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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30006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4118.09 35.197
2 基金 2 44.15 0.377
2024-06-30 1 其他 3 4118.09 35.197
2 基金 4 1.52 0.013
2024-03-31 1 其他 3 4118.09 35.197
2023-12-31 1 其他 5 4237.83 36.221
2 基金 28 224.84 1.922
2023-09-30 1 其他 4 4233.89 36.1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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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1-26 18.70 20.86 -10.35 100.00 1870.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川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0-12-18 14.60 14.32 1.96 43.95 641.67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2020-03-31 13.35 14.79 -9.74 196.00 2616.60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宛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17-12-12 36.00 35.97 0.08 46.76 1683.36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17-12-12 36.00 35.97 0.08 35.00 126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枣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17-11-30 37.20 37.19 0.03 41.83 1556.14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升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贇)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贇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贇、杜闽峰、陈晗、蔡兆艺、林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杜闽峰,林通,蔡兆艺,陈晗,陈贇,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1-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坚、楼金萍、朱攀峰)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攀峰,楼金萍,赵坚
公告日期 2019-11-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坚、楼金萍、朱攀峰)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攀峰,楼金萍,赵坚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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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30

处罚对象:

陈贇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贇) 
 
〔2020〕24号
 
当事人:陈贇,男,1982年2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时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贇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我会于2020年11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建旭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账户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开户资料、情况说明及证券交易委托流水、资金流水,福建旭诚提供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在福建旭诚查获的陈贇、蔡兆艺、林通等人的电脑信息,福建旭诚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在案涉期间,福建旭诚实际控制“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旭诚二期证券投资(长安投资283号)集合资金信托”“长城证券-旭诚五期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兴达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十二期私募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辉煌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旭诚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丰盛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五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七期私募投资基金”“中信证券-旭诚国贸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等11个产品证券账户及“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蔡某东”“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蔡某东”“东方证券福州鳌江路陈某仙”“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琴”“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陈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邓某康”“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清”“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英”“国金证券成都龙泉驿区龙都南路何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恒泰证券总部黄某红”“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黄某红”“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1”“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3”“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4”“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明”“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刘某霞”“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芦某兵”“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施某云”“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兮”“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谭某容”“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王某道”“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谢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徐某”“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3080)”“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6090)”“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杨某健”“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叶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叶某辉”“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尹某星”“国泰君安证券福州杨桥东路原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占某泽”“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张某敏”“长江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赵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赵某仁”“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郑某琳”“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周某官”“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周某娟”“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3”“长城证券上海延安西路陈某3”“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魏某红”“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吴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坚”“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影”“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曾某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邱某强”“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5”“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陈某豪”“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郑某俤”“华福证券仙游鲤城街吴某青”“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坡”“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4”等63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福建旭诚操纵“博信股份”等十只股票情况
(一)“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5月18日至5月19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8日13:19:03账户组开始交易至5月19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1,144,914股,成交金额22,754,002.89元,卖出成交758,514股,成交金额15,757,342.8元,期末余386,4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96,026.45元。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均超过10%,且均排名第1,其中在2016年5月18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为24.32%,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33%;账户组2016年5月19日集中卖出,卖出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为20.97%。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04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8.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6.5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8.27%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5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1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0.10%,上证综指涨幅-1.27%,行业指数当日涨幅-2.4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05%。2016年5月18日开盘至13:19:03,股价涨幅-6.52%,13:19:03至收盘,期间股价涨幅6.42%。
  2.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3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986,382股,期间买入成交869,454股,成交金额17,940,261.22元,卖出成交1,855,836股,成交金额38,907,625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554,795.68元。
在3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30日账户组集中买入,买入成交占比31.28%,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8%;2016年5月31日账户组有买有卖,买入成交32,200股,卖出1,823,636股。2016年6月1日账户组清仓卖出余股。
  在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1.7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0.6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3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30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1.21%,上证综指涨幅0.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38%,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1.59%。
3.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11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7,274,773股,成交金额148,611,543.29元,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46,865,852元,亏损1,975,773.12元,没有违法所得。
   (1)连续买卖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1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7.25%,有7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59.62%,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68%(6月22日)。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5.50%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9.7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1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6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2日11:02:35,账户组以第4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2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1或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3:02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22,3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6:04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16,9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
  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9.14%,上证综指涨幅2.81%,行业指数涨幅6.9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21%。
  (二)“亚星客车”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该期间共计10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8,795,916股,成交金额98,665,500.69元,卖出成交8,743,816股,成交金额102,161,576.73元,期末余52,1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930,481.34元。
   1.连续买卖
在10个交易日中,帐户组在7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0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1.6%,有5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0.48%,卖出排名第1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71%(5月20日)。
在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7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5.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3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20日,当日申买17,074,000股,占市场申买量54.48%,撤买11,957,266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70.03%。其中10:14:11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0,000股,其中两笔部分成交后,将剩余仍在第2档买单撤单,4笔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随后10:14:23以第5档的价位申报5笔共62,5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8:21以第1档的价格申报4笔2,194,6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申买撤单。
2016年5月23日,账户组频繁双向连续交易29个来回,一面以低价申买“垫单”,制造买盘汹涌假象,待申卖成交后撤单。当日账户组申买7,642,2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25%,撤买6,396,422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83.70%。其中10:33:11-10:33:33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13:23:08-13:23:24在第1档位22笔全部撤单,13:24:56-13:25:09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
