
9
拟以募集资
序 项目主
项目名称 金投入额 项目备案
号 体
(万元)
新一代智慧医疗产品 卫宁健 上海代码31010675987406120191D3101003、国
1 49,000.00
开发及云服务项目 康 家代码2019-310106-65-03-008289
卫宁互 上海代码310106MA1FY173X20191D3101002、
云医项目
互联网 联网 国家代码2019-310106-65-03-008762
医疗及 商保数字化 卫宁互 上海代码310106MA1FY173X20191D3101003、
2 创新运 理赔项目 联网 35,000.00 国家代码2019-310106-65-03-008923
营服务 药品耗材供
快享医 上海代码310106MA1FYB1A620191D3101001、
项目 应链管理项
疗 国家代码2019-310106-65-03-008441
目
营销服务体系扩建项 卫宁健 上海代码31010675987 406120191D3101004、国
3 14,000.00
目 康 家代码2019-310106-65-03-008286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卫宁健
4 42,000.00 不适用
银行贷款项目 康
合计 140,000.00
注:以上项目备案的主管机关均为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具备项目实施的全部资质
许可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产业政策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投入医疗健康信息化相关领域,2015 年以来的
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开展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积极应用移
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
备等新技术,推动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
《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 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推动健康大数据
国务院办
2015.3 系规划纲要(2015—2020 的应用,逐歩转変服务模式,提高服务
公厅
年)》 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
建设,到 2020 年,实现全员人口信息、
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基
本覆盖全国人口并信息动态更新。
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
第三方机构构建医学影像、健康档案、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 检验报告、电子病历等医疗信息共享服
国务院 2015.7 “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 务平台,逐步建立跨医院的医疗数据共
见》 享交换标准体系:引导医疗机构面向中
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基层检查、上级
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
《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
到 2020 年建成国家医疗卫生信息分级开
国务院 2016.6 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
放应用平台。
指导意见》
10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国家卫生 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和健康医疗大数据
《十三五全国人口健康
健康委员 2017.1 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创新“互联网+健康
信息发展规划》
会 医疗”。
逐步形成多种形式的医联体组织模式,完
善医联体内部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医联
《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
国务院 2017.4 体内部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到 2020
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年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
国家卫生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
健康委员 2017.2 明确电子病历相关概念及规范。
范(试行)》
会
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 “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强行业监
国务院 2018.4
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管和安全保障,到 2020 年二级以上医院
普遍提供多种线上服务。
国家卫生
《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 明确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化建设主要内容
健康委员 2018.4
标准与规范(试行)》 及要求。
会
“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创新发展健康医疗业
国家卫生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 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健康医疗
健康委员 2018.9 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 大数据的基础工程、应用开发和运营服
会 法(试行)》 务”、“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完
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
等数据库”等政策导向。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发展互联互通的区域医疗信息平台以及
国务院 2019.6 革 2019 年重点工作任
面向居民的线上服务等。
务》
到 2019 年底,100 个试点城市全面启动
国家卫生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联 城市医 联体网格化布局与管理;到 2020
健康委员
合体试点工作的通知、关 年底,100 个试点城市形成医联体网格化
会、国家 2019.7
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 布局且取得明显成效,在 500 个县(含
中医药管
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 县级市、市辖区)初步建成新型县域医
理局
疗卫生服务体系。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一代智慧医疗产品开发及云服务项目”
包括医院信息系统、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健康养老信息系统、中台基础架构和云
计算服务五大部分。本项目的建设将对发行人既有产品线进行升级以及建立基于
中台的智慧医疗健康信息产品,完善云计算服务业务运营体系。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互联网医疗及创新运营服务项目之云医项
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立以“云医”为代表的智慧健康服务云。“云医”通过
互联网+医疗的方式,实现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预约挂号、智能导诊、智
11
能就诊等医疗新业态,推动互联网+模式下的医疗健康产业及创新业务的发展。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互联网医疗及创新运营服务项目之商保数
字化理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立以商保数字化理赔等为代表的智慧健康服
务云。“商保数字化理赔”构建统一支付平台以及保险风控体系,打造集医保、
商保和自费于一体的统一支付服务,实现商保快速数字化理赔以及企业年金的保
险升级服务,并在区块链、金融云、信用认证等领域开展医疗+金融的业务探索
及合作,推动互联网+模式下的医疗健康产业及创新业务的发展。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互联网医疗及创新运营服务项目之药品耗
材供应链管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构建包含药品、耗材在内的智能化物资物
流管理体系与创新建设运营体系,以优化医院供应链为目标,重塑医院在物资物
流方面的现代化、智能化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能力。构建新型医院药品、耗材配送
服务关系,依托“医院药品份额再分配”和“耗材供应商准入”两大管理机制,
打造智能化物流管理平台,降低医院的管理成本、人力成本,提升医院管理效能,
满足医院在药品、耗材等物资物流方面的管理需求,综合提升医院对药品、耗材
供应商的管控与服务定价能力。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营销服务体系扩建项目”拟根据发行人营
销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进行总部和两个大区级营销服务中心升级以及十一个省级
营销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发行人营销服务网络的全面升级。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19 年修订)》鼓励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及
“软件开发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发行人具备项目实施的全部资质许可
本次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医疗健康卫生信息化相关领域,均不属于
建设项目,均不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建设、开发和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作为软件开发商,对
软件实现的具体功能负责,不直接参与系统或平台的商业运营,不涉及通过公用
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发行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无需取得《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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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许可资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医疗健康卫生信息化相关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
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取得其他资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