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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退(30021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8-04-16 0 0 0 0 0
2018-04-13 50142.25 2388.40 87.88 956.11 0
2018-04-12 50774.68 2384.83 87.88 980.72 6.00
2018-04-11 50665.69 3597.70 81.88 932.59 8.36
2018-04-10 51076.88 3208.64 73.52 821.19 0
2018-04-09 50988.89 3091.86 73.52 807.23 0
2018-04-04 50716.53 3812.40 73.52 829.28 0.22
2018-04-03 50900.77 4637.76 73.30 815.80 0
2018-04-02 52982.47 6070.61 73.52 907.94 0
2018-03-30 53396.24 5539.26 73.52 992.4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01-26 29.70 29.74 -0.13 35.00 1039.5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5-04-14 79.30 88.11 -10.00 15.00 1189.50

买方:东兴证券交易单元(392033)

卖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青年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4-11-24 37.00 36.00 2.78 62.30 2305.1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4-11-24 37.00 36.00 2.78 12.70 469.9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4-11-21 37.00 36.01 2.75 93.02 3441.7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4-06-26 23.25 26.20 -11.26 130.00 3022.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9-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华山,刘祥华,周大连,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付慧龙,刘件民,刘燕,张小平,彭勋德,曾艳,杨春平,王国华,石青辉,管新和,邓铁山,金杰,金益平
公告日期 2020-08-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千山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付慧龙,刘华山,刘燕,刘祥华,周大连,姜纯,彭勋德,王国华,邓铁山,郑国胜,金杰,钟波,黄盛秋,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千山药机: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付慧龙,刘件民,刘华山,刘燕,刘祥华,周仁仪,周大连,张小平,彭勋德,曾艳,王亚军,王国华,管新和,蔡弘,邓铁山,邹永红,郑国胜,金杰,钟波,陈龙晖,顾维军,黄盛秋,龚新文,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姜纯
公告日期 2019-11-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刘燕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燕

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02

处罚对象:

刘华山,刘祥华,周大连,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蔡伦路10号; 
刘祥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时任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 
彭勋德,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之
一; 
刘华山,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时任
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祥华的关联人; 
刘燕,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铁山,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国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2 — 
付慧龙,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春平,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石青辉,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金益平,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新和,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小平,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件民,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曾艳,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大连,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金杰,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
药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相关事项 
2013年11月28日,千山药机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签订《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以
下简称《合同》),约定转让1.66亿元应收账款,民族证券一次性
将转让价款1.59亿元划至千山药机账上,双方未约定回售条款。 
之后,前述《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由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承接。2016年11月,由于千
山药机转让的1.66亿元应收账款中有1.17亿元未能收回,太平
洋证券主张将到期未收回的1.17亿元应收账款回售给千山药机,
 
— 3 — 
千山药机于2016年11月同意并将转让款1.17亿元划转至太平洋
证券。 
千山药机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
年7月13日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中才予以披露。 
二、会计差错更正 
2018年6月9日,千山药机披露《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对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
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分别调减千山药机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年第一季度、2017年半年度、2017年前三季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643.44万元、
14,950.79 万元、8,685.23 万元、14,766.22 万元、23,546.93
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79.30%、265.62%、
135.05%、120.62%、123.21%。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2017年
半年度、2017年前三季度更正前后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8年7月7日,千山药机披露的《关于违规对外担保的公
告》显示,千山药机为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彭勋德的借款提供担
保,担保金额2,400万元,担保期限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主
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完毕为止。千山药机上述对外提供担保事
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4 — 
2018年10月11日,千山药机披露的《关于违规对外担保的
公告》显示,千山药机于2014年12月4日为客户单位湖南泓春
制药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4,000万元;于2015
年8月18日为客户单位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1,200万元;于2015年12月7日为客户单位广东南国
药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500万元。千山药机
上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不准确 
2018年10月13日,千山药机披露《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
预告》,预计2018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亏损72,956.12万元至
72,456.13万元。10月27日,千山药机披露《2018年前三季度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为亏损35,976.44 万元至
35,486.44万元。10月30日,千山药机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
报告》,2018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亏损40,355.61万元。千山药
机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
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五、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千山药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各项资产存在明
显的减值迹象,且内部控制失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乐福地”)原股东应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可收回
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无法确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 5 — 
合伙)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的基础,对千山药机201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千山药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提供坏账
准备的计提依据,且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乐福地原股东应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可收回金
额及减值准备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无法确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对
千山药机2018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七、资金占用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19〕第2100
号),千山药机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祥华及其关联人刘华山
2018 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1,513.77万元。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6月29日出具的《关于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20〕第2112
 
— 6 — 
号),千山药机第一大股东、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祥华及其关
联人刘华山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金额(不含
利息)226.64万元。 
八、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千山药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提供除按
账龄计提之外的坏账减值准备计提依据,且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乐福地原股东应支付
业绩补偿款的可收回金额及减值准备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无法确
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
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对千山药机201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千山药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1条、第9.2条、第11.3.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5.1.1条,《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千山药机第一大股东、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
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刘祥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7 —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2.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
条、第5.1.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4.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3.7.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7
条和第4.2.8条的相关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千山药机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彭勋德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
第2.10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的规定。 
千山药机第一大股东、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祥华的关联人
刘华山上述第七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7条,《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
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
 
— 8 —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
第4.2.7条、第4.2.8条的规定。 
千山药机财务总监周大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
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第二至第八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千山药机董事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独立董事杨
春平、石青辉、金益平,监事管新和、曾艳、张小平、刘件民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
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第六项、第八项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
第3.2.2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
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9 —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 
一、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时任实
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刘祥华及其关联
人刘华山,财务总监周大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
彭勋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燕、邓铁山、
王国华、付慧龙,独立董事杨春平、石青辉、金益平,监事管新
和、曾艳、张小平、刘件民,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杰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刘华山、周大连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
一由千山药机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
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 10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1日