2016年5月24日,当日账户组申买664,500股,撤买612,4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2.16%。其中9:46:30-9:46:55在低档位申报4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9:55:22-9:56:53在低档位申报5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账户组存在多次申买价格临近成交价格即撤单的情形。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亚星客车”股价涨幅5.61%,上证综指涨幅-0.77%,行业指数涨幅0.8%,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81%。
(三)“龙建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6日至5月17日,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4,343,287股,期间买入成交3,470,420股,成交金额18,174,802.94元,卖出成交4,824,016股,成交金额25,243,959.86元,期末余2,989,691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643,715.23元。
  1.连续买卖
在2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16日账户组连续交易拉抬股价持续至尾市,买入成交占比26.23%,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5月17日以频繁虚假申买制造买盘汹涌假象掩护卖出,占市场卖出量31.95%,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6%(5月16日)。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8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0.5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4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8.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17日,账户组在申报卖出的同时,反向申报买入,并对申报买入全部撤单。当日申买7,431,000股,占市场申买量26.27%,撤买7,431,0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100%。9:51:04至10:08:33以5.25元至5.30元申卖400,000股,全部成交。10:09:34至10:09:40以5.24元(买2价)、5.25元(买2价)申买380,500股,占10:09:40买前5申报总量的78.62%,没有成交。10:09:48至10:09:57以5.26元申卖100,000股,全部成交。10:10:06至10:10:17以5.23元(买4价)、5.26元(买1价)申买510,000股,占10:10:17买前5申报总量的54.28%,没有成交。10:10:23至10:29:25以5.20至5.27元价格申卖1,674,500股,部分成交。10:14:37,账户组将前述申买全部撤单。10:29:48以5.20元(买1价)申买3,000,000股,占当时买1总量的99.31%,10:32:39在第1档位全部撤单。13:06:49至13:53:42以5.23元大量申卖,部分成交,期间13:41:02至13:54:33以5.22元(买1价)申买3,540,500股,占13:54:33买1总量98.95%,14:02:32在第1档位全部撤单。13:54:58至14:53:55以5.18元至5.25元价格申卖1,497,800股,成交1,353,596股。
  2016年5月16日,“龙建股份”股价涨幅6.56%,上证综指涨幅0.84%,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86%,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5.70%。
(四)“赛福天”的交易情况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4,012,196股,成交金额120,752,242.84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22,169,485.14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234,576.71元。
  1.连续买卖
在4个交易日中,2016年6月23日买入成交占比3.97%,成交量排名第1;6月24日买入成交占比8.38%,成交量排名第1,卖出成交占比4.01%、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6月27日买入成交占比2.37%,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卖出成交占比10.57%,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6月28日卖出成交占比3.16%,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4.27%(6月24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0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28.3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6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0.4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3日13:08:55,账户组在申报前一刻市场买前5总量为559,025股,且无卖单的情况下,以第1档30.46元的价位申报24笔共2,348,2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的2,320,739股买单撤单,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8.83%。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赛福天”股价涨幅10.47%,上证综指涨幅0.24%,行业指数涨幅2.04%,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8.43%。
(五)“杭电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期间共计5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2,834,616股,成交金额76,498,697.97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9,687,767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065,606.27元。
在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2月24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16.18%,前4个交易日买入成交均排名第1;账户组有2个交易日存在卖出,最后一个交易日集中卖出,成交占比为22.06%,卖出成交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3.21%(2月29日)。
在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50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3.1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4.29%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7.1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5.7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杭电股份”股价涨幅12.92%,上证综指涨幅-5.86%,行业指数涨幅-11.57%,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4.49%。
(六)“正虹科技”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正虹科技”3,077,164股,成交金额37,376,397.13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8,890,711.9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458,518.09元。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6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20.62%,前2个交易日买入均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5月30日卖出成交占比为33.99%,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04%(5月27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4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0.41%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2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6%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3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正虹科技”股价涨幅11.89%,中小板综指涨幅4.01%,行业指数涨幅3.8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8.06%。
(七)“山东威达”的交易情况
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1,124,000股,期间买入成交4,636,697股,成交金额55,619,002.86元,卖出5,760,697股,成交金额69,743,930.93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128,624.89元。
  1.连续买卖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9月6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2.16%,有2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为44.41%,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5%(9月6日)。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80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2.7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7.2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7.7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6.1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9月7日,账户组当日申买6,091,4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39%,撤买5,723,6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3.96%。其中,9:48:49至9:49:11以12.11元(买5价)至12.14元(买2价)申买370,000股,后期在档位持平或上升的情况下大部分撤单,撤单比达91.89%。9:49:23至9:50:44账户组以12.05元(买9价)至12.09元(买6价)申买150,000股,部分成交后,将挡位上升买单全部撤单。10:12:21以12.14元(买3价)申买50,000股,后期在档位上升至第1档时全部撤单。10:12:30以12.15元(买1价)申买60,000股,10:26:37全部撤单;10:26:49再次以12.15元(买2价)申买30,000股,10:30:01在上升到第1档位全部撤单。
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山东威达”股价涨幅1.57%,中小板综指涨幅-1.48%,行业指数涨幅-1.1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68%。
(八)“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1月20日至1月27日“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账户组期初持有4,016,879股,买入5,013,786股,成交金额182,263,235.62元,卖出9,030,165股,成交金额341,046,848元,期末余5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9,467,541.45元。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1月25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2.34%,有4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1月27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4.04%,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2.62%(1月26日)。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41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8.2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4.6%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1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99%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1月19日至1月26日,“棒杰股份”期间股价涨幅17.83%,中小板综指涨幅-9.62%,行业指数涨幅-9.34%,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7.17%。
2.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5,956,654股,成交金额65,082,556.01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65,653,050.46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478,134.72元。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有2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7月15日卖出成交占比为17.58%,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26%(7月13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3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45.99%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2.6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3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0.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棒杰股份”股价涨幅4.16%,中小板综指涨幅0.27%,行业指数涨幅0.01%,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15%。
(九)“博实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1月27日至1月28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买入893,704股,成交金额16,909,228.01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7,162,520.81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27,203.96元。
2016年1月27日,账户组成交893,704股,占市场成交量的14.23%,买入排名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0.17%。2016年1月28日,申卖成交893,704股,占市场成交量20.36%,卖出排名第1,无余股。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3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84.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3.3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69.70%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33.3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1月27日,“博实股份”股价当日涨幅3.87%,中小板综指涨幅-1.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89%,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76%。
(十)“金利华电”的交易情况
2016年2月16日至2月17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6,823,492股,成交金额185,349,183.42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95,140,427.1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498,872.18元。2016年2月16日,“金利华电”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当日开市起复牌,开盘即跌停并持续至帐户组开始交易。
2016年2月16日,账户组申买成交6,823,492股,占市场成交量28.07%,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为8.10%。2016年2月17日,申卖12,547,048股,占市场申卖量35.88%,成交6,823,492股,占市场成交量36.44%,卖出排名第1,无余股。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3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81.7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0.11%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9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8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2月16日,“金利华电”股价当日涨幅6.20%,创业板综指涨幅4.49%,行业指数当日涨幅4.07%,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1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电脑信息,相关人员聊天截屏,福建旭诚加盖公章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成交记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对福建旭诚的违法行为,陈贇为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负责交易决策并亲自操作部分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贇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宣读了陈贇的书面陈述意见。陈贇在陈述意见中承认福建旭诚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帐户及个人账户在2016年操纵了十只股票,其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操纵事实没有任何意见,尊重服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贇曾因操纵市场被我会处罚,本次系福建旭诚操纵10只股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 场 禁 入 决 定 书
〔2020〕24号
 
