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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圣(00287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1 1379.23 6.418
2023-06-30 1 其他 1 1379.23 6.418
2023-03-31 1 其他 1 1379.23 6.420
2022-12-31 1 其他 1 1379.23 6.420
2022-09-30 1 其他 1 1379.23 6.42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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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1-14 5.09 5.41 -5.91 117.00 595.53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19-04-30 9.20 9.20 0 26.28 241.78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百里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8-07-10 17.48 21.36 -18.16 218.00 3810.6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兴中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山四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重庆兴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1]南法民执字第01064号)
发文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重庆兴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重庆兴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09]渡法民执字第00280号)
发文单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重庆兴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天圣: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群,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兴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1]南法民执字第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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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1-05

处罚对象:

重庆兴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0-109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的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相关规定被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措施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的申请并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股票已被撤销退市风险警
示,但仍继续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 天圣”变更为“ST 天圣”,
证券代码仍为 002872,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和李洪的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
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的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并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2019
年 8 月 3 日、2019 年 9 月 5 日、2019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11 月 5 日、2019 年
                                       1
12 月 5 日、2020 年 1 月 7 日、2020 年 2 月 5 日、2020 年 3 月 5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7 日、2020 年 8 月 5
日、2020 年 9 月 5 日、2020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
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
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根据《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责令被告
人刘群退赔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 435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海燕对其中人民币 6,145.3976 万元承担共同赔
偿责任;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其中 360 万元已归
还),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 260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中 160 万元已归还)。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19)。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刘群以现金和非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偿还其
所侵占和挪用的剩余未归还资金共计 12,147.4926 万元。偿还方式包括现金和非
现金资产,具体如下:
    (1)现金资产:以现金偿还 2,920.4926 万元。
    (2)非现金资产包括: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
实业”)持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以及长龙实业持有的重庆新生活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重庆速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速动商贸”)和重庆兴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科技”)的 100%
股权。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
                                       2
<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3、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2)。公司与刘群、长龙实业已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暨债
务重组协议》。新生活、速动商贸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本
次工商变更后,天圣制药持有新生活、速动商贸 100%的股权,新生活、速动商
贸成为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司。
    4、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已收到刘群偿还部分占用资金 1,462 万元。
兴隆科技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本次工商变更后,天圣制药
持有兴隆科技 100%的股权,兴隆科技成为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司。
    因兴隆科技存在 2 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公司与刘群、长龙实
业在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长龙实业保证在交割之前
代兴隆科技偿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涉诉金额即 192,005 元。上述 2 起案件已
于兴隆科技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前执行完毕并结案。
    5、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2)。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的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作出的判决,刘群
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共计 12,507.4926 万元(其中 360 万元已归还),公司收
到了刘群偿还占用资金 1,618.4926 万元(其中 160 万元为法院判决已归还的在途
资金)。
    6、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0-065)。长龙实业相关资产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长龙实
业持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已过户至
天圣制药名下。截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完毕。
    7、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重庆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0-067)。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监管局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4 号)相关要求,公司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3
占用事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截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长龙实业持有的新生活、速动商贸、兴隆科技的
100%股权以及长龙实业持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的房屋建筑物及
土地使用权已过户至天圣制药名下,作价抵偿占用资金 9,227 万元;天圣制药已
收到控股股东刘群偿还现金 2,920.4926 万元。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完毕。
    兴隆科技以其位于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第 1 幢 1-1#、2-1#和第 2 幢 1-1#、2-1#
的房产及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为天圣制药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15 日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担保金额为 3,000 万元。经核查,天圣制药
已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将该笔贷款偿还给中信银行,但存在未及时办理涂销的情
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述抵押的涂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控股股东刘群占用资金利息为 15,512,720.35 元。因刘
群目前所涉诉讼案件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名下资产已被冻结,暂无可动用资金偿
还资金占用利息。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积极督促刘群尽快偿还
资金占用利息。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业务人员对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
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
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
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资金占
用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积极督促刘群尽快偿还资金占用利息,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关于控股股东职务侵占资金、挪用资金等罪的判决为一
审判决,控股股东已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控股股东偿还方案和已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条款存在修改或
调整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4 日
                                   5

重庆兴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09]渡法民执字第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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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1-05

处罚对象:

