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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0029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1725.22 5.755
2 基金 3 1588.85 5.300
2024-06-30 1 基金 37 3842.49 16.301
2 其他 2 1191.27 5.054
2024-03-31 1 基金 6 1643.66 6.973
2 其他 1 584.28 2.479
2023-12-31 1 基金 69 3692.78 15.827
2 其他 2 588.27 2.521
2023-09-30 1 基金 4 1588.39 6.808
2 其他 1 584.28 2.50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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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8-26 42.79 46.46 -7.90 34.95 1495.51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23 26.84 29.91 -10.26 22.30 598.53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16 24.66 27.39 -9.97 120.00 2959.2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日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12 23.61 27.10 -12.88 155.80 3678.4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日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9 23.40 26.23 -10.79 14.00 327.6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五里牌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1-07-07 22.99 26.03 -11.68 14.00 321.86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岳阳金鹗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雷光忠)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雷光忠
公告日期 2022-10-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宇新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7-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宇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宇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宇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雷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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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14

处罚对象:

雷光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雷光忠)
当事人:雷光忠,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雷光忠内幕交易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雷光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12月22日,宇新股份董事长胡某念提出实施2022年股权激励事项,参与人有董事长胡某念、总经理胡某君、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谭某谋、副总经理湛某、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周某萍以及证券事务代表毛某。
 
2022年2月16日,公司开始论证咨询2022年股权激励事项,参与人有胡某念等人,由证券事务代表毛某发邮件将董事会议案预通知发给相关人员,邮件内容未提到股权激励事项,但是开完现场会议后,董事长胡某念提出股权激励的事情。同日,公司向安信证券和康达律师事务所咨询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流程和案例。根据公司提供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22年股权激励)》,2022年2月16日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共计21人。
 
2022年3月8日早上8点到9点30分,宇新股份召开月度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股权激励事项,公司拟分三次实施,计划增发450万股。此时股权激励方案已经成熟,激励对象名单已基本确定。参会人员包括胡某念、谭某谋、雷光忠等。雷光忠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22年股权激励)》上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名登记,登记时间为2022年3月8日。
 
2022年4月7日,宇新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2022年4月9日,公司发布公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该公告载明的宇新股份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不晚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于2022年4月9日。
 
二、雷光忠内幕交易宇新股份股票情况
 
(一)雷光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22年3月8日早上8点到9点30分,宇新股份召开月度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股权激励事项,此时股权激励方案已经成熟,激励对象名单已基本确定。雷光忠参与此次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22年3月8日。
 
(二)雷光忠证券账户交易宇新股份股票情况
 
1.账户基本情况
 
雷光忠证券账户于2020年3月18日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园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6666XXXX012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7XXXX312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8XXXX864。
 
2.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雷光忠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622848XXXXXX7067871。雷光忠证券账户自开户以来资金来源于雷光忠作为宇新股份原始股东在解禁后将原始股卖出后所得的对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没有资金转入。
 
3.账户实际控制情况
 
雷光忠证券账户都是通过雷光忠的手机号码158XXXXX138和其配偶李某的手机号码158XXXXX199下单。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且雷光忠知悉内幕信息后,雷光忠证券账户交易“宇新股份”共6笔,其中,由雷光忠手机号码158XXXXX138下单2笔,由雷光忠配偶李某手机号码158XXXXX199下单4笔。根据雷光忠和李某的询问笔录,由雷光忠自己操作或者安排配偶李某对雷光忠证券账户交易“宇新股份”股票,交易决策由雷光忠作出。综上,雷光忠证券账户实际由雷光忠本人控制。
 
4.账户交易“宇新股份”股票情况
 
雷光忠证券账户在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且雷光忠知悉内幕信息后,该账户买入“宇新股份”股票33,000股,买入金额1,089,370元,卖出5,000股,卖出金额158,450元,2022年3月21日之后,雷光忠账户不再交易“宇新股份”股票,经交易所测算,雷光忠账户在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共计亏损15,913.15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公司会议记录、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雷光忠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雷光忠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11月10日