当事人:陈贇,男,1982年2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时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89号滨江北斗园1座302单元。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贇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我会于2020年11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建旭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账户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开户资料、情况说明及证券交易委托流水、资金流水,福建旭诚提供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在福建旭诚查获的陈贇、蔡兆艺、林通等人的电脑信息,福建旭诚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在案涉期间,福建旭诚实际控制“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旭诚二期证券投资(长安投资283号)集合资金信托”“长城证券-旭诚五期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兴达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十二期私募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辉煌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旭诚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丰盛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五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七期私募投资基金”“中信证券-旭诚国贸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等11个产品证券账户及“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蔡某东”“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蔡某东”“东方证券福州鳌江路陈某仙”“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琴”“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陈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邓某康”“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清”“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英”“国金证券成都龙泉驿区龙都南路何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恒泰证券总部黄某红”“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黄某红”“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1”“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3”“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4”“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明”“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刘某霞”“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芦某兵”“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施某云”“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兮”“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谭某容”“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王某道”“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谢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徐某”“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3080)”“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6090)”“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杨某健”“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叶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叶某辉”“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尹某星”“国泰君安证券福州杨桥东路原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占某泽”“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张某敏”“长江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赵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赵某仁”“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郑某琳”“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周某官”“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周某娟”“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3”“长城证券上海延安西路陈某3”“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魏某红”“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吴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坚”“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影”“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曾某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邱某强”“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5”“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陈某豪”“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郑某俤”“华福证券仙游鲤城街吴某青”“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坡”“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4”等63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福建旭诚操纵“博信股份”等十只股票情况
(一)“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5月18日至5月19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8日13:19:03账户组开始交易至5月19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1,144,914股,成交金额22,754,002.89元,卖出成交758,514股,成交金额15,757,342.8元,期末余386,4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96,026.45元。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均超过10%,且均排名第1,其中在2016年5月18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为24.32%,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33%;账户组2016年5月19日集中卖出,卖出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为20.97%。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04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8.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6.5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8.27%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5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1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0.10%,上证综指涨幅-1.27%,行业指数当日涨幅-2.4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05%。2016年5月18日开盘至13:19:03,股价涨幅-6.52%,13:19:03至收盘,期间股价涨幅6.42%。
  2.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3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986,382股,期间买入成交869,454股,成交金额17,940,261.22元,卖出成交1,855,836股,成交金额38,907,625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554,795.68元。
在3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30日账户组集中买入,买入成交占比31.28%,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8%;2016年5月31日账户组有买有卖,买入成交32,200股,卖出1,823,636股。2016年6月1日账户组清仓卖出余股。
  在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1.7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0.6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3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30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1.21%,上证综指涨幅0.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38%,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1.59%。
3.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11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7,274,773股,成交金额148,611,543.29元,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46,865,852元,亏损1,975,773.12元,没有违法所得。
   (1)连续买卖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1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7.25%,有7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59.62%,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68%(6月22日)。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5.50%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9.7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1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6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2日11:02:35,账户组以第4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2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1或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3:02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22,3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6:04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16,9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
  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9.14%,上证综指涨幅2.81%,行业指数涨幅6.9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21%。
  (二)“亚星客车”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该期间共计10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8,795,916股,成交金额98,665,500.69元,卖出成交8,743,816股,成交金额102,161,576.73元,期末余52,1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930,481.34元。
   1.连续买卖
在10个交易日中,帐户组在7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0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1.6%,有5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0.48%,卖出排名第1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71%(5月20日)。
在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7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5.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3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20日,当日申买17,074,000股,占市场申买量54.48%,撤买11,957,266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70.03%。其中10:14:11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0,000股,其中两笔部分成交后,将剩余仍在第2档买单撤单,4笔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随后10:14:23以第5档的价位申报5笔共62,5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8:21以第1档的价格申报4笔2,194,6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申买撤单。
2016年5月23日,账户组频繁双向连续交易29个来回,一面以低价申买“垫单”,制造买盘汹涌假象,待申卖成交后撤单。当日账户组申买7,642,2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25%,撤买6,396,422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83.70%。其中10:33:11-10:33:33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13:23:08-13:23:24在第1档位22笔全部撤单,13:24:56-13:25:09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
2016年5月24日,当日账户组申买664,500股,撤买612,4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2.16%。其中9:46:30-9:46:55在低档位申报4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9:55:22-9:56:53在低档位申报5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账户组存在多次申买价格临近成交价格即撤单的情形。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亚星客车”股价涨幅5.61%,上证综指涨幅-0.77%,行业指数涨幅0.8%,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81%。
(三)“龙建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6日至5月17日,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4,343,287股,期间买入成交3,470,420股,成交金额18,174,802.94元,卖出成交4,824,016股,成交金额25,243,959.86元,期末余2,989,691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643,715.23元。
  1.连续买卖
在2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16日账户组连续交易拉抬股价持续至尾市,买入成交占比26.23%,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5月17日以频繁虚假申买制造买盘汹涌假象掩护卖出,占市场卖出量31.95%,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6%(5月16日)。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8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0.5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4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8.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17日,账户组在申报卖出的同时,反向申报买入,并对申报买入全部撤单。当日申买7,431,000股,占市场申买量26.27%,撤买7,431,0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100%。9:51:04至10:08:33以5.25元至5.30元申卖400,000股,全部成交。10:09:34至10:09:40以5.24元(买2价)、5.25元(买2价)申买380,500股,占10:09:40买前5申报总量的78.62%,没有成交。10:09:48至10:09:57以5.26元申卖100,000股,全部成交。10:10:06至10:10:17以5.23元(买4价)、5.26元(买1价)申买510,000股,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贇、杜闽峰、陈晗、蔡兆艺、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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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30

处罚对象:

杜闽峰,林通,蔡兆艺,陈晗,陈贇,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陈贇、杜闽峰、陈晗、蔡兆艺、林通)
 