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02

处罚对象:

付慧龙,刘件民,刘燕,张小平,彭勋德,曾艳,杨春平,王国华,石青辉,管新和,邓铁山,金杰,金益平

 
— 1 — 
 
 
 
 
 
 
 
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蔡伦路10号; 
刘祥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时任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 
彭勋德,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之
一; 
刘华山,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时任
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祥华的关联人; 
刘燕,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铁山,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国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2 — 
付慧龙,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春平,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石青辉,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金益平,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新和,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小平,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件民,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曾艳,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大连,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金杰,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
药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相关事项 
2013年11月28日,千山药机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签订《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以
下简称《合同》),约定转让1.66亿元应收账款,民族证券一次性
将转让价款1.59亿元划至千山药机账上,双方未约定回售条款。 
之后,前述《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由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承接。2016年11月,由于千
山药机转让的1.66亿元应收账款中有1.17亿元未能收回,太平
洋证券主张将到期未收回的1.17亿元应收账款回售给千山药机,
 
— 3 — 
千山药机于2016年11月同意并将转让款1.17亿元划转至太平洋
证券。 
千山药机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
年7月13日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中才予以披露。 
二、会计差错更正 
2018年6月9日,千山药机披露《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对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
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分别调减千山药机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年第一季度、2017年半年度、2017年前三季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643.44万元、
14,950.79 万元、8,685.23 万元、14,766.22 万元、23,546.93
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79.30%、265.62%、
135.05%、120.62%、123.21%。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2017年
半年度、2017年前三季度更正前后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8年7月7日,千山药机披露的《关于违规对外担保的公
告》显示,千山药机为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彭勋德的借款提供担
保,担保金额2,400万元,担保期限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主
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完毕为止。千山药机上述对外提供担保事
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4 — 
2018年10月11日,千山药机披露的《关于违规对外担保的
公告》显示,千山药机于2014年12月4日为客户单位湖南泓春
制药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4,000万元;于2015
年8月18日为客户单位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1,200万元;于2015年12月7日为客户单位广东南国
药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500万元。千山药机
上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不准确 
2018年10月13日,千山药机披露《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
预告》,预计2018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亏损72,956.12万元至
72,456.13万元。10月27日,千山药机披露《2018年前三季度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为亏损35,976.44 万元至
35,486.44万元。10月30日,千山药机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
报告》,2018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亏损40,355.61万元。千山药
机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
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五、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千山药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各项资产存在明
显的减值迹象,且内部控制失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乐福地”)原股东应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可收回
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无法确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 5 — 
合伙)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的基础,对千山药机201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千山药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提供坏账
准备的计提依据,且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乐福地原股东应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可收回金
额及减值准备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无法确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对
千山药机2018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七、资金占用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19〕第2100
号),千山药机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祥华及其关联人刘华山
2018 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1,513.77万元。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6月29日出具的《关于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20〕第2112
 
— 6 — 
号),千山药机第一大股东、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祥华及其关
联人刘华山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金额(不含
利息)226.64万元。 
八、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千山药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提供除按
账龄计提之外的坏账减值准备计提依据,且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乐福地原股东应支付
业绩补偿款的可收回金额及减值准备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无法确
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
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对千山药机201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千山药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1条、第9.2条、第11.3.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5.1.1条,《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千山药机第一大股东、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
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刘祥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7 —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2.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
条、第5.1.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4.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3.7.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7
条和第4.2.8条的相关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千山药机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彭勋德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
第2.10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的规定。 
千山药机第一大股东、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祥华的关联人
刘华山上述第七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7条,《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
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
 
— 8 —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
第4.2.7条、第4.2.8条的规定。 
千山药机财务总监周大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
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第二至第八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千山药机董事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独立董事杨
春平、石青辉、金益平,监事管新和、曾艳、张小平、刘件民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
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第六项、第八项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
第3.2.2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
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9 —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 
一、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时任实
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刘祥华及其关联
人刘华山,财务总监周大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
彭勋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燕、邓铁山、
王国华、付慧龙,独立董事杨春平、石青辉、金益平,监事管新
和、曾艳、张小平、刘件民,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杰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刘华山、周大连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
一由千山药机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
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 10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1日

千山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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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8-07

处罚对象:

