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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仪器(30016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4 143.06 0.357
2023-09-30 1 其他 5 6548.86 16.363
2023-06-30 1 其他 4 6310.76 15.767
2023-03-31 1 其他 2 3778.90 9.727
2022-12-31 1 其他 3 3781.39 9.734
2 上市公司 3 479.59 1.235
3 QFII 1 170.08 0.4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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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7 5.00 4.30 16.28 434.10 2170.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13 4.89 6.04 -19.04 108.47 530.42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太平街证券营业部

2023-10-09 4.79 6.03 -20.56 33.97 162.72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7 5.20 5.99 -13.19 109.68 570.34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2023-07-17 6.70 6.72 -0.30 440.00 2948.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2 5.97 6.73 -11.29 600.00 3582.0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清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瑞仪器: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安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岳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安岳天瑞水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瑞仪器: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沁水璟盛生活垃圾全资源化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瑞仪器: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项厚生,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0-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瑞仪器:关于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召贵,吴照兵,应刚,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瑞仪器:关于福建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天瑞仪器: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安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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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05

处罚对象:

安岳天瑞水务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65           证券简称:天瑞仪器公告编号:2024-001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安岳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安岳
天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岳天瑞”)转报的安岳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安)应急罚[2023]01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21日22时许,安岳县天瑞水务有限公司在思贤镇一体化泵站内发
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安岳天瑞水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拾万零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整改措施
    安岳天瑞对此事高度重视,加强了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全员吸取此次
事故的教训,设立安环部、配备专职安全员,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公司及子公司将以此为戒,严格落实公司及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
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能力,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
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相关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
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应急罚[2023]016-1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天瑞仪器: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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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1-06

处罚对象:

沁水璟盛生活垃圾全资源化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65           证券简称:天瑞仪器公告编号:2023-104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沁水
璟盛生活垃圾全资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水璟盛”)转报的晋城市生态环
境局沁水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沁环罚字[2023]20 号),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7月2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沁水璟盛现场检查
时,发现以下3个问题:
    1、沁水璟盛热解气化车间(处理生活垃圾)1台50t/d热解气化炉正在运行。
    2、沁水璟盛生活垃圾全资源化项目环评批复建设内容为:(1)进料分选系
统:经分选设备分选为有机物、无机物、可燃物、塑料类及其他等;不同种类的
垃圾分别经带式输送机输送至不同的单元进行加工;(2)有机物发酵制肥系统;
(3)可燃物热解气化系统:采用1台18t/d热解气化炉,热解可燃气直接在二次
燃烧室燃烧,不再配套燃气锅炉,利用热解气化炉余热供热;(4)无机物制砖系
统:无机物类生活垃圾经破碎、筛分后与水泥、炉渣、水等辅助材料混合搅拌,
经模具成型后的产品。实际建设完成:(1)进料分选系统增加一条生产线;(2)
可燃物热解气化系统改为1台50t/d热解气化炉;(3)新增餐厨处理系统;主要有
自动接料沥水系统、初级破碎系统、滚筛分选系统、挤压脱水系统等5个部分;
(4)新增粪便处理系统:主要有卸粪系统、固液分离系统、絮凝脱水系统等3
个部分。
    3、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沁水璟盛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沁水璟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J-6中“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未同时投产”和PW-1中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相关标准要求,晋城市生态环
境局沁水分局决定对沁水璟盛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和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
捌拾捌万元整。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出具《关于沁水璟盛生活垃圾全资源化有限公司
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认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沁水璟盛正在积极进行
整改,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损害,未对外部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晋城市生
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认为,沁水璟盛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行为,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改措施
    沁水璟盛对此事高度重视,一方面积极落实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的整
改意见;另一方面抓紧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环保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将以此为
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能力,以促进企业持
续健康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相关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
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沁环罚字[2023]20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天瑞仪器: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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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0-26

处罚对象:

项厚生,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65           证券简称:天瑞仪器公告编号:2023-102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江苏
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检测”)转报的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对国测检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6日对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2023年4月4日废气在线比对监测相关视频监
控及调查发现国测检测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4日,国测检测在对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3号焚
烧炉开展废气在线监测比对活动时,颗粒物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全程未更换滤
膜,实际仅使用一个滤膜采集了一组样品,伪造成6组样品,出具了6组采样数据。
国测检测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
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检测技术
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环境保护
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2-3环
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表计算,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国测检
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2.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国测检测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国测检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违法行为,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
国测检测法定代表人项厚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认为:
项厚生为国测检测法定代表人,国测检测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
现已审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环境保护
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2-4对
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计算,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项厚生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二、整改措施
    国测检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罚款并第一时
间成立了以项厚生为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各部
门对实施方案所列的整改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国测检测认真分析总结经
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及国测检测内部规章制
度、规范操作流程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责任。
    公司及子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相关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天瑞仪器:关于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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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0-26

处罚对象:

刘召贵,吴照兵,应刚,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006号 
 
 
关于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
华园西路1888号天瑞大厦; 
刘召贵,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应刚,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照兵,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2023年4月27日,天瑞仪器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天瑞仪器控股
子公司雅安天瑞水务有限公司、安岳天瑞水务有限公司因2021
年未及时取得PPP项目经政府审定的财务决算报告,天瑞仪器出
于谨慎考虑未在2021年确认PPP项目建造收入。2022年,天瑞
仪器采用追溯法对在2021年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商运的PPP项目调
整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调增2021年年度营业收入5.84亿元,占
更正前营业收入的60.95%,同时调整与该等建设服务收入确认相
关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科目。 
2023年6月27日,天瑞仪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天瑞仪器基于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
2021年前三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及2022年前
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分别调增2021 年前三季
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
入3.19亿元、4,878万元、4,878万元、1.76亿元,占更正前当
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12%、24.83%、13.07%、33.28%,同
时调整相关资产、负债及损益科目。 
天瑞仪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天瑞仪器董事长刘召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
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2条的规定,对天瑞仪器
 
— 3 —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瑞仪器总经理应刚、时任财务总监吴照兵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第5.1.2条的规定,
对天瑞仪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召贵、总经理应
刚、时任财务总监吴照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6日

天瑞仪器:关于福建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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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9-22