〔2020〕110号
 
当事人: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旭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3号楼24F。
陈贇,男,1982年2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时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杜闽峰,男,1980年11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法定代表人、持股55%股东,时任福建旭诚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陈晗,男,1978年12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持股5%股东,时任福建旭诚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蔡兆艺,男,1991年1月出生,时任福建旭诚研究员、交易员。
林通,男,1988年8月出生,时任福建旭诚研究员、交易员,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福建旭诚申请听证但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陈贇、杜闽峰、陈晗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应上述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0年11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蔡兆艺、林通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建旭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账户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开户资料、情况说明及证券交易委托流水、资金流水,福建旭诚提供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在福建旭诚查获的陈贇、蔡兆艺、林通等人的电脑信息,福建旭诚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在案涉期间,福建旭诚实际控制“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旭诚二期证券投资(长安投资283号)集合资金信托”“长城证券-旭诚五期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兴达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十二期私募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辉煌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旭诚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丰盛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五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七期私募投资基金”“中信证券-旭诚国贸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等11个产品证券账户及“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蔡某东”“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蔡某东”“东方证券福州鳌江路陈某仙”“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琴”“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陈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邓某康”“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清”“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英”“国金证券成都龙泉驿区龙都南路何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恒泰证券总部黄某红”“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黄某红”“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1”“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3”“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4”“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明”“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刘某霞”“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芦某兵”“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施某云”“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兮”“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谭某容”“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王某道”“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谢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徐某”“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3080)”“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6090)”“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杨某健”“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叶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叶某辉”“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尹某星”“国泰君安证券福州杨桥东路原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占某泽”“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张某敏”“长江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赵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赵某仁”“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郑某琳”“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周某官”“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周某娟”“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3”“长城证券上海延安西路陈某3”“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魏某红”“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吴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坚”“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影”“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曾某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邱某强”“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5”“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陈某豪”“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郑某俤”“华福证券仙游鲤城街吴某青”“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坡”“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4”等63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福建旭诚操纵“博信股份”等十只股票情况
(一)“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5月18日至5月19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8日13:19:03账户组开始交易至5月19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1,144,914股,成交金额22,754,002.89元,卖出成交758,514股,成交金额15,757,342.8元,期末余386,4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96,026.45元。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均超过10%,且均排名第1,其中在2016年5月18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为24.32%,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33%;账户组2016年5月19日集中卖出,卖出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为20.97%。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04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8.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6.5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8.27%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5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1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0.10%,上证综指涨幅-1.27%,行业指数当日涨幅-2.4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05%。2016年5月18日开盘至13:19:03,股价涨幅-6.52%,13:19:03至收盘,期间股价涨幅6.42%。
  2.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3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986,382股,期间买入成交869,454股,成交金额17,940,261.22元,卖出成交1,855,836股,成交金额38,907,625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554,795.68元。
在3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30日账户组集中买入,买入成交占比31.28%,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8%;2016年5月31日账户组有买有卖,买入成交32,200股,卖出1,823,636股。2016年6月1日账户组清仓卖出余股。
  在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1.7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0.6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3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30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1.21%,上证综指涨幅0.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38%,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1.59%。
3.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11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7,274,773股,成交金额148,611,543.29元,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46,865,852元,亏损1,975,773.12元,没有违法所得。
   (1)连续买卖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1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7.25%,有7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59.62%,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68%(6月22日)。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5.50%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9.7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1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6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2日11:02:35,账户组以第4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2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1或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3:02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22,3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6:04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16,9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
  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9.14%,上证综指涨幅2.81%,行业指数涨幅6.9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21%。
  (二)“亚星客车”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该期间共计10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8,795,916股,成交金额98,665,500.69元,卖出成交8,743,816股,成交金额102,161,576.73元,期末余52,1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930,481.34元。
   1.连续买卖
在10个交易日中,帐户组在7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0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1.6%,有5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0.48%,卖出排名第1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71%(5月20日)。
在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7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5.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3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20日,当日申买17,074,000股,占市场申买量54.48%,撤买11,957,266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70.03%。其中10:14:11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0,000股,其中两笔部分成交后,将剩余仍在第2档买单撤单,4笔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随后10:14:23以第5档的价位申报5笔共62,5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8:21以第1档的价格申报4笔2,194,6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申买撤单。
2016年5月23日,账户组频繁双向连续交易29个来回,一面以低价申买“垫单”,制造买盘汹涌假象,待申卖成交后撤单。当日账户组申买7,642,2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25%,撤买6,396,422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83.70%。其中10:33:11-10:33:33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13:23:08-13:23:24在第1档位22笔全部撤单,13:24:56-13:25:09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
2016年5月24日,当日账户组申买664,500股,撤买612,4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2.16%。其中9:46:30-9:46:55在低档位申报4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9:55:22-9:56:53在低档位申报5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账户组存在多次申买价格临近成交价格即撤单的情形。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亚星客车”股价涨幅5.61%,上证综指涨幅-0.77%,行业指数涨幅0.8%,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81%。
(三)“龙建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6日至5月17日,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4,343,287股,期间买入成交3,470,420股,成交金额18,174,802.94元,卖出成交4,824,016股,成交金额25,243,959.86元,期末余2,989,691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643,715.23元。
  1.连续买卖
在2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16日账户组连续交易拉抬股价持续至尾市,买入成交占比26.23%,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5月17日以频繁虚假申买制造买盘汹涌假象掩护卖出,占市场卖出量31.95%,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6%(5月16日)。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8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0.5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4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8.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17日,账户组在申报卖出的同时,反向申报买入,并对申报买入全部撤单。当日申买7,431,000股,占市场申买量26.27%,撤买7,431,0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100%。9:51:04至10:08:33以5.25元至5.30元申卖400,000股,全部成交。10:09:34至10:09:40以5.24元(买2价)、5.25元(买2价)申买380,500股,占10:09:40买前5申报总量的78.62%,没有成交。10:09:48至10:09:57以5.26元申卖100,000股,全部成交。10:10:06至10:10:17以5.23元(买4价)、5.26元(买1价)申买510,000股,占10:10:17买前5申报总量的54.28%,没有成交。10:10:23至10:29:25以5.20至5.27元价格申卖1,674,500股,部分成交。10:14:37,账户组将前述申买全部撤单。10:29:48以5.20元(买1价)申买3,000,000股,占当时买1总量的99.31%,10:32:39在第1档位全部撤单。13:06:49至13:53:42以5.23元大量申卖,部分成交,期间13:41:02至13:54:33以5.22元(买1价)申买3,540,500股,占13:54:33买1总量98.95%,14:02:32在第1档位全部撤单。13:54:58至14:53:55以5.18元至5.25元价格申卖1,497,800股,成交1,353,596股。
  2016年5月16日,“龙建股份”股价涨幅6.56%,上证综指涨幅0.84%,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86%,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5.70%。
(四)“赛福天”的交易情况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4,012,196股,成交金额120,752,242.84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22,169,485.14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234,576.71元。
  1.连续买卖