付慧龙,刘华山,刘燕,刘祥华,周大连,姜纯,彭勋德,王国华,邓铁山,郑国胜,金杰,钟波,黄盛秋,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20-079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及相关当事人于2020年8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0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刘华山、周大连、姜纯、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金杰。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千山药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千山药机、刘祥华、刘华山、姜纯、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的要求,我会于2020年1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周大连、金杰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千山药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 违规确认与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花炮,2018年3月19日更名为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集团有限公司)的设备销售收入
2014年12月9日,千山药机与华冠花炮签订了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条,销售金额10,500万元。千山药机2015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5年,完成10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收到销售回款7,883.10万元,确认了销售收入8,974.36万元、利润5,769.37万元。
经查,华冠花炮2015年至我会现场调查截止时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也未完成相关烟花生产线的安装和厂房建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千山药机实际仅向华冠花炮交付1条烟花生产线,作为华冠花炮试验和展示使用。立案调查后千山药机才于2018年2月6日至10日向华冠花炮交付剩下的生产线。被调查时,上述生产线未拆除包装予以安装、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法确认其实际交付的真实数量。华冠花炮2014年至2016年没有向千山药机转入任何资金。
千山药机2015年确认烟花生产线的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5年虚增收入8,914.36万元,虚增利润5,769.37万元。
(二)虚构客户销售回款、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年,千山药机虚构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诲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客户的销售回款。千山药机账目及相关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原始凭证显示,上述6家客户向千山药机的工商银行1901XXXX1166账户等银行账户转入销售回款,但银行对账单显示大量的回款没有相应的资金流水记录。
2015年,千山药机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13,246.90万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公司当年少计提2015年坏账准备2,181.16万元,虚增利润2,181.16万元。
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 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3年11月28日,千山药机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签订《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16,574.17万元的应收账款,无回
3
购条款。2015年11月末,千山药机应收账款保理方由民族证券变更为太平洋证券,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签订新的《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2015年12月1日,千山药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3894账户收到太平洋证券支付的应收账款保理资金16,574.17万元,同日千山药机将收到的16,574.17万元资金支付给民族证券。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上述被保理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陆续向千山药机支付了4,918.07万元。截至2016年底,相关未收回的被保理应收账款余额为11,656.10万元。2016年11月,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解除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16年11月30日,千山药机自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9535账户向太平洋证券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8292账户支付16,577.40万元。但是,千山药机会计账上未记录减少银行存款16,577.40万元,未记录应增加的应收账款11,656.10万元,并且未对上述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支付给太平洋证券的资金作为千山药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9535账户与千山药机中国工商银行1901XXXX1166账户彼此间银行转款进行处理。千山药机在被立案调查后,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会计差错调整,调增了应收账款,并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千山药机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16年度虚减应收账款11656.10万元,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1,656.10万元,虚增利润11,656.10万元。
(二) 违规确认与华冠花炮的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
2016年3月9日和8月8日,千山药机再次与华冠花炮签订了两份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分别为20条和5条,合同金额分别为21,000万元和5,250万元。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6年,完成25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并确认了销售收入22,435.90万元、利润13,733.16万元,收到销售回款5,160.15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2,796.05万元)。
经查,千山药机直至立案调查后才向华冠花炮交付烟花生产线,调查时实际未完成烟花生产线的安装调试。销售过程中,华冠花炮没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千山药机也没有向华冠花炮开具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发票。千山药机虚构了上述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回款,2014年至2016年华冠花炮未向千山药机转入资金;2017年向千山药机转入的6,500万元,实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财务咨询有限
4
公司向千山药机提供的借款。
千山药机确认的华冠花炮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6年虚增收入22,435.90万元,虚增利润13,733.16万元。
(三)虚增在建工程
2016年8月,千山药机子公司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慢病)与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华建筑)签订慢病精准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全额为1.8亿元。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千山药机2016年代千山慢病支付给春华建筑工程款9,166.23万元,其中以银行存款代付工程款5,861.29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方式代付工程款3,304.95万元。
经查明,2016年,千山药机将实际支付给刘祥华、刘华山所控制的陈某华账户2,834.85万元、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000万元及虚列的银行存款支出26.44万元,合计5,861.29 万元记入在建工程;将自华冠花炮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2,130.96 万元、自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获取的银行承兑汇票1,173.99万元,合计3,304.95万元,虚列背书支付给春华建筑,并记入在建工程。千山药机2016年年度报告以上述方式虚增在建工程9,166.23万元。
(四)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年千山药机虚构了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客户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13,246.90万元。按照公司应收账款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千山药机2016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27.18万元,虚增利润2,327.18万元。
三、2017年未按规定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刘祥华担任千山药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截至2017年12月30日,持有公司股票5,358.35万股,持股比例达14.83%。刘华山系千山药机董事长刘祥华的胞弟,2002年至2012年7月任公司财务部长、财务总
5
监,2017年至今在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刘样华、刘华山为千山药机关联自然人。经查,刘祥华、刘华山主要控制了刘祥华、刘华山(4个银行账户)、陈某华(2个银行账户)个人账户,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2个银行账户)、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奥林斯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与千山药机之间进行资金划转、调拨,上述公司构成千山药机关联法人。
