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李晓生,陈伟东,陈启丰,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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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
塘镇庵头工业区;
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安黄公
路胶廊山坡地(启龙公司自建综合楼);
陈启丰,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陈伟东,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晓生,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鹭钨业”)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翔鹭钨业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2 —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显示, 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翔鹭钨业子公司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
通过向大余县佳信有色金属矿产品有限公司、大余县光耀矿产品
有限公司预付货款方式,将翔鹭钨业资金转至翔鹭钨业实际控制
人陈启丰控制的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龙贸易”),
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启龙贸易累计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 23,232.71 万元,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为 20,200.00
万元,占翔鹭钨业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93%。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翔鹭钨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
修订)》第 6.2.5 条的规定。
翔鹭钨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启丰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翔鹭钨业总经理陈伟东、时任财务总监李晓生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3 —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
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启
丰及关联方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东、时任财务
总监李晓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8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