在4个交易日中,2016年6月23日买入成交占比3.97%,成交量排名第1;6月24日买入成交占比8.38%,成交量排名第1,卖出成交占比4.01%、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6月27日买入成交占比2.37%,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卖出成交占比10.57%,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6月28日卖出成交占比3.16%,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4.27%(6月24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0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28.3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6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0.4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3日13:08:55,账户组在申报前一刻市场买前5总量为559,025股,且无卖单的情况下,以第1档30.46元的价位申报24笔共2,348,2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的2,320,739股买单撤单,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8.83%。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赛福天”股价涨幅10.47%,上证综指涨幅0.24%,行业指数涨幅2.04%,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8.43%。
(五)“杭电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期间共计5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2,834,616股,成交金额76,498,697.97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9,687,767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065,606.27元。
在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2月24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16.18%,前4个交易日买入成交均排名第1;账户组有2个交易日存在卖出,最后一个交易日集中卖出,成交占比为22.06%,卖出成交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3.21%(2月29日)。
在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50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3.1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4.29%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7.1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5.7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杭电股份”股价涨幅12.92%,上证综指涨幅-5.86%,行业指数涨幅-11.57%,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4.49%。
(六)“正虹科技”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正虹科技”3,077,164股,成交金额37,376,397.13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8,890,711.9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458,518.09元。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6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20.62%,前2个交易日买入均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5月30日卖出成交占比为33.99%,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04%(5月27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4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0.41%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2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6%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3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正虹科技”股价涨幅11.89%,中小板综指涨幅4.01%,行业指数涨幅3.8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8.06%。
(七)“山东威达”的交易情况
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1,124,000股,期间买入成交4,636,697股,成交金额55,619,002.86元,卖出5,760,697股,成交金额69,743,930.93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128,624.89元。
  1.连续买卖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9月6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2.16%,有2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为44.41%,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5%(9月6日)。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80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2.7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7.2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7.7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6.1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9月7日,账户组当日申买6,091,4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39%,撤买5,723,6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3.96%。其中,9:48:49至9:49:11以12.11元(买5价)至12.14元(买2价)申买370,000股,后期在档位持平或上升的情况下大部分撤单,撤单比达91.89%。9:49:23至9:50:44账户组以12.05元(买9价)至12.09元(买6价)申买150,000股,部分成交后,将挡位上升买单全部撤单。10:12:21以12.14元(买3价)申买50,000股,后期在档位上升至第1档时全部撤单。10:12:30以12.15元(买1价)申买60,000股,10:26:37全部撤单;10:26:49再次以12.15元(买2价)申买30,000股,10:30:01在上升到第1档位全部撤单。
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山东威达”股价涨幅1.57%,中小板综指涨幅-1.48%,行业指数涨幅-1.1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68%。
(八)“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1月20日至1月27日“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账户组期初持有4,016,879股,买入5,013,786股,成交金额182,263,235.62元,卖出9,030,165股,成交金额341,046,848元,期末余5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9,467,541.45元。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1月25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2.34%,有4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1月27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4.04%,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2.62%(1月26日)。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41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8.2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4.6%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1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99%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1月19日至1月26日,“棒杰股份”期间股价涨幅17.83%,中小板综指涨幅-9.62%,行业指数涨幅-9.34%,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7.17%。
2.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5,956,654股,成交金额65,082,556.01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65,653,050.46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478,134.72元。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有2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7月15日卖出成交占比为17.58%,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26%(7月13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3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45.99%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2.6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3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0.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棒杰股份”股价涨幅4.16%,中小板综指涨幅0.27%,行业指数涨幅0.01%,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15%。
(九)“博实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1月27日至1月28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买入893,704股,成交金额16,909,228.01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7,162,520.81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27,203.96元。
2016年1月27日,账户组成交893,704股,占市场成交量的14.23%,买入排名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0.17%。2016年1月28日,申卖成交893,704股,占市场成交量20.36%,卖出排名第1,无余股。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3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84.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3.3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69.70%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33.3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1月27日,“博实股份”股价当日涨幅3.87%,中小板综指涨幅-1.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89%,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76%。
(十)“金利华电”的交易情况
2016年2月16日至2月17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6,823,492股,成交金额185,349,183.42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95,140,427.1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498,872.18元。2016年2月16日,“金利华电”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当日开市起复牌,开盘即跌停并持续至帐户组开始交易。
2016年2月16日,账户组申买成交6,823,492股,占市场成交量28.07%,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为8.10%。2016年2月17日,申卖12,547,048股,占市场申卖量35.88%,成交6,823,492股,占市场成交量36.44%,卖出排名第1,无余股。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3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81.7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0.11%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9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8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2月16日,“金利华电”股价当日涨幅6.20%,创业板综指涨幅4.49%,行业指数当日涨幅4.07%,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1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电脑信息,相关人员聊天截屏,福建旭诚加盖公章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成交记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对福建旭诚的违法行为,陈贇为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负责交易决策并亲自操作部分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杜闽峰系福建旭诚法定代表人、持股55%股东、董事长,负责介绍证券账户供福建旭诚使用,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晗为福建旭诚持股5%股东、副总经理,负责联系维护证券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蔡兆艺、林通为福建旭诚交易员,根据陈贇指令下单操作,陈贇指令包括“尾盘拉上去”“垫单要大一些”“底下撤单”等,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福建旭诚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福建旭诚自成立没有大额收入,对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不认可。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陈贇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宣读了陈贇的书面陈述意见。陈贇在陈述意见中承认福建旭诚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帐户及个人帐户在2016年操纵了十只股票,其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操纵事实没有任何意见,尊重服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杜闽峰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对涉案操纵事项未参与、不知悉。其时任福建旭诚董事长期间,工作职责为公司外围人脉维护、大客户的开发,未参与具体投资账户管理及其他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总经理,投资相关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其对于操纵股票的内容和事实完全不知晓。二是对于违法所得不认可。福建旭诚从未有过大额收入,因此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没收福建旭诚的违法所得不能理解。三是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难以认同和接受。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陈晗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对涉案操纵事项未参与、不知悉。其时任福建旭诚副总经理期间,工作职责是公司相关内勤管理和渠道拓展,主要工作内容属于接待和拜访,未参与投资部分,投资相关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其对于操纵股票的内容和事实完全不知晓。二是对于违法所得不认可。福建旭诚从未有过大额收入,因此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没收福建旭诚的违法所得不能理解。三是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给予其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难以认同和接受。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蔡兆艺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知错认错改错并认罚,其担任福建旭诚交易员期间,不存在自主决策交易权,只执行公司上级领导的交易指令,不存在操纵股价的意愿,请求减轻处罚。
林通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认错认罚,其作为交易员服从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后发出的指令进行操作,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对于福建旭诚的申辩意见,我会认定的违法所得并非公司的收入,而是涉案账户违法行为产生的获利,符合我会一贯认定。福建旭诚操纵行为成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故对福建旭诚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是对于杜闽峰的申辩意见,其系福建旭诚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具有管理职责。此外,其负责介绍证券账户供福建旭诚使用,且为涉案基金产品寻找投资资金。我会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其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故对杜闽峰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是对于陈晗的申辩意见,其为福建旭诚股东、副总经理,对公司具有管理职责。此外,其负责联系维护证券账户。我会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其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故对陈晗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是对于蔡兆艺、林通的申辩意见,该二人虽系执行陈贇交易指令下单,但陈贇“尾盘拉上去”“垫单要大一些”“底下撤单”等指令带有操纵意图,在此情况下,其二人依旧执行了陈贇的交易指令,故我会认定其二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念其主观恶性较低,考虑其二人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等情况,我会对其二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调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2,684,096.98元,并处以158,052,290.94元罚款;
二、对陈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杜闽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陈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蔡兆艺、林通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坚、楼金萍、朱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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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1-18