刘祥华、刘华山主要通过3种方式占用千山药机资金:一是直接将千山药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二是将千山药机通过民间借贷所融得的资金直接从出借方账户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三是通过支付工程款、货款等名义将千山药机的资金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经查,2017年千山药机转入刘祥华、刘华山实际控制账户资金额193,954.06万元,刘祥华、刘华山实际控制账户转回千山药机资金额80,248.53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刘祥华,刘华山控制本人及陈某华、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实际违法占用千山药机资金余额101,208.12万元。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中,千山药机与刘祥华、刘华山等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均在30万元以上,与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有106笔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千山药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3及10.2.4有关规定及时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6月9日,千山药机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
千山药机董事长、总经理刘祥华及其胞弟刘华山操控公司资金往来,领导、决策和组织实施千山药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公司财务总监周大连,财务部长姜纯领导公司财务部违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刘祥华、刘华山、周大连、姜纯是千山药机上述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中刘祥华、刘华山应承担主要责任,周大连、姜纯应承担次要责任。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付慧龙、金杰作为千山药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2015年、2016年千山药机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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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华、刘华山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领导、决策和组织实施于山药机违规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是千山药机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资料、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千山药机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千山药机、刘祥华、刘华山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千山药机认为,公司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一是设备销售业务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履约过程真实有效;二是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2018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即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了新准则第五条的五项条件,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三是千山药机积极配合调查。请求依法确认收入合法有效,依法减轻对其行政处罚.
刘祥华认为,一是其不知悉公司涉嫌伪造银行回单、承兑汇票;二是千山药机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其并未决策、组织实施虚增收入及利润等造假事项;三是法律适用错误,对涉案信披露违法违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属一个涉案违法行为,不能同时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四是其具有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从轻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刘华山认为,一是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其并未决策、组织实施虚增收入及利润等造假事项;二是其具有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从轻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周大连认为,一是其未为掩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领导公司财务部违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没有其同意支付的任何签批手续;二是其既不知晓,也未对虚构销售回款、虚减应收账款、虚增在建工程等违规事项领导财务部违规进行账务处理,也未提出过任何动议;三是其基于对当时购买方所处行业、市场情况、产品前景、
7
支付货款资金来源等信息和专业判断认同财务部确认收入。
姜纯认为,一是其作为财务部部长,确认相关收入是基于当时的销售背景、取得相关资料,并经董事会及分管财务高管认可,其职业判断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二是其对公司虚增在建工程、虚减坏账准备等违规行为,不起任何决定作用,没有操作相关事项,各项重大的投资、筹资、重要账务处理即报表披露都在公司决策后才执行。
钟波认为,一是其不分管财务,董事会上需要签字的内容事先并不知晓,完全信赖会计事务所专业审计;二是对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行为不知晓,是否要披露应由刘华山、董秘及财务总监决定;三是其不能正常享受和履行董事和高管的职权,专业水平不能胜任高管和董事工作,从2012年10月起多次向刘祥华提出辞职,2017年5月获准病休,请求减轻处罚。刘燕、邓铁山、王国华均认为,一是其不分管财务、销售工作,董事会上需要签字的内容事先并不知晓,完全信赖会计事务所专业审计;二是对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行为不知晓,是否要披露应由刘华山、董秘及财务总监决定,请求撒销相关处罚决定。付慧龙认为,一是其不分管财务工作,只对国内药机的销售工作负责;二是对华冠花炮等销售不知情;三是相信审计机构及公司领导及财务意见,履行的签字程序,对公司资金被占用不知情;四是事后多次参与董事会催讨占用资金无果,已履行相关职责,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金杰认为,一是受职责分工所限,其无法全面了解相关信息;二是其时任董事会秘书,分管信息披露工作,在履职期间已尽责,在正常履职范围内无法了解有关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欺骗和恶意隐瞒;三是2016年10月其已申请辞去职务,不应为公司2016年年报承担责任,请求从轻处罚。
郑国胜、彭勋德均认为,一是其作为监事,主要从事技术及技术管理工作,通过正常履职无法了解违法行为,履职期间已尽责,无主观欺骗和恶意隐瞒;二是2016年12月已辞去监事,不应为2016年报告承担责任;三是积极配合调查,请求减轻处罚。黄盛秋认为,一是作为监事,仅在2015年议案签字;二是出具者未告知议案存在虚假记载情形;三是财务问题应由专业人士负责,监事负责查看监管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不采纳当事人未违规确认华冠花炮收入的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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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一是千山药机违法事实发生在2015年至2016年,收入确认应当适用并依据200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旧准则) 确认收入;二是千山药机烟花机购买方华冠花炮2015年至我会现场调查截止时厂房建设一直未完成,也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三是华冠花炮2015年至现场调查截止时未收到千山药机开具的发票,也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付款方式支付任何款项;四是除1条生产线2006年9月交付作为试验和展示使用外,立案调查后公司才实际交付剩余的生产线,未拆除包装予以安装并调试至可使用状态故无法确认其实际交付数量;五是尽管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商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购买方,但在案证据显示购买方华冠花炮不具备交易支付能力且千山药机2018年2月前对该商品处于实际控制状态,故公司2015年、2016年年报确认并披露华冠花炮相关收入不仅不符合旧准则关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确认条件,也不符合新准则关于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确认条件。综上,根据在案事实及相关证据,应当认定2015年及2016年披露年报时千山药机销售烟花机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无法流入企业,收入确认违规。