宇新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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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0-10

处罚对象:

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8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子公司惠
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新材”)转报的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应急罚【2022】3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经查,发现宇新新材进行仪表作业时未能按照公司《仪表
管理办法》《仪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情形,
并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宇新新材作出给予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主要证据如下:1.宇新新材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41300MA523RNM4W 的《营业执照》,证明宇新新材为本案法律主体的
事实。2. 宇新新材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架构图》《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
图》《关于申武等职务任免的通知》《任命书》,证明申武为宇新新材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全权负责处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一切事务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的事实。3. 宇新新材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
图》《关于许若超同志的任命通知》,证明许若超为宇新新材分管安全负责人(生
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一切事务的事实。4. 宇新
新材提供的《仪表管理办法》《仪表管理细则》仪表作业分级管理均规定“仪表
作业分为重要仪表作业和一般仪表作业”“重要仪表作业: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
上人员作业,其中一名必须为仪表班长或工程师,必要时安全员、设备部专业人
员等现场确认。”“一般作业:仪表作业人员为仪表工或班长、工程师等人员,仪
表作业至少需要两人作业”,证明宇新新材规定仪表作业至少需要两人进行作业
的事实。5. 宇新新材提供的《仪表管理细则》规定“仪表作业票有两种,涉及联
锁仪表的作业应结合《作业(仪表专业)许可证》《仪表表联锁切除投入申请及
作业票》,其它非联锁仪表的作业使用《作业(仪表专业)许可证》”,证明宇新
新材规定涉及联锁仪表的作业应结合《作业(仪表专业)许可证》《仪表联锁切
除投入申请及作业票》的事实。6.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宇新新材提
供的《作业(仪表专业)许可证》,“作业人员” 一栏只有 1 人签名,证明宇新
新材进行仪表作业时少于两人作业,即宇新新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事实。
7. 宇新新材提供的《提供资料清单》《作业(仪表专业)许可证》(许可证号:
0000311)“作业人员:彭生武,施工单位监护人:王泽坤”、《联锁仪表检维修作
业 JSA 记录表》“工作步骤:检维修作业过程:切除联锁、恢复联锁”,证明宇新
新材进行仪表作业时未按规定办理《仪表联锁切除投入申请及作业票》,即宇新
新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参照《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1 号)第
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
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
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
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
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
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宇新新材给予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
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决定不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应急
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将按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进行深刻的反省
和总结,继续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制度的
学习和贯彻执行,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
件再次发生。
    3、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应急罚【2022】39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0 日

宇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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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7-30

处罚对象: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
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就公告所涉事项,公司于近
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化工”)转报的惠
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大亚湾)罚【2021】72 号、
惠市环(大亚湾)罚【2021】7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1、2021 年 5 月 25 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宇新化工进行现场检
查,并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中大惠院检 F15364)
显示:宇新化工 VOCs 治理烟囱(排放口编号 DA006)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
超过标准限值 3 倍。宇新化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
款,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序号 20 进行裁量,对宇新化工处以人民币 20 万元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另
文处理。
    2、2021 年 5 月 25 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宇新化工进行现场检
查,发现其生产废气排放口 2#(排放口编号 DA002)在线监控设备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氧气等指标数据显示异常,经核查发现该在线监控设备自 2021 年 5
月 6 日开始多次出现指标负值等异常情况,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宇新
化工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前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第(八)款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 54 进行裁量,对宇新化工处以人民币 15 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另文处理。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5 月 25 日,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宇新化工针对存在的违法
行为,及时安排相关专业、相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避免类似事件的再
次发生;公司对本次事故作出深刻检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分。后续,
公司将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全资子公司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十四章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宇新化工的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大亚湾)罚【2021】72 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大亚湾)罚【2021】73 号)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

宇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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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6-30

