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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00280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021.02 5.612
2024-06-30 1 其他 3 967.29 5.316
2 基金 12 17.90 0.098
2024-03-31 1 基金 1 584.98 3.235
2 其他 2 400.73 2.216
2023-12-31 1 基金 23 683.67 3.781
2 其他 4 379.71 2.100
2023-09-30 1 基金 1 584.98 3.231
2 其他 1 287.31 1.5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929 15.00 15.70 -4.46 49.00 735.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南雷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8 15.70 15.83 -0.82 63.50 996.95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南雷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24 15.70 17.55 -10.54 12.74 200.0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港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513 15.75 17.65 -10.76 158.00 2488.5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25 20.34 20.97 -3.00 21.68 440.89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22 20.60 21.24 -3.01 26.53 546.52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万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陶坤
公告日期 2024-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齐萍
公告日期 2024-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3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吕斌
公告日期 2022-05-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7

处罚对象:

陶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
159
号
   
当事人:
陶坤,男,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陶坤
内幕交易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汇新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陶坤
的要求
,我会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陶坤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陶坤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
情况
 
洪汇新材于2023年
8
月
23
日披露
了
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该事项
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2年
11
月
20
日,公开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
高某东
参与了该重大事件的谈判过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
11
月
20
日。
  
二、
陶坤内幕交
易情况
 
(一)陶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陶坤、高某东相识多年。2023年
1
月期间,陶坤与高某东等人联络接触。
2023
年
4
月至
8
月期间,陶坤与高某东存在多次通话联络。
 
(二)陶坤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
“
洪汇新材
”
情况
 
2
023年
1
月
23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期间
,陶坤控制使用
相关证券账户
,累计买入
“
洪汇新材
”
1,822,
5
67股
、累计买入成交金额
21,413,713.66元,内幕信息
敏感期内以及内幕信息公开后分批卖出,经计算,前述交易获利1,477,933.72元。
 
(三)
陶坤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陶坤2023年
1
月
期间
与高某东见面后,
相关账户
在敏感期内开始放量交易
“
洪汇新材
”
股票。
二是
相关
证券
账户
开户后在敏感期内仅交易
“
洪汇新材
”
一只股票。三是
部分
证券账户
买入
“
洪汇新材
”
意愿坚决,交易金额明显放大。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通讯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陶坤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
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所述的
内幕交易
行为。
 
陶坤及其代理人
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
一,
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有误。第二,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内幕交易
 
第三,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有误。
 
第四,其本人积极配合调查,存在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
陶坤
请求
减轻、
免
予行政
处罚。
 
经复核,
我会
对相关联络接触时间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对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我会决定:
没收陶坤违法所得
1,477,933.72
元,并处以
4
,
433
,
801.16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7

处罚对象:

王齐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
157
号
      
当事人:王齐萍,女,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齐萍内幕交易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汇新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齐萍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齐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
情况
  
洪汇新材于2023年
8
月
23
日披露
了
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该事项
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2年
11
月
20
日,公开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
李某峰参与了该重大事件谈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
6
月
2
日。
  
二、
王齐萍内幕交易
  
(一)王齐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
  
王齐萍与李某峰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居住,敏感期内多次通话。
  
(二)王齐萍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洪汇新材”
  2023年
8
月
14
日、
8
月
22
日,王齐萍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买入“洪汇新材”88,790股,买入金额
978,107.60
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前述
相关
证券账户卖出“洪汇新材”76,629股,卖出金额
1,028,910.34
元,经计算,前述交易获利
199,068.17
元。
  
(三)王齐萍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2023年
8
月
21
日,李某峰被告知股权转让出现重大进展后,王齐萍于次日大额买入涉案股票。
8
月
23
日,交易双方正式签订《股份转让意向书》并发布公告。王齐萍上述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变化和公开时间吻合度较高,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通讯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齐萍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王齐萍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本人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本人知悉并利用内幕信息,其案涉交易是基于个人投资策略;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有误,涉案交易实际亏损;即便认定其本人构成内幕交易,但其属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拟作出的处罚过重。综上,请求减轻、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王齐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我会决定:
  
责令王齐萍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王齐萍违法所得199,068.17元,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3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7

处罚对象:

吕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58号当事人:吕斌,男,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吕斌内幕交易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汇新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吕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洪汇新材于2023年8月23日披露了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2年11月20日,公开于2023年8月23日。吕斌参与了该重大事件的谈判过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11月20日。  二、吕斌内幕交易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吕斌使用其本人名下的平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洪汇新材”183,180股,买入金额2,089,055.6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证券账户卖出“洪汇新材”183,180股,卖出金额2,176,832.80元。经计算,前述交易获利85,665.84元。  上述违法事实,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吕斌违法所得85,665.84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6日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5-16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4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无锡
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2]75 号)并缴纳了相
应罚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1月19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干燥车间二楼有台离心机
底部有废气溢出,无组织排放,未封闭,车间外异味明显。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止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产
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
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
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1日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
[2022]32号),书面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以及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
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审理后认为:整
改态度和行为较积极,但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充分。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情节,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集
体审议小组集体审理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2、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和出具的“无锡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当地无锡农村商
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
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后,在第一时间按照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整改要求
已整改到位;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积极组织准备证据材料,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罚款缴纳。目
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
第 9.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公司在今后生产过程中,将持续加强对环保过程控制、环保工艺的技术研
发、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环
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四、备查文件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2]75 号)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10-13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71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
2021 年 8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6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
环听告[2021]88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9 号)、《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90 号)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
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2021-062)。近日,公司收到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
山环罚决[2021]14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5日我局采你单位设施排口和总排口排放废水水样各一只,经监
测,设施排口废水水样(COD:522mg/L)、总排口废水水样(COD:783mg/L),
你单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另查明,你单位一期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池刮泥板损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又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之间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
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再查明,你单位利用二期项目研发中心废水收集管上的三通阀门及软管将废
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雨水沟道,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的规定。
    上述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
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
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对不正常运行一期废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对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
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
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对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
    2、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后,在第一时间按照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整改要求
已整改到位;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积极组织准备证据材料,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述书》,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目前,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行政处罚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元(人民币 124 万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
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
保护责任。
    四、备查文件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1]143 号)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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