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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828 号
关于对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潭爱,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3 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 3 号楼 L35-02,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高视创投)作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斯贝尔)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高斯贝尔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
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显示,
刘潭爱、高视创投与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城
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对刘潭爱、高视创投向滨城投资转
让高斯贝尔股份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其中,刘潭爱承诺高斯贝尔
2021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若高斯贝尔未
完成前述承诺业绩,刘潭爱应在高斯贝尔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
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高斯贝尔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承诺净利
润减去承诺期内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高视创投对上述业绩承
诺的差额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高斯贝尔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
显示,高斯贝尔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125,157,631.77 元。根据前述《提示性公告》中公开披露的
承诺,刘潭爱、高视创投应当向高斯贝尔补偿 145,157,631.77
元。截至目前,刘潭爱、高视创投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完
毕业绩补偿承诺。
刘潭爱、高视创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7.7.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3 —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刘潭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