重庆兴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0-109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的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相关规定被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措施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的申请并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股票已被撤销退市风险警
示,但仍继续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 天圣”变更为“ST 天圣”,
证券代码仍为 002872,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和李洪的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
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的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并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2019
年 8 月 3 日、2019 年 9 月 5 日、2019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11 月 5 日、2019 年
                                       1
12 月 5 日、2020 年 1 月 7 日、2020 年 2 月 5 日、2020 年 3 月 5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7 日、2020 年 8 月 5
日、2020 年 9 月 5 日、2020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
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
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根据《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责令被告
人刘群退赔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 435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海燕对其中人民币 6,145.3976 万元承担共同赔
偿责任;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其中 360 万元已归
还),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 260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中 160 万元已归还)。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19)。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刘群以现金和非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偿还其
所侵占和挪用的剩余未归还资金共计 12,147.4926 万元。偿还方式包括现金和非
现金资产,具体如下:
    (1)现金资产:以现金偿还 2,920.4926 万元。
    (2)非现金资产包括: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
实业”)持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以及长龙实业持有的重庆新生活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重庆速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速动商贸”)和重庆兴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科技”)的 100%
股权。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
                                       2
<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3、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2)。公司与刘群、长龙实业已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暨债
务重组协议》。新生活、速动商贸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本
次工商变更后,天圣制药持有新生活、速动商贸 100%的股权,新生活、速动商
贸成为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司。
    4、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已收到刘群偿还部分占用资金 1,462 万元。
兴隆科技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本次工商变更后,天圣制药
持有兴隆科技 100%的股权,兴隆科技成为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司。
    因兴隆科技存在 2 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公司与刘群、长龙实
业在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长龙实业保证在交割之前
代兴隆科技偿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涉诉金额即 192,005 元。上述 2 起案件已
于兴隆科技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前执行完毕并结案。
    5、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2)。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的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作出的判决,刘群
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共计 12,507.4926 万元(其中 360 万元已归还),公司收
到了刘群偿还占用资金 1,618.4926 万元(其中 160 万元为法院判决已归还的在途
资金)。
    6、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0-065)。长龙实业相关资产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长龙实
业持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已过户至
天圣制药名下。截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完毕。
    7、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重庆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0-067)。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监管局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4 号)相关要求,公司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3
占用事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截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长龙实业持有的新生活、速动商贸、兴隆科技的
100%股权以及长龙实业持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的房屋建筑物及
土地使用权已过户至天圣制药名下,作价抵偿占用资金 9,227 万元;天圣制药已
收到控股股东刘群偿还现金 2,920.4926 万元。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完毕。
    兴隆科技以其位于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第 1 幢 1-1#、2-1#和第 2 幢 1-1#、2-1#
的房产及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为天圣制药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15 日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担保金额为 3,000 万元。经核查,天圣制药
已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将该笔贷款偿还给中信银行,但存在未及时办理涂销的情
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述抵押的涂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控股股东刘群占用资金利息为 15,512,720.35 元。因刘
群目前所涉诉讼案件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名下资产已被冻结,暂无可动用资金偿
还资金占用利息。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积极督促刘群尽快偿还
资金占用利息。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业务人员对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
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
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
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资金占
用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积极督促刘群尽快偿还资金占用利息,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关于控股股东职务侵占资金、挪用资金等罪的判决为一
审判决,控股股东已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控股股东偿还方案和已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条款存在修改或
调整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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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圣: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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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3-23

处罚对象:

刘群,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0-019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 圣制药”或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 重庆 市第一 中级 人民法 院出 具的《 刑事 判决书》
【(2019)渝 01 刑初 6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人刘群,男,系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原董事长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37),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涉嫌单位行贿
罪、对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刘群涉
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洪涉
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81),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认定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李洪实施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性质的
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开庭审理本案。
                                    1
    二、本案判决情况
    2020 年 3 月 20 日 ,重 庆市 第一 中级 人民 法院 出具 《刑 事判 决书》
【(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对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
人刘群的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三百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
三百八十万元。
    2、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
五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犯挪用
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财
产人民币八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即自 2018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37 年 3 月 23 日止。)
    3、责 令被 告人 刘群 退赔 天圣制 药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被侵 占的 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 435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
人王海燕对其中人民币 6,145.3976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其中 360 万元已归还);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 260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
责任(其中 160 万元已归还)。
    上列所判罚金、没收财产、退赔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
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
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2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对于本次
判决,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将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
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
续进展情况确认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根据上述判决情况,公司判断上述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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