第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证券法》第六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知情、不分管、未参与、信赖专业审计机构等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刘祥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明知并放任其胞弟刘华山超出其职权范围直接参与公司的资金管理、划拨,凌驾公司内部控制之上,对千山药机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利润造假等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并承担主要责任,但根据听证会陈述申辩情况及提交证据显示,采纳其申辩意见不再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刘华山实际履行公司财务总监部分职责,直接参与公司的资金管理、划拨工作,与其兄凌驾公司内部控制之上,导致千山药机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并承担主要责任;周大连作为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知悉华冠花炮销售情况、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情况等,对公司违规财务处理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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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但为次要责任;姜纯作为公司财务部门部长,接受刘华山和财务总监周大连领导,了解刘华山直接参与公司资金管理情况,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处理状况,知悉华冠花炮销售回款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处理等业务具体情况,直接负责财务工作复核,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但为次要责任;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均长期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知悉董事长刘祥华授权给了刘华山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对刘华山管理公司资金予以了默许,或了解公司某些业务经营情况,没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付慧龙作为董事、金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但未提供足以证明勤勉尽责的证据,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在具体量罚幅度上,已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的规定和本案最后认定的违法事实综合考量了上述人员身份的多重性、具体职务、实际职责、对公司运营状况了解情况及可能性、对公司违法行为知晓及参与程度、签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因素。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祥华、刘华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周大连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四、对姜纯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的罚款;
六、对付慧龙、金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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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
“当事人:刘祥华、刘华山。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千山药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刘祥华、刘华山的要求,我会于2020年1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千山药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 违规确认与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花炮,2018年3月19日更名为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集团有限公司)的设备销售收入
2014年12月9日,千山药机与华冠花炮签订了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10条,销售金额10,500万元。千山药机2015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5年,完成10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收到销售回款7,883.10万元,确认了销售收入8,974.36万元、利润5,769.37万元。
经查,华冠花炮2015年至我会现场调查截止时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也未完成相关烟花生产线的安装和厂房建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千山药机实际仅向华冠花炮交付1条烟花生产线,作为华冠花炮试验和展示使用。立案调查后,公司才于2018年2月6日至10日向华冠花炮交付剩下的生产线。被调查时,上述生产线未拆除包装予以安装、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法确认其实际交付的真实数量。华冠花炮2014年至2016年没有向千山药机转入任何资金。
千山药机2015年确认烟花生产线的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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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财会[2006]3号)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5年虚增收入8,974.36万元,虚增利润5,769.37万元。
(二) 虚构客户销售回款、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年,千山药机虚构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货有限公司等6家客户的销售回款。千山药机账目及相关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原始凭证显示,上述6家客户向千山药机的工商银行1901XXXX1166账户等银行账户转入销售回款,但银行对账单显示大量的回款没有相应的资金流水记录。
2015年,千山药机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13,246.90万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公司当年少计提2015年坏账准备2,181.16万元,虚增利润2,181.16万元。
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3年11月28日,千山药机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签订《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16,574.17万元的应收账款,无回购条款。2015年11 月末,千山药机应收账款保理方由民族证券变更为太平洋证券,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签订新的《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2015年12月1日,千山药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3894 账户收到太平洋证券支付的应收账款保理资金16,574.17万元,同日千山药机将收到的16,574.17万元资金支付给民族证券。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上述被保理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陆续向千山药机支付了4,918.07万元。截至2016年底,相关未收回的被保理应收账款余额为11,656.10万元。2016年11月,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解除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16年11月30日,千山药机自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9535账户向太平洋证券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8292账户支付16,577.40万元。但是千山药机会计账上未记录减少银行存款16,577.40万元,未记录应增加的应收账款11,656.10万元,并且未对上述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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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支付给太平洋证券的资金作为千山药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9535账户与千山药机中国工商银行1901XXXX1166账户彼此间银行转款进行处理。千山药机在被立案调查后,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会计差错调整,调增了应收账款,并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千山药机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16年度虚减应收账款11,656.10万元,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1,656.10万元,虚增利润11,656.10万元。
(二)违规确认与华冠花炮的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
2016年3月9日和8月8日,千山药机再次与华冠花炮签订两份了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分别为20条和5条,合同金额分别为21,000万元和5,250万元。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6年,完成25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并确认了销售收入22,435.90万元、利润13,733.16万元,收到销售回款5,160.15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2,796.05万元) 。
经查,千山药机直至立案调查后才向华冠花炮交付烟花生产线,调查时实际未完成烟花生产线的安装调试。销售过程中,华冠花炮没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千山药机也没有向华冠花炮开具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发票。千山药机虚构了上述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回款,2014年至2016年华冠花炮未向千山药机转入资金;2017年向千山药机转入的6,500万元,实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千山药机提供的借款。
千山药机确认的华冠花炮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6年虚增收入22,435.90万元,虚增利润13,733.16万元。
(三) 虚增在建工程
