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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声迅(00300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3144.09 45.743
2025-06-30 1 其他 2 3144.09 47.783
2025-03-31 1 其他 2 3144.09 47.779
2 QFII 1 28.05 0.426
2024-12-31 1 其他 2 3144.09 45.186
2 基金 10 6.75 0.097
2024-09-30 1 其他 2 3144.09 45.1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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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6 16.03 16.08 -0.31 75.00 1202.25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20240201 19.62 21.40 -8.32 56.00 1098.7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1009 25.20 26.94 -6.46 7.95 200.34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0203 30.60 34.89 -12.30 40.00 122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春林、方亚驰、刘浩)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浩,张春林,方亚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春林、方亚驰、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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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7-11

处罚对象:

刘浩,张春林,方亚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春林、方亚驰、刘浩)
日期:2025-07-11     
当事人:张春林,男,1974年9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方亚驰,男,1990年5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刘浩,男,1988年8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春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及方亚驰、刘浩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春林、方亚驰、刘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张春林、方亚驰、刘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方亚驰”长江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7日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6日,张春林借用“方亚驰”长江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方亚驰”第一创业证券账户于2022年1月10日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开立。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4年12月6日,张春林借用“方亚驰”第一创业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刘浩”第一创业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12日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开立。自2021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6日,张春林借用“刘浩”第一创业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借用期间,上述证券账户共交易“声讯股份”等3只股票,合计发生证券交易20,307,39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春林上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方亚驰、刘浩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方亚驰、刘浩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张春林、方亚驰、刘浩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均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张春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
二、对方亚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
三、对刘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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