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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00280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021.02 5.612
2024-06-30 1 其他 3 967.29 5.316
2 基金 12 17.90 0.098
2024-03-31 1 基金 1 584.98 3.235
2 其他 2 400.73 2.216
2023-12-31 1 基金 23 683.67 3.781
2 其他 4 379.71 2.100
2023-09-30 1 基金 1 584.98 3.231
2 其他 1 287.31 1.5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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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9-29 15.00 15.70 -4.46 49.00 735.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南雷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8 15.70 15.83 -0.82 63.50 996.95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南雷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24 15.70 17.55 -10.54 12.74 200.0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港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5-13 15.75 17.65 -10.76 158.00 2488.5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25 20.34 20.97 -3.00 21.68 440.89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22 20.60 21.24 -3.01 26.53 546.52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万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5-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8-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8-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锡山环听告[2021]90号)
发文单位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8-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锡山环听告[2021]89号)
发文单位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5-16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4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无锡
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2]75 号)并缴纳了相
应罚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1月19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干燥车间二楼有台离心机
底部有废气溢出,无组织排放,未封闭,车间外异味明显。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止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产
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
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
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1日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
[2022]32号),书面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以及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
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审理后认为:整
改态度和行为较积极,但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充分。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情节,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集
体审议小组集体审理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2、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和出具的“无锡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当地无锡农村商
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
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后,在第一时间按照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整改要求
已整改到位;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积极组织准备证据材料,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罚款缴纳。目
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
第 9.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公司在今后生产过程中,将持续加强对环保过程控制、环保工艺的技术研
发、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环
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四、备查文件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2]75 号)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10-13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71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
2021 年 8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6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
环听告[2021]88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9 号)、《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90 号)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
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2021-062)。近日,公司收到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
山环罚决[2021]14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5日我局采你单位设施排口和总排口排放废水水样各一只,经监
测,设施排口废水水样(COD:522mg/L)、总排口废水水样(COD:783mg/L),
你单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另查明,你单位一期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池刮泥板损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又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之间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
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再查明,你单位利用二期项目研发中心废水收集管上的三通阀门及软管将废
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雨水沟道,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的规定。
    上述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
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
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对不正常运行一期废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对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
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
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对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
    2、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后,在第一时间按照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整改要求
已整改到位;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积极组织准备证据材料,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述书》,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目前,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行政处罚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元(人民币 124 万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
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
保护责任。
    四、备查文件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1]143 号)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08-26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 2021-063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
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锡环罚听告[2021]108 号) 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
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2) 。近日,公司收
到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环罚决[2021]115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执
法检查时发现, 你单位于2021年6月28日对COD量程参数进行了调整,从0-500mg/L
调整到0-1000mg/L,原0-500mg/L的量程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量程应设置
为排放标准2-3倍的要求,无法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发现,你单位存
在自动监控站房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无视频监控设施,无照明设施,无给排
水设施,无稳压电源等建设不规范的情况,无法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且自动
监控设备未设置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
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
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
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相关规定,作出
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
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后, 在第一时间联合第三方运行单位按照无锡市生态环
境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已整改到位; 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积极组织准备证据材料,
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述书》, 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
辩等合法权利。 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公司将继续保留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合法权
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
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
保护责任。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四、 备查文件
《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环罚决[2021]115 号)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锡山环听告[2021]90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08-18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 2021-062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无锡市生
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听告[2021]108 号)(以下简
称“告知书 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8 号)(以下
简称“告知书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9 号)(以
下简称“告知书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90 号)(以
下简称“告知书 4”),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 1)《告知书 1》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
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6月28日对COD量程参数进行了调整,从
0-500mg/L调整到0-1000mg/L, 原0-500mg/L的量程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中规定的
量程应设置为排放标准2-3倍的要求,无法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发现,
你单位存在自动监控站房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无视频监控设施,无照明设施,
无给排水设施,无稳压电源等建设不规范的情况,无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且自动监控设备未设置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
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
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
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伍
万玖仟陆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
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或进行陈述、
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和七日内向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
执法局法制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2)《告知书 2》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2日、 7月13日、 7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一期废水处
理设施气浮池刮泥板损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第四十四、四
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
或进行陈述、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和七日内向我局法规宣
教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3)《告知书 3》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1日、 7月17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日至11
月10日之间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
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第四十四、四
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
或进行陈述、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和七日内向我局法规宣
教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4)《告知书 4》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7日、 7月23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利用二期项目研发中心
废水收集管上的三通阀门及软管将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雨水沟道,利用暗管以逃
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第四十四、四
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
或进行陈述、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和七日内向我局法规宣
教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准备证据材料,
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另一
方面开展环保自查,消除问题隐患,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履
行环境保护责任。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切实履行环
境保护责任。
目前,公司仅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最终是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实际处罚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 1)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听告[2021]108 号)
(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8 号)
(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9 号)
( 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90 号)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锡山环听告[20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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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8-18

处罚对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 2021-062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无锡市生
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听告[2021]108 号)(以下简
称“告知书 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8 号)(以下
简称“告知书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9 号)(以
下简称“告知书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90 号)(以
下简称“告知书 4”),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 1)《告知书 1》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
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6月28日对COD量程参数进行了调整,从
0-500mg/L调整到0-1000mg/L, 原0-500mg/L的量程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中规定的
量程应设置为排放标准2-3倍的要求,无法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发现,
你单位存在自动监控站房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无视频监控设施,无照明设施,
无给排水设施,无稳压电源等建设不规范的情况,无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且自动监控设备未设置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
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
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
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伍
万玖仟陆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
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或进行陈述、
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和七日内向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
执法局法制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2)《告知书 2》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2日、 7月13日、 7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一期废水处
理设施气浮池刮泥板损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第四十四、四
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
或进行陈述、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和七日内向我局法规宣
教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3)《告知书 3》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1日、 7月17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日至11
月10日之间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
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第四十四、四
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
或进行陈述、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和七日内向我局法规宣
教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4)《告知书 4》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7日、 7月23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利用二期项目研发中心
废水收集管上的三通阀门及软管将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雨水沟道,利用暗管以逃
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第四十四、四
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
或进行陈述、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和七日内向我局法规宣
教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准备证据材料,
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另一
方面开展环保自查,消除问题隐患,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履
行环境保护责任。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切实履行环
境保护责任。
目前,公司仅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最终是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实际处罚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 1)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听告[2021]108 号)
(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8 号)
(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9 号)
( 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90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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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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