2016年8月,千山药机子公司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可(以下简称千山慢病)与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华建筑)签订慢病精准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8亿元。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千山药机2016年代千山慢病支付给春华建筑工程款9,166.23 万元,其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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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代付工程款5,861.29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方式代付工程款3,304.95万元。
经查明,2016年,千山药机将实际支付给刘祥华、刘华山所控制的陈某华账户2,834.85万元、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000万元及虚列的银行存款支出26.44万元,合计5,861.29万元记入在建工程;将自华冠花炮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2,130.96万元、自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获取的银行承兑汇票1,173.99万元,合计3,304.95万元虚列背书支付给春华建筑,并记入在建工程。千山药机2016年年度报告以上述方式虚增在建工程9,166.23万元。
(四) 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年千山药机虚构了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客户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13,246.90万元。按照公司应收账款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千山药机2016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27.18万元,虚增利润2,327.18万元。
三、2017年未按规定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刘祥华担任千山药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截至2017年12月30日,持有公司股票5,358.35万股,持股比例达14.83%。刘华山系千山药机董事长刘祥华的胞弟,2002年至2012年7月任公司财务部长、财务总监,2017年至今在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刘祥华、刘华山为千山药机关联自然人。经查,刘祥华、刘华山主要控制了刘祥华、刘华山(4个银行账户)、陈某华(2个银行账户)个人账户,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2个银行账户)、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奥林斯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与千山药机之间进行资金划转、调拨,上述公司构成千山药机关联法人。
刘祥华、刘华山主要通过3种方式占用千山药机资金:一是直接将千山药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二是将千山药机通过民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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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所融得的资金直接从出借方账户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三是通过支付工程款、货款等名义将千山药机的资金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经查,2017年千山药机转入刘祥华、刘华山实际控制账户资金额193,954.06万元,刘祥华、刘华山实际控制账户转回千山药机资金额80,248.53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刘祥华刘华山控制本人及陈某华、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实际违法占用千山药机资金余额101,208.12万元。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中,千山药机与刘祥华、刘华山等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均在30万元以上,与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有106笔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千山药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3及10.2.4有关规定及时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6月9日,千山药机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
千山药机董事长、总经理刘祥华伙同其胞弟刘华山,操控公司资金往来,领导、决策和组织实施千山药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刘祥华、刘华山是千山药机上述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且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刘样华、刘华山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领导、决策和组织实施千山药机违规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也是千山药机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资料、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千山药机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过程中,千山药机、刘祥华、刘华山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千山药机认为,公司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一是设备销售业务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履约过程真实有效;二是收入确认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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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2018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即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了新准则第五条的五项条件,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三是千山药机积极配合调查。请求依法确认与华冠花炮的收入合法有效,依法减轻对其行致处罚。
刘祥华认为,一是其不知悉公司涉嫌伪造银行回单、承兑汇票;二是千山药机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其并未决策、组织实施虚增收入及利润等造假事项;三是其具有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从轻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降低市场禁入的期限。
刘华山认为,一是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其并未决策、组织实施虚增收入及利润等造假事项;二是其具有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从轻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降低市场禁入的期限。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不采纳当事人未违规确认华冠花炮收入的申辩意见。主要理由:一是千山药机违法事实发生在2015年至2016年,收入确认应当适用并依据200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旧准则)确认收入;二是千山药机烟花机购买方华冠花炮2015年至我会现场调查截止时厂房建设一直未完成,也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三是华冠花炮2015年至现场调查截止时未收到千山药机开具的发票,也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付款方式支付任何款项;四是除1条生产线2006年9月交付作为试验和展示使用外,立案调查后公司才实际交付剩余的生产线,未拆除包装予以安装并调试至可使用状态故无法确认其实际交付数量;五是尽管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商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购买方,但在案证据显示购买方华冠花炮不具备交易支付能力且千山药机在2018年2月前对该商品处于实际控制状态,故公司2015年、2016年年报确认并披露的华冠花炮相关收入不仅不符合旧准则关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确认条件,也不符合新准则关于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确认条件。综上,根据在案事实及相关证据,应当认定2015年及2016年披露年报时千山药机销售烟花机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无法流入企业,收入确认违规。第二,不采纳刘样华的申辩意见。刘祥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明知并放任其胞弟刘华山超出其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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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参与公司的资金管理、划拨,实际履行公司财务总监部分职责,凌驾公司内部控制之上,对千山药机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利润造假等负有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第三,不采纳刘华山的申辩意见。刘华山2002年至2012年7月曾任公司财务部长、财务总监,2012年7月至今担任湖南乐福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卸任财务总监后实际履行公司财务总监部分职责,直接参与了千山药机的资金管理、划拨工作,导致千山药机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利润造假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第五条第(七) 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祥华、刘华山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八月六日