处罚对象:

朱攀峰,楼金萍,赵坚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18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坚、楼金萍、朱攀峰)
文  号: 〔2019〕128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坚、楼金萍、朱攀峰) 
 
〔2019〕128号
 
当事人:赵坚,男,1964年2月出生,时任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董事长,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巍山社区巍一新成里27号。
楼金萍,女,1974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宾虹路599号12幢4单元501室。
朱攀峰,男,1986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诗翁东路28-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坚、楼金萍、朱攀峰操纵“金利华电”价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赵坚、楼金萍、朱攀峰的申请,我会于2019年9月1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控制利用证券账户以及交易决策情况
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金利华电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坚与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楼金萍控制涉案109个证券账户,配资中介朱攀峰控制3个证券账户,共计11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金利华电”,其中99个证券账户通过配资关系(股票借款融资)由朱攀峰提供,13个证券账户由其他配资中介或亲属朋友提供。账户组的保证金、利息和部分交易资金实际来源于赵坚,结算资金和大部分盈利流向赵坚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少部分流向楼金萍控制的银行账户。账户组的交易由赵坚、楼金萍决策并承担账户盈亏,由楼金萍亲自或者指令他人下单交易,朱攀峰使用其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决策下单,参与交易,维持股价。
  二、当事人操纵“金利华电”价格的过程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赵坚、楼金萍合谋、朱攀峰参与以拉抬“金利华电”股价获利或者维持“金利华电”价格为目的,控制利用112个证券账户,采用多种手段操纵、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共有534个交易日,账户组共交易423天,累计买入成交84,462,254股,买入金额2,697,006,331.30元,累计卖出成交63,359,088股,卖出金额2,106,177,320.29元;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共325天,最高持股占比为22.67%。
账户组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以下简称账户组成交占比)的平均比例为14.25%,账户组成交占比最高为87.21%。其中,账户组成交占比大于10%的交易日有176天,成交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有109天,成交占比大于30%的交易日有67天,成交占比大于40%的交易日有38天,成交占比大于50%的交易日有23天。
2018年3月26日至4月24日期间共计连续20个交易日,账户组成交占比为33.51%。
(二)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账户组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交易日有184天,累计成交数量为26,530,548股。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占市场成交量比例(简称账户组对倒占比)平均为14.87%,账户组对倒占比最高为84.75%。账户组对倒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87天,对倒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51天,对倒占比超过30%的交易日有31天。
2018年1月2日至1月29日共计连续20个交易日,账户组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成交2,863,572股,账户组对倒占比为20.25%。
(三)盘中拉抬,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账户组存在34次盘中拉抬股价行为,平均拉抬股价幅度为3.21%,盘中拉抬股价期间,平均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总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84.86%,且存在反向卖出行为。
(四)利用信息优势交易,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赵坚作为金利华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筹划、决策金利华电向文化产业转型过程中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并且为维持股价,在2018年2月存在人为控制“金利华电”停牌时点的行为。赵坚、楼金萍利用上述信息优势连续买卖“金利华电”股票,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三、当事人操纵“金利华电”价格的结果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金利华电”价格上涨幅度为44.65%,股价振幅为170.30%。同期创业板指数下跌幅度为13.30%,振幅为64.56%;电气设备行业指数下跌幅度为8.31%,振幅为67.95%。“金利华电”价格涨幅偏离创业板指数走势57.95个百分点,偏离电气设备行业指数走势52.96个百分点;“金利华电”价格振幅偏离创业板指数振幅105.74个百分点,偏离电气设备行业指数振幅102.35个百分点。
经测算,截至2018年8月29日,账户组持有“金利华电”7,100股,累计亏损157,433,903.7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当事人控制账户组交易“金利华电”,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使用盘中拉抬、利用信息优势等手段操纵、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共计亏损157,433,903.71元。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赵坚是账户组的出资、控制、交易决策者,金利华电重大信息的筹划、决策者,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决策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楼金萍对账户组交易具有控制决策权,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组织、决策和实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朱攀峰为赵坚、楼金萍提供交易资金、交易场所及设备,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维持“金利华电”价格,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参与者和协助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情节严重。
在听证过程中,赵坚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赵坚的行为本质系大股东增持,并无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申请不予处罚。其一,账户组持续买入时间长,呈现净买入特征,存在盘中拉抬且反向交易的交易日极少,且申辩人不知晓具体交易细节,操作人员陈某杭存在擅自买卖行为,申辩人行为系大股东增持;其二,没有利用短线交易获利的企图,也没有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
第二,申辩人没有利用信息优势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没有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第三,2018年2月5日停牌时点由总经理朱某文决定,申辩人事先并不知情,并且股票停牌及相关信息披露均无违法情形。
第四,账户组中大量账户存在不再出借而被迫卖出的情形,应当扣除此类账户的交易,重新计算交易量及交易占比。
