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7日,若羽臣因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经营项目,销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号)所述的“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若羽臣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埔]食药监食当罚[2019]文冲001号),处以警告处罚。若羽臣在收到上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取得经营资质,消除不利影响。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若羽臣所销售的产品系属于过渡期内无产品注册证亦可以继续销售的产品,且若羽臣在收到主管机关的调查通知后,及时获取了品牌方的产品注册证书,并变更了许可经营事项范围,若羽臣本次所受到的处罚未达到罚款的标准。因此,若羽臣所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此,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