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
159
号
当事人:
陶坤,男,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陶坤
内幕交易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汇新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陶坤
的要求
,我会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陶坤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陶坤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
情况
洪汇新材于2023年
8
月
23
日披露
了
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该事项
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2年
11
月
20
日,公开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
高某东
参与了该重大事件的谈判过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
11
月
20
日。
二、
陶坤内幕交
易情况
(一)陶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陶坤、高某东相识多年。2023年
1
月期间,陶坤与高某东等人联络接触。
2023
年
4
月至
8
月期间,陶坤与高某东存在多次通话联络。
(二)陶坤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
“
洪汇新材
”
情况
2
023年
1
月
23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期间
,陶坤控制使用
相关证券账户
,累计买入
“
洪汇新材
”
1,822,
5
67股
、累计买入成交金额
21,413,713.66元,内幕信息
敏感期内以及内幕信息公开后分批卖出,经计算,前述交易获利1,477,933.72元。
(三)
陶坤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陶坤2023年
1
月
期间
与高某东见面后,
相关账户
在敏感期内开始放量交易
“
洪汇新材
”
股票。
二是
相关
证券
账户
开户后在敏感期内仅交易
“
洪汇新材
”
一只股票。三是
部分
证券账户
买入
“
洪汇新材
”
意愿坚决,交易金额明显放大。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通讯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陶坤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
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所述的
内幕交易
行为。
陶坤及其代理人
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
一,
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有误。第二,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内幕交易
第三,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有误。
第四,其本人积极配合调查,存在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
陶坤
请求
减轻、
免
予行政
处罚。
经复核,
我会
对相关联络接触时间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对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我会决定:
没收陶坤违法所得
1,477,933.72
元,并处以
4
,
433
,
801.16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