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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893 号
关于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
街 11 号 37 号楼 11105 号;
王长田,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曾艳,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传媒”)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 光线传媒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 2 —
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盈利 17,000 万元至 22,000 万元。 4 月 22 日, 光线传媒
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1 年预计净利润修正
为亏损 31,000万元至36,000万元。4月 28日, 光线传媒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31,168.26 万元。 光
线传媒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
润相比, 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光线传媒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5
条的规定。
光线传媒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长田、财务负责人曾艳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光线传媒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长田、
财务负责人曾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3 —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