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雷光忠)
当事人:雷光忠,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雷光忠内幕交易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雷光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12月22日,宇新股份董事长胡某念提出实施2022年股权激励事项,参与人有董事长胡某念、总经理胡某君、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谭某谋、副总经理湛某、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周某萍以及证券事务代表毛某。
2022年2月16日,公司开始论证咨询2022年股权激励事项,参与人有胡某念等人,由证券事务代表毛某发邮件将董事会议案预通知发给相关人员,邮件内容未提到股权激励事项,但是开完现场会议后,董事长胡某念提出股权激励的事情。同日,公司向安信证券和康达律师事务所咨询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流程和案例。根据公司提供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22年股权激励)》,2022年2月16日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共计21人。
2022年3月8日早上8点到9点30分,宇新股份召开月度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股权激励事项,公司拟分三次实施,计划增发450万股。此时股权激励方案已经成熟,激励对象名单已基本确定。参会人员包括胡某念、谭某谋、雷光忠等。雷光忠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22年股权激励)》上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名登记,登记时间为2022年3月8日。
2022年4月7日,宇新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2022年4月9日,公司发布公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该公告载明的宇新股份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不晚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于2022年4月9日。
二、雷光忠内幕交易宇新股份股票情况
(一)雷光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22年3月8日早上8点到9点30分,宇新股份召开月度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股权激励事项,此时股权激励方案已经成熟,激励对象名单已基本确定。雷光忠参与此次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22年3月8日。
(二)雷光忠证券账户交易宇新股份股票情况
1.账户基本情况
雷光忠证券账户于2020年3月18日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园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6666XXXX012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7XXXX312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8XXXX864。
2.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雷光忠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622848XXXXXX7067871。雷光忠证券账户自开户以来资金来源于雷光忠作为宇新股份原始股东在解禁后将原始股卖出后所得的对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没有资金转入。
3.账户实际控制情况
雷光忠证券账户都是通过雷光忠的手机号码158XXXXX138和其配偶李某的手机号码158XXXXX199下单。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且雷光忠知悉内幕信息后,雷光忠证券账户交易“宇新股份”共6笔,其中,由雷光忠手机号码158XXXXX138下单2笔,由雷光忠配偶李某手机号码158XXXXX199下单4笔。根据雷光忠和李某的询问笔录,由雷光忠自己操作或者安排配偶李某对雷光忠证券账户交易“宇新股份”股票,交易决策由雷光忠作出。综上,雷光忠证券账户实际由雷光忠本人控制。
4.账户交易“宇新股份”股票情况
雷光忠证券账户在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且雷光忠知悉内幕信息后,该账户买入“宇新股份”股票33,000股,买入金额1,089,370元,卖出5,000股,卖出金额158,450元,2022年3月21日之后,雷光忠账户不再交易“宇新股份”股票,经交易所测算,雷光忠账户在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共计亏损15,913.15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公司会议记录、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雷光忠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雷光忠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