处罚对象: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证券代码: 300165 证券简称:天瑞仪器 公告编号: 2022-057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披露
了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福建分公司”)收到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
办〔 2022〕 3-04 号),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福
建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2)。
近日, 天瑞福建分公司收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 2022〕 3-04 号), 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我办2名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4月20日、 5月26日到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
公司福建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有因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天瑞福建分公司存在: l、
2020年5月18日进行资产转让后,生产场所、人员、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变
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2014年7月30日公布, 2017年11月7日修正,以下简称2017版)规定整改、报告;
2、在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情况下,
未向我办提前书面报告并经核查符合要求即于2021年10月10日恢复微生物鉴定
飞行时间质谱仪生产。我办于2022年6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8月4日,我办执法
人员对天瑞福建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孙根平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以下违法事实:
(一)生产场所、人员、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按规定整改、报告情况。 2020年5月18日,天瑞福建分公
司与重庆拓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基质辅助激光解吸电离飞行时间质谱仪( MALDI-TOF)相关业务、人员、资产转让。此后,天瑞福建分公司的生产场所、
人员、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以下变化:( 1)天瑞福建分公司的原《医疗器械
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地址为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西路2050号厦门生物医药产业园
1号楼第10层01-03单元,实际生产地址为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西路2050号厦门生物
医药产业园B1号楼第10层01单元,同楼层的02、 03、 04单元的目前为重庆拓谱生
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述1号楼与B1号楼实际为同一建筑物,即天瑞福
建分公司改变原许可生产场所平面布局,缩减原许可生产场所面积,部分许可生
产场所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 2)天瑞福建分公司原有主要生产技术人员、质量
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用于研发的设备、部分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从《资产转让
协议》生效后就转让给重庆拓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天瑞福建分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起停产,
于2021年3月开始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整改,重新配制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和各岗位人员,将来料仓库、成品仓库、检验室、装配车间和返工维修
室等生产场所都设置在上述厦门生物医药产业园B1号楼10层01单元内,并于2021
年3月18日向我办报告恢复生产,但所提交的报告中未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情况。
在我办执法人员2022年4月20日对天瑞福建分公司现场检查之前,天瑞福建分公
司未按规定将上述生产场所、人员、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向福建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或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我办2022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后要求
天瑞福建分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完成生产地址变更,天瑞福建分公司于2022
年7月13日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非文字性
变更申请,对生产地址进行缩减,于2022年8月1日完成生产地址变更取得新的《医
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二)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
经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情况。天瑞福建分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起停产,
未进行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或同类医疗器械生产;于2021年3月开始筹备
恢复生产,但实际未进行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生产;于2021年10月10日,
实际恢复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生产。停产到实质恢复生产的时间近18个
月,且在此期间天瑞福建分公司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质量安全,应
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未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情况。天瑞福建分公司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发证日期: 2019年7月22日)的企业负责人为周晓辉,天瑞福建分公司变更后
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 2022年8月1日)的企业负责人为姚栋樑,
经调查,周晓辉于2020年3月从天瑞福建分公司离职,但天瑞福建分公司未及时
办理变更登记,直至2022年7月13日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医疗器
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变更时,一并申请企业负责人变更。上述事实,主要
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时间: 2022年5月26日) 1份,说明违法线索来源和现场检
查情况;
2.天瑞福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微生物鉴定飞
行时间质谱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的产品技术要
求等证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取得的资质;
3.天瑞福建分公司与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生
物”)的《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往来函件及其附件、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
审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销
售情况;
4.天瑞福建分公司向康美生物销售的16台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的批
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
5.天瑞福建分公司提交的《资产转让协议》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
天瑞福建分公司的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6.天瑞福建分公司提交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厂房/写字楼租赁合同》、《房屋
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 生产区域布局图(变更前、变更后)等复印件各l
份,证明生产场所及区域布局变化情况;
7.天瑞福建分公司提交的《2019年主要生产检验设备清单》、《2022年设备台
账》和重庆拓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证明生产设施设
备变化的情况。
8.天瑞福建分公司提交的供应商调查评价材料、《物料购销合同》、《物料购
销合同补充协议》、《质量协议》、《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生产工艺、场地变
更验证方案及报告》、《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工艺变更受影响分析说明》、《来料检验作业指导书》、《变更申请单&评审表》、《2022年生产、检验作业文件
差异对比表》和《恢复生产申请》( 2022年8月15日)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生产
条件发生变化后的整改情况。
9.天瑞福建分公司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2022年7
月22日)复印件和《生产地址变更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生产地址变更现场检
查和整改情况。
10.天瑞福建分公司提交的人员花名册3份、人事说明1份、社会保险参保缴
费情况证明2份、工资发放记录5份、现有员工个人简历16份等,证明企业负责人、
主要生产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1.天瑞福建分公司提交的《检查情况报告》( 2022年4月22日)、《情况说明》
( 2022年4月28日)、《检查情况报告》( 2022年5月26日)和《天瑞投诉举报应答
表》,证明天瑞福建分公司针对举报问题的回复和报告情况;
12.天瑞福建分公司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和恢复生
产报告( 2021年3月18日)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1年3月恢复生产报告情况;
13.天瑞福建分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审批调档材料1份,证明
行政审批时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情况。
14.法定代表人刘召贵、企业负责人姚栋樑、被授权委托人孙根平等3人的居
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和《授权书》 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5.孙根平的《询问笔录》,证明未按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等情况。
2022年9月8日,我办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
厦稽办〔 2022〕 3-04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于2022年9
月l4日向我办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办经复核,
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行为轻微,且在我办
发现之前自行改正,目前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
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版)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处理如下: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生产场所、人员、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
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按规定整改、报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
万元整);
(三)对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
未经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合计15000元整(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
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办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天瑞福建分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一方面积极落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
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的整改意见;另一方面加强相关人员的技能培训, 严格执行
医疗器械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要求;同时提高对分公司的管理能力, 以促进企业
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天瑞福建分公司已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相应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天瑞福建分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 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 2022〕 3-04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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