千山药机: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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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12-02

处罚对象:

付慧龙,刘件民,刘华山,刘燕,刘祥华,周仁仪,周大连,张小平,彭勋德,曾艳,王亚军,王国华,管新和,蔡弘,邓铁山,邹永红,郑国胜,金杰,钟波,陈龙晖,顾维军,黄盛秋,龚新文,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姜纯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9-129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19年11月29日,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
罚字[2019]14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
称“《事先告知书》”)。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2018年连续四
年净利润实际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
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经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研究决定,公司及部分当事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
实施的行政处罚 将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于2018年1
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528
号)。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9]149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先生、刘华山先生、周大连先生、姜纯
女士、钟波先生、刘燕先生、邓铁山先生、王国华先生、付慧龙先生、顾维军先生、周
仁仪先生、蔡弘女士、管新和先生、龚新文先生、曾艳女士、张小平先生、刘件民先生、
                                       1
郑国胜先生、彭勋德先生、黄盛秋先生、王亚军先生、陈龙晖先生、邹永红先生、金杰
先生:
    千山药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釆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千山药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 违规确认与华冠花炮的设备销售收入
   2014 年 12 月 9 日,千山药机与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花
炮”,2018 年 3 月 19 日更名为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烟花生产线合
同,销售数量 10 条,销售金额 10,500.00 万元。千山药机 2015 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
显示:2015 年,完成 10 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收到销售回款 78,831,000
元,确认了销售收入 89,743,589.76 元、利润 57,693,687.64 元。
    经查,华冠花炮 2015 年至我会现场调查截止时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
可证,也未完成相关烟花生产线的安装和厂房建设。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千山药
机实际仅向华冠花炮交付 1 条烟花生产线,作为华冠花炮试验和展示使用。立案调查后,
公司才于 2018 年 2 月 6 日至 10 日向华冠花炮交付剩下的生产线。被调查时,上述生产
线未拆除包装予以安装、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法确认其实际交付的真实数量。
    整个销售及回款过程中,千山药机没有向华冠花炮开具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发票,其
账目所附银行回单显示上述销售回款主要通过华冠花炮的建设银行
43001500061059966888 账户转入,而华冠花炮在建设银行并不存在该账户。华冠花炮
2014 年至 2016 年没有向千山药机转入任何资金;2017 年向千山药机转入的 65,000,000
元实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千山药机提供的借款。
    千山药机 2015 年确认烟花生产线的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以 及 公 司 对 外 披 露 的 收 入 确 认 会 计政 策 。 上 述 行 为 导 致 公司 2015 年 虚 增 收 入
89,743,589.76 元,虚增利润 57,693,687.64 元。
    (二) 虚构客户销售回款、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 年,千山药机虚构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
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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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 6 家客户的销售回款。千山药机账目及相关
网 上 银 行电 子 回单 等 原始 凭 证显 示 ,上 述 6 家 客户 向 千山 药 机的 工 商银 行
1901023019200021166 账户等银行账户转入销售回款,但银行对账单显示大量的回款没
有相应的资金流水记录。
   2015 年,千山药机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 132,469,000.00 元。根据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及 相 关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测 算 , 公 司 当 年 少 计 提 2015 年 坏 账 准 备
21,811,583.32 元,虚增利润 21,811,583.32 元。
   综上,千山药机虚构销售回款、虚减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虚增销售收入,导致 2015
年度利润虚增 79,505,270.96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95.76%。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年
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签字董事为: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
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公司编制出具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签字盖章人员为:法
定代表人刘祥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大连、会计机构负责人姜纯。同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签字监事为:
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张小平、刘件民。同时,千山药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签字董事为:刘祥华、钟波、刘
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刘祥华、
钟波、刘燕、王亚军、王国华、周大连、金杰、邹永红。
   二、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 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减应收账
款、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3 年 11 月 28 日,千山药机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
券)签订《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 165,741,745.77 元的应收账款,无回
购条款。2015 年 11 月末,千山药机应收账款保理方由民族证券变更为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签订新的《应收账款受益权转
让合同》。2015 年 12 月 1 日,千山药机的华夏银行长沙分行 13450000000093894 账户
                                              3
收到太平洋证券支付的应收账款保理资金 165,741,745.77 元,同日千山药机将收到的
165,741,745.77 元资金支付给民族证券。2014 年至 2016 年期间,上述被保理应收账款
的债务人陆续向千山药机支付了 49,180,707.46 元。截至 2016 年底,相关未收回的被
保理应收账款余额为 116,561,038.31 元。2016 年 11 月,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解除
应 收 账 款 保 理 协 议 。 2016 年 11 月 30 日 , 千 山 药 机 自 华 夏 银 行 长 沙 分 行
13450000000929535 账户向太平洋证券华夏银行长沙分行 13450000000928292 账户支付
165,773,973.33 元。但是,千山药机会计账上未记录减少银行存款 165,773,973.33 元,
未记录应增加的应收账款 116,561,038.31 元,并且未对上述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而是将支付给太平洋证券的资金作为千山药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 13450000000929535
账户与千山药机中国工商银行 1901023019200021166 帐户彼此间银行转款进行处理。千
山药机在立案调查后,2017 年年度报告审计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会计差错调整,调增了
应收账款,并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千山药机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导致 2016
年度虚减应收账款 116,561,038.31 元,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16,561,038.31 元,虚
增利润 116,561,038.31 元,占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52.21%。
   (二) 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
   1、违规确认与华冠花炮的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
   2016 年 3 月 9 日和 8 月 8 日,千山药机再次与华冠花炮签订了两份烟花生产线合同,
销售数量分别为 20 条和 5 条,合同金额分别为 21,000.00 万元和 5,250.00 万元。千山
药机 2016 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6 年,完成 25 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
试安装,并确认了销售收入 224,358,974.36 元、利润 137,331,579.40 元,收到销售回
款 51,601,489.27 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27,960,473.31 元)。
   经查,千山药机直至立案调查后才向华冠花炮交付烟花生产线,调查时实际未完成
烟花生产线的安装调试。销售过程中,华冠花炮没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
千山药机也没有向华冠花炮开具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发票。同时,千山药机虚构了上述烟
花生产线的销售回款,其账目所附银行回单显示上述回款主要通过华冠花炮的建设银行
43001500061059966888 账户转入,而华冠花炮在建设银行并不存在该账户。2014 年至
2016 年华冠花炮未向千山药机转入资金;2017 年向千山药机转入的 65,000,000 元,实
                                           4
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千山药机提供的借款。千山药机涉嫌伪
造银行回单。
    千山药机确认的华冠花炮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以 及 公 司 对 外 披 露 的 收 入 确 认 会 计政 策 。 上 述 行 为 导 致 公司 2016 年 虚 增 收 入
224,358,974.36 元,虚增利润 137,331,579.40 元。
    2、违规确认与中苋科技的捆包机生产线销售收入
   2016 年 2 月 4 日,千山药机与其关联企业中苋生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苋科技)签订了智能混合捆包生产线销售合同,数量 150 条,合同金额为 6 亿元。千
山药机 2016 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6 年完成 40 条捆包机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
调试安装,并确认了相关收入 136,752,136.75 元、利润 80,167,050.11 元。
   经查,中苋科技仅在 2016 年 3 月及 4 月预付千山药机采购货款 1,200 万元,除此之
外,没有与千山药机有其他资金往来。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千山药机向中苋科技发
出捆包机生产线共计 131 条,截至 2018 年 4 月,中苋科技确认正在使用的生产线为 59
条,有 72 条生产线送返千山药机进行升级改造,尚未收到升级后的捆包机生产线。2016
年年末前,中苋科技与千山药机就捆包机生产线的产品验收标准没有达成一致,相关捆
包机生产线还没有达到中苋科技理想的使用效能和要求。2017 年 5 月,中苋科技收到
千山药机的 15 条生产线的 6,000 万元含税销售发票,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同时确
认应付账款余额为 4,800 万元。
    千山药机账目记录显示,2016 年收到中苋科技支付的销售回款 114,800,000 元,其
中现金回款 107,790,000 元,银行承兑汇票 7,010,000 元。相关“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等凭证显示,上述销售回款主要通过中苋科技的光大银行 38910188000403002 账户转入
千山药机华夏银行 13450000000093894 账户、工商银行 1901023019200021166 账户。
千山药机虚构了上述销售回款,并涉嫌伪造银行回单。
    千山药机交付的捆包机生产线在 2016 年未达到中苋科技要求的预定可使用状态,
虚构了相关的销售回款,捆包机生产线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由千山药机转移给中苋科
技,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千山药机 2016 年确认捆包