处罚对象: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
<责令限制生 产告知书 >和<责令 改正违法 行为决定 书>的公 告》(公告 编号:
2021-031),就公告所涉事项,公司于 6 月 28 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惠州宇新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化工”)转报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大亚湾)罚告【2021】81 号、惠市环(大亚湾)罚
告【2021】82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1、2021 年 5 月 25 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宇新化工进行现场检
查,并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中大惠院检 F15364)
显示:宇新化工 VOCs 治理烟囱(排放口编号 DA006)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
超过标准限值 3 倍。宇新化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
款,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序号 20 进行裁量,拟对宇新化工处以人民币 20 万元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
另文处理。
    2、2021 年 5 月 25 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宇新化工进行现场检
查,发现其生产废气排放口 2#(排放口编号 DA002)在线监控设备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氧气等指标数据显示异常,经核查发现该在线监控设备自 2021 年 5
月 6 日开始多次出现指标负值等异常情况,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宇新
化工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前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第(八)款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 54 进行裁量,拟对宇新化工处以人民币 15 万元的罚
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另文处理。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宇新化工放弃向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或
听证申请。
    2、宇新化工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安排相关专业、相关人员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整改。
    就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主要整改完成情况:(1)迅速查明原因:针对
排放口 DA006 尾气超标原因为:三级冷凝单元存在制冷剂内漏,影响到制冷效
果,同时制冷剂内漏至油气回收系统,导致后路处理排放时波动性超标现象。 2)
整改措施:更换制冷剂后油气回收设施运行平稳,尾气达标;(3)加强管理:组
织设备厂家南京都乐及佳园环保到现场进行技术交流,明确操作要点及日常管理,
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平稳长效运行;(4)加强监测:已增加 VOC 自行监测频
次,确保达标排放,连续 2 天外委中大惠院监测油气回收装置排放口 VOC 浓度
稳定达标;(5)举一反三:环保管理自查自纠和整改专题会议,认真查找公司环
保设施和环保管理存在的隐患及问题,逐项落实责任和整治措施,举一反三进行
整改。
    就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的主要整改完成情况:
(1)建章立制:针对烟气在线分析仪管理缺失对照标准和规范,编写烟气在线
分析仪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权责和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2)整改措
施:处理烟气在线分析仪存在的漏点,更换标气,根据相关规范已制定验收及联
网计划,由新维保单位主要负责验收调试工作;(3)加强管理:加强对相关人员
进行培训,完善主操记录,更新氮氧化合物参数,增加氧含量记录内容,配合增
加氧含量超过 6%的异常报警,明确班组人员对异常及时报告。后续组织厂家进
厂再行组织问题隐患排查,确保无问题隐藏;(4)举一反三:环保管理自查自纠
和整改专题会议,认真查找公司环保设施和环保管理存在的隐患及问题,逐项落
实责任和整治措施,举一反三进行整改。
    3、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
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对于收到正式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
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大亚湾)罚告【2021】81 号)
    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大亚湾)罚告【2021】82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

宇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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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6-18

处罚对象: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6 月 16 日收到全资
子公司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化工”)转报的惠州市应急管
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应急罚【2021】8 号),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存在的违法事实
    2021 年 4 月 25 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
现宇新化工丙酮加氢装置顶棚未设置氢气可燃气体探测器、6 个液化烃球罐注水
系统未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
湾)应急责改【2021】W-45 号),责令公司于 5 月 15 日前整改完毕。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惠湾)应急现记【2021】W-57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
令书》((惠湾)应急责改【2021】W-45 号)、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案件
调查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同华、储运部部长聂栋良、仪表工程师涂宏伟所
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三)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
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1 号)第七条以
及《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 18 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宇新化工人民币 45,000 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
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决定不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应急
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宇新化工已于 5 月 14 日完成了上述事项的整改。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按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
行政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
对厂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督促公司进一
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规避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生产秩序、产品产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应急罚【2021】8 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湾)应急责改【2021】W-45 号)
    3、《整改复查意见书》((惠湾)应急复查【2021】75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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