第五,不应采纳陈某杭询问笔录部分内容。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行为系操纵证券市场而非大股东增持,大股东增持有其独特的方法、途径和信息披露方式。其一,账户组在上述期间买入和卖出的天数均超过300天,其交易行为是以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进行连续买卖为主要特征,最终清仓出货,完成操纵的整个过程,是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其二,当事人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连续买卖“金利华电”,成交占比高、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持续时间长、交易量大,其操纵“金利华电”的行为混合了多种操纵手法,具有盘中拉抬股价或反向交易,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
第二,赵坚作为金利华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早已开始筹划金利华电转型,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金利华电陆续发布与产业转型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告,具体包括:2015年,收购杭州信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2016年,以43元/股的价格转让赵某及本人合计持有公司14.97%股权给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2017年,以40元/股的价格将赵某所持8.55%股权转让给杭州金龙佳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金利华电收购北京中和德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德娱)股权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赵坚是上述重大事项的筹划者、参与者或决策者,其在上述重大事项公告前后,存在控制账户组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连续买卖的行为,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三,2018年1月31至2月2日,“金利华电”股价大幅下跌,为防止账户组爆仓,急需维持股价。2月4日,金利华电总经理朱某文参加中和德娱年会,向中和德娱总裁赵某芳表达了金利华电有收购中和德娱股权的意向,双方仅就交易价格做了简单口头交流,且朱某文未与中和德娱实际控制人赵某俊商谈相关事项,更未与中和德娱达成相关协议,在不具备正当停牌事由的情况下,赵坚决定金利华电停牌。2月5日,金利华电停牌并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2月26日,“金利华电”复牌,当日股价涨幅为3.39%,账户组交易量占市场交易总量比例为58.86%。赵坚是此重大事项的决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时点。
第四,赵坚所谓的“账户被迫卖出”主要通过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方式完成,股票所有权并未转移。经测算,交易量及交易占比数据无误。
第五,询问笔录作为调查证据之一,需要客观证据予以佐证,陈某杭的询问笔录所述内容与其他证据吻合度高且有相关事实依据,我会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本案予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楼金萍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对账户组没有控制决策权,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申请不予处罚。其一,仅听从赵坚安排进行资金划转;其二,不决策账户交易,不出资,不承担账户组盈亏,不参与盈利分成。
经复核,我会认为:赵坚和楼金萍对账户组具有共同控制和决策权,楼金萍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其一,根据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赵坚和楼金萍是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赵坚主要负责提供账户资金、安排部分银行账户隐匿资金线索,负责账户组交易决策;楼金萍主要负责出面对接配资业务和具体事项,安排大部分银行账户隐匿资金线索,并发出买卖指令或者亲自操作部分账户的买卖。其二,账户组部分盈利流向楼金萍个人银行账户并由楼金萍用于个人消费和理财。同时,楼金萍承认利用赵坚提供的资金,通过其亲戚朋友和其他配资中介提供的13个账户买入金利华电,且13个账户的交易决策均由楼金萍本人作出。另外,朱攀峰提供的“张某诚”“陈某”“杨某岗”“任某寿”等4个账户,也由楼金萍实际控制交易。
朱攀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本人没有与赵坚、楼金萍操纵“金利华电”股价的共同故意。其一,未获证券账户盈利分成,与赵坚、楼金萍也无有关约定;其二,杭州犇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犇马公司)业务为配资,不会主动进行配资账户交易,本人按照赵坚指令买卖金利华电股票,没有账户决策权。
第二,本人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犇马公司承担责任,本人作为犇马公司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其一,赵坚与犇马公司开展配资业务;其二,业务转账虽使用公司员工个人银行卡,但均纳入公司财务记账;其三,交易资金、交易电脑、交易场所均为犇马公司统一提供。
第三,陈某杭负责接收指令,操作配资账户交易,本人作用及责任远小于陈某杭。
第四,积极配合调查,应予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2018年1月31至2月2日,“金利华电”股价出现大幅下跌,赵坚、楼金萍急需维持股价,朱攀峰因不能及时配足证券账户,先后于2018年2月1日、2月26日等期间使用本人控制的“诸某富”“谢某中”“徐某良”3个证券账户下单交易,合计买入金额约1,600万元。朱攀峰使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按照赵坚的指令买入“金利华电”,并为二人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设备等帮助,与赵坚、楼金萍共同构成操纵“金利华电”。是否获利不是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影响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第二,当事人行为系个人行为,应自负后果。其一,根据犇马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社会保险证明,朱攀峰与犇马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其行为与犇马公司无关。即使朱攀峰与犇马公司有间接联系,配资业务也不属于犇马公司法定经营业务范围,由此产生的系列行为不能归属为单位行为。其二,朱攀峰、张某军等以个人名义与出资方签订相关《借款协议》《融资服务居间协议》,业务转账通过朱攀峰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与犇马公司无关。
朱攀峰长期从事股票配资业务,知晓赵坚、楼金萍在实施操纵“金利华电”股价的行为,依然为二人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设备等帮助,允许陈某杭在其交易场所长期交易,并且为维持股价,参与了交易“金利华电”,与赵坚、楼金萍共同构成操纵“金利华电”。
第三,陈某杭仅负责账户交易,没有交易决策权,其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对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重大帮助,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显然低于朱攀峰。
第四,我会已经充分考虑朱攀峰在整个操纵市场行为中的作用以及配合调查的相关情况,量罚合理。
综上,我会对赵坚、楼金萍、朱攀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坚、楼金萍、朱攀峰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赵坚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楼金萍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朱攀峰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18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坚、楼金萍、朱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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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1-18