机生产线的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
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16 年虚增销售收入 136,752,136.75 元,虚增利润
80,167,050.1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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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虚增在建工程
   2016 年 8 月,千山药机子公司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慢
病”)与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华建筑”)签订慢病精准管理与服务平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 1.8 亿元。
   千山药机 2016 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千山药机 2016 年代千山慢病支付给春
华建筑工程款 91,662,331.39 元,其中以银行存款代付工程款 58,612,865.87 元、以银
行承兑汇票背书方式代付工程款 33,049,465.52 元。
   经 查 ,2016 年 ,千 山 药机 将实 际支 付给 刘 祥华 、刘 华山 所 控制 的陈 顺华 账 户
28,348,505.87 元、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30,000,000.00 元及虚列的银
行存款支出 264,360.00 元,合计 58,612,865.87 元记入在建工程;将自华冠花炮获得
的银行承兑汇票 21,309,553.31 元、自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获取的银行承兑汇票
11,739,912.21 元,合计 33,049,465.52 元虚列背书支付给春华建筑,并记入在建工程。
   千山药机 2016 年年度报告以虚列或支付他方银行存款方式和虚列银行承兑汇票背
书方式,虚增在建工程 91,662,331.39 元,占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2.24%、
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9.75%。
  (四)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 年千山药机虚构了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
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 6 家客户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
132,469,000.00 元。按照公司应收账款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千山药机
2016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23,271,814.58 元,虚增利润 23,271,814.58 元,占当年年报
披露利润总额的 10.42%.
   综上,千山药机虚增在建工程、虚减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虚增销售收入,导致 2016
年虚增利润总额 357,331,482.4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60.05%。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签字董事为: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
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公司编制出具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签字盖章人员为:
法定代表人刘祥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大连、会计机构负责人姜纯。同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6
要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签字监事
为:管新和、龚新文、曾艳、张小平、刘件民。同时,千山药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签字董事为:刘祥华、钟波、
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刘祥
华、钟波、刘燕、王亚军、王国华、周大连、陈龙晖、邹永红。
  三、2017 年未按规定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刘祥华担任千山药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持
有公司股票 53,583,500 股,持股比例达 14.83%。刘华山系千山药机董事长刘祥华的胞
弟,2002 年至 2012 年 7 月任公司财务部长、财务总监,2017 年至今在湖南乐福地医药
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刘祥华、刘华山为千山药机关联自然人。经查,刘祥华、
刘华山主要控制了刘祥华、刘华山(4 个银行账户)、陈顺华(2 个银行账户)个人账户,
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
有限公司、湖南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2 个银行
账户)、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奥林斯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苏
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与千山药机之间进行资金划转、调拨,上述公司构成
千山药机关联法人。
  刘祥华、刘华山主要通过 3 种方式占用千山药机资金:一是直接将千山药机及其子公
司的资金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二是将千山药机通过民间借贷所融得的
资金直接从出借方账户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三是通过支付工程款、货款
等名义将千山药机的资金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经查,2017 年千山药机转
入刘祥华、刘华山实际控制账户资金额 1,939,540,597.79 元,刘祥华、刘华山实际控
制账户转回千山药机资金额 802,485,263.15 元。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刘祥华、刘
华山控制本人及陈顺华、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
责任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实际违法占用千山药机资金余额
1,012,081,198.97 元。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中,千山药机与刘祥华、刘华山等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均在 30 万元以上,与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新
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7
额有 106 笔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千山药机 2016 年年报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
千山药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10.2.3 及
10.2.4 有关规定及时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 6 月 9
日,千山药机发布 2017 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
  我会认为,千山药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
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千山药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情形。
   千山药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刘祥华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
伙同其胞弟刘华山操控公司资金往来,决策和组织实施千山药机公司发生金额巨大的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利润造假等事项。同时,为掩盖公司上述问题,公司财务总监
周大连,财务部长姜纯领导公司财务部违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导致公司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刘祥华、周大连、姜纯是千山药机上述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中刘祥华应承担主要责任,周大连、姜纯应承担次要责任。刘华
山系千山药机董事长刘祥华的胞弟,2002 年至 2012 年 7 月曾任公司财务部长、财务总
监,2012 年 7 月至今担任湖南乐福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卸任财务总监后实际履行
公司财务总监职责,直接参与了千山药机的资金管理、划拨工作,千山药机上述违法行
为均由其主导、参与或指使他人实施,是千山药机上述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主
管人员。
   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管新和、龚新文、
曾艳、张小平、刘件民、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王亚军、陈龙晖、邹永红、金杰作
为千山药机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千山药机披露
的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千山药机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刘祥华、刘华山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操控公司资金往来,决策和组织实施千
山药机违规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不明原因资金收支等事项,违规大量占用
公司资金,主观故意明显,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为千山药机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8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资料、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
询问笔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千山药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刘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刘华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周大连、姜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管新和、
龚新文、曾艳、张小平、刘件民、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王亚军、陈龙晖、邹永红、
金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当事人刘祥华、刘华山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祥华、
刘华山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
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
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
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经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研究决定,公司及部分当事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实
施的行政处罚将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9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10

关于对刘燕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11-27

处罚对象:

刘燕

关于对刘燕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燕,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 刘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4 月 16 日,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千山药机)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可能被强制卖出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刘燕作为千山药机董事,由于未按质权人要求提前
购回标的证券、偿还负债,质权人拟于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的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处置其质押的千山药机股份。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4 月 23 日,刘燕所持千山药机股份合计被质权人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处置 296.4 万股,占千山药机总股本比例为 0.82%,
合计减持金额 1,153.74 万元。千山药机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刘燕前述减持行
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期不足 15 个交易日,且发生在千
山药机《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构成了敏感期交易。
刘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1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第 3.8.17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对刘燕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对于刘燕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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