处罚对象:

朱攀峰,楼金萍,赵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18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坚、楼金萍、朱攀峰)
文  号: 〔2019〕2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坚、楼金萍、朱攀峰) 
〔2019〕21号
 
当事人:赵坚,男,1964年2月出生,时任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董事长,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巍山社区。
楼金萍,女,1974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朱攀峰,男,1986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坚、楼金萍、朱攀峰操纵“金利华电”价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赵坚、楼金萍、朱攀峰的申请,我会于2019年9月1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控制利用证券账户以及交易决策情况
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金利华电”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坚与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楼金萍控制涉案109个证券账户,配资中介朱攀峰控制3个证券账户,共计11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金利华电”,其中99个证券账户通过配资关系(股票借款融资)由朱攀峰提供,13个证券账户由其他配资中介或亲属朋友提供。账户组的保证金、利息和部分交易资金实际来源于赵坚,结算资金和大部分盈利流向赵坚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少部分流向楼金萍控制的银行账户。账户组的交易由赵坚、楼金萍决策并承担账户盈亏,由楼金萍亲自或者指令他人下单交易,朱攀峰使用其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决策下单,参与交易,维持股价。
  二、当事人操纵“金利华电”价格的过程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赵坚、楼金萍合谋、朱攀峰参与以拉抬“金利华电”股价获利或者维持“金利华电”价格为目的,控制利用112个证券账户,采用多种手段操纵、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共有534个交易日,账户组共交易423天,累计买入成交84,462,254股,买入金额2,697,006,331.30元,累计卖出成交63,359,088股,卖出金额2,106,177,320.29元;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共325天,最高持股占比为22.67%。
账户组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简称账户组成交占比)的平均比例为14.25%,账户组成交占比最高为87.21%。其中,账户组成交占比大于10%的交易日有176天,成交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有109天,成交占比大于30%的交易日有67天,成交占比大于40%的交易日有38天,成交占比大于50%的交易日有23天。
2018年3月26日至4月24日期间共计连续20个交易日,账户组成交占比为33.51%。
(二)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账户组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交易日有184天,累计成交数量为26,530,548股。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占市场成交量比例(简称账户组对倒占比)平均为14.87%,账户组对倒占比最高为84.75%。账户组对倒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87天,对倒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51天,对倒占比超过30%的交易日有31天。
2018年1月2日至1月29日共计连续20个交易日,账户组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成交2,863,572股,账户组对倒占比为20.25%。
(三)盘中拉抬,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账户组存在34次盘中拉抬股价行为,平均拉抬股价幅度为3.21%,盘中拉抬股价期间,平均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总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84.86%,且存在反向卖出行为。
(四)利用信息优势交易,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赵坚作为金利华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筹划、决策金利华电向文化产业转型过程中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并且为维持股价,在2018年2月存在人为控制“金利华电”停牌时点的行为。赵坚、楼金萍利用上述信息优势连续买卖“金利华电”股票,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三、当事人操纵“金利华电”价格的结果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金利华电”价格上涨幅度为44.65%,股价振幅为170.30%。同期创业板指数下跌幅度为13.30%,振幅为64.56%;电气设备行业指数下跌幅度为8.31%,振幅为67.95%。“金利华电”价格涨幅偏离创业板指数走势57.95个百分点,偏离电气设备行业指数走势52.96个百分点;“金利华电”价格振幅偏离创业板指数振幅105.74个百分点,偏离电气设备行业指数振幅102.35个百分点。
经测算,截至2018年8月29日,账户组持有“金利华电”7,100股,累计亏损157,433,903.7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赵坚、楼金萍、朱攀峰控制账户组交易“金利华电”,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使用盘中拉抬、利用信息优势等手段操纵、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共计亏损157,433,903.71元。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赵坚是账户组的出资、控制、交易决策者,金利华电重大信息的筹划、决策者,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决策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楼金萍对账户组交易具有控制决策权,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组织、决策和实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朱攀峰为赵坚、楼金萍提供交易资金、交易场所及设备,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维持“金利华电”价格,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参与者和协助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情节严重。
在听证过程中,赵坚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赵坚的行为本质系大股东增持,并无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申请不予处罚。其一,账户组持续买入时间长,呈现净买入特征,存在盘中拉抬且反向交易的交易日极少,且申辩人不知晓具体交易细节,操作人员陈某杭存在擅自买卖行为,申辩人行为系大股东增持;其二,没有利用短线交易获利的企图,也没有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
第二,申辩人没有利用信息优势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没有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第三,2018年2月5日停牌时点由总经理朱某文决定,申辩人事先并不知情,并且股票停牌及相关信息披露均无违法情形。
第四,账户组中大量账户存在不再出借而被迫卖出的情形,应当扣除此类账户的交易,重新计算交易量及交易占比。
第五,不应采纳陈某杭询问笔录部分内容。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行为系操纵证券市场而非大股东增持,大股东增持有其独特的方法、途径和信息披露方式。其一,账户组在上述期间买入和卖出的天数均超过300天,其交易行为是以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进行连续买卖为主要特征的操纵市场行为,最终清仓出货,完成操纵的整个过程,是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其二,当事人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连续买卖“金利华电”,成交占比高、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持续时间长、交易量大,其操纵“金利华电”的行为混合了多种操纵手法,具有盘中拉抬股价或反向交易,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
第二,赵坚作为金利华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早已开始筹划金利华电转型,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金利华电陆续发布与产业转型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告,具体包括:2015年,收购杭州信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2016年,以43元/股的价格转让赵某及本人合计持有公司14.97%股权给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2017年,以40元/股的价格将赵某所持8.55%股权转让给杭州金龙佳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金利华电收购北京中和德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德娱)股权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赵坚是上述重大事项的筹划者、参与者或决策者,其在上述重大事项公告前后,存在控制账户组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连续买卖的行为,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三,2018年1月31至2月2日,“金利华电”股价大幅下跌,为防止账户组爆仓,急需维持股价。2月4日,金利华电总经理朱某文参加中和德娱年会,向中和德娱总裁赵某芳表达了金利华电有收购中和德娱股权的意向,双方仅就交易价格做了简单口头交流,且朱某文未与中和德娱实际控制人赵某俊商谈相关事项,更未与中和德娱达成相关协议,在不具备正当停牌事由的情况下,赵坚决定金利华电停牌。2月5日,金利华电停牌并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2月26日,“金利华电”复牌,当日股价涨幅为3.39%,账户组交易量占市场交易总量比例为58.86%。赵坚是此重大事项的决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时点。
第四,赵坚所谓的“账户被迫卖出”主要通过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方式完成,股票所有权并未转移。经测算,交易量及交易占比数据无误。
第五,询问笔录作为调查证据之一,需要客观证据予以佐证,陈某杭的询问笔录所述内容与其他证据吻合度高且有相关事实依据,我会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本案予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楼金萍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对账户组没有控制决策权,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申请不予处罚。其一,仅听从赵坚安排进行资金划转;其二,不决策账户交易,不出资,不承担账户组盈亏,不参与盈利分成。
经复核,我会认为:赵坚和楼金萍对账户组具有共同控制和决策权,楼金萍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其一,根据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赵坚和楼金萍是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赵坚主要负责提供账户资金、安排部分银行账户隐匿资金线索,负责账户组交易决策;楼金萍主要负责出面对接配资业务和具体事项,安排大部分银行账户隐匿资金线索,并发出买卖指令或者亲自操作部分账户的买卖。其二,账户组部分盈利流向楼金萍个人银行账户并由楼金萍用于个人消费和理财。同时,楼金萍承认利用赵坚提供的资金,通过其亲戚朋友和其他配资中介提供的13个账户买入金利华电,且13个账户的交易决策均由楼金萍本人作出。另外,朱攀峰提供的“张某诚”“陈某”“杨某岗”“任某寿”等4个账户,也由楼金萍实际控制交易。
朱攀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本人没有与赵坚、楼金萍操纵“金利华电”股价的共同故意。其一,未获证券账户盈利分成,与赵坚、楼金萍也无有关约定;其二,杭州犇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犇马公司)业务为配资,不会主动进行配资账户交易,本人按照赵坚指令买卖金利华电股票,没有账户决策权。
第二,本人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犇马公司承担责任,本人作为犇马公司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其一,赵坚与犇马公司开展配资业务;其二,业务转账虽使用公司员工个人银行卡,但均纳入公司财务记账;其三,交易资金、交易电脑、交易场所均为犇马公司统一提供。
第三,陈某杭负责接收指令,操作配资账户交易,本人作用及责任远小于陈某杭。
第四,积极配合调查,应予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2018年1月31至2月2日,“金利华电”股价出现大幅下跌,赵坚、楼金萍急需维持股价,朱攀峰因不能及时配足证券账户,先后于2018年2月1日、2月26日等期间使用本人控制的“诸某富”“谢某中”“徐某良”3个证券账户下单交易,合计买入金额约1,600万元。朱攀峰使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按照赵坚的指令买入“金利华电”,并为二人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设备等帮助,与赵坚、楼金萍共同构成操纵“金利华电”。是否获利不是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影响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第二,当事人行为系个人行为,应自负后果。其一,根据犇马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社会保险证明,朱攀峰与犇马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其行为与犇马公司无关。即使朱攀峰与犇马公司有间接联系,配资业务也不属于犇马公司法定经营业务范围,由此产生的系列行为不能归属为单位行为。其二,朱攀峰、张某军等以个人名义与出资方签订相关《借款协议》《融资服务居间协议》,业务转账通过朱攀峰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与犇马公司无关。
朱攀峰长期从事股票配资业务,知晓赵坚、楼金萍在实施操纵“金利华电”股价的行为,依然为二人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设备等帮助,允许陈某杭在其交易场所长期交易,并且为维持股价,参与了交易“金利华电”,与赵坚、楼金萍共同构成操纵“金利华电”。
第三,陈某杭仅负责账户交易,没有交易决策权,其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对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重大帮助,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显然低于朱攀峰。
第四,我会已经充分考虑朱攀峰在整个操纵市场行为中的作用以及配合调查的相关情况,量罚合理。
综上,我会对赵坚、楼金萍、朱攀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赵坚、楼金萍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朱攀峰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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