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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股份(0028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1 6585.60 46.491
2 QFII 1 91.24 0.644
3 基金 1 77.97 0.550
2024-12-31 1 其他 1 6585.60 46.491
2 基金 5 25.05 0.177
2024-09-30 1 其他 2 6737.63 47.564
2024-06-30 1 其他 2 4812.59 47.564
2 基金 3 2.61 0.026
2024-03-31 1 其他 2 4812.59 47.56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6585.6065724.2946.491
2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PLC.QFII91.24910.580.644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保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77.97778.160.55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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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1229 28.11 31.26 -10.08 70.00 1967.7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71227 28.07 31.48 -10.83 29.77 835.64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侨荣城证券营业部

20171019 41.29 45.29 -8.83 53.29 2200.3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虹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普宇
公告日期 2025-04-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顺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普宇
公告日期 2025-04-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顺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普宇
公告日期 2024-06-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丁治平,王普宇,胡晓玲,苏旭霞,马新平,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天顺: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丁治平,王普宇,胡晓玲,苏旭霞,马新平,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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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18

处罚对象:

王普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当事人:王普宇,男,1971年10月出生,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天顺股份董事,住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普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普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普宇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天顺股份股票,持有期间未如实向天顺股份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天顺股份定期报告中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3月13日至15日、4月19日至24日,王普宇安排下属违规将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天顺股份股票累计卖出1,087,522股,交易总金额为28,279,417元,违法所得1,382,3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顺股份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一是王普宇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二是王普宇上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普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82,320元,并处以2,827,941.7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王普宇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382,320元,并处以4,327,941.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5年4月1日

天顺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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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4-15

处罚对象:

王普宇

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公告编号:2025-007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先
 生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4011号),因王普宇先生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普宇先
 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2025 年 3 月 28 日,王普宇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
 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王普宇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5〕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王普宇,男,1971 年 10 月出生,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顺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天顺股份董事,住址:新疆乌鲁
 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对王普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
理终结。
    经查明,王普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普宇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天顺股份股票,持有期间未如实向天顺股份
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天顺股份定期报告中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3 月 13 日至 15 日、4 月 19 日至 24 日,王普宇安排下属违规将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天顺股份股票累计卖出 1,087,522 股 , 交易总金额为
28,279,417 元,违法所得 1,382,32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顺股份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
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一是王普宇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二是王普宇上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普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000 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 1,382,320 元,并处以 2,827,941.7 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王普宇合计没收违法所得 1,382,320 元,并处
以 4,327,941.7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先
生个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王普宇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不涉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5 日

天顺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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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4-01

处罚对象:

王普宇

证券代码: 002800 证券简称: 天顺股份公告编号: 2025-005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先
生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4011号),因王普宇先生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普宇
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3 月 28 日, 王普宇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 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王普宇: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
(以下简称“我局” )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王普宇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王普宇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顺股份”)股票,持有期间未如实向天顺股份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天顺股份
定期报告中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3 年 3 月 13 日至 15 日、 4 月 19 日至 24 日,王普宇安排下属违规将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天顺股份股票累计卖出 1,087,522 股,交易总金额为
28,279,417 元,违法所得 1,382,32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顺股份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
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一是王普宇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情形。二是王普宇上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 2017〕 9 号)第八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王普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000 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 1,382,320 元,并处以 2,827,941.7 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王普宇合计没收违法所得 1,382,320 元,并处
以 4,327,941.7 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处
罚决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
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
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
宇先生个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情况,王普宇先生的上述情况不
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不涉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3.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正式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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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6-07

处罚对象:

丁治平,王普宇,胡晓玲,苏旭霞,马新平,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当事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顺或上市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王普宇,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ST天顺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胡晓玲,女,1967年8月出生,时任ST天顺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丁治平,男,1959年9月出生,新西兰籍,时任ST天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苏旭霞,女,1976年2月出生,ST天顺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马新平,男,1968年8月出生,时任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天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ST天顺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天顺)、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为ST天顺的关联方。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ST天顺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月4日ST天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物流)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5,000,000元;2022年1月天汇物流通过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2,317,554.6元;2022年7月1日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顺物流)与中直能源、舟山天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0,000,000元;2022年9月至12月,ST天顺通过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568,746.52元;2022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基业)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72,317,554.6元;2022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16,270,557.26元。2022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26,476,201.84元。
2023年1月,ST天顺通过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903,117.42元。天汇物流通过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36,353,912.2元。
2022年ST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253,950,614.82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565,573,849.75元)的44.90%;2023年ST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37,257,029.62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元)的6.69%。2022年1月4日,ST天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首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105,00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7%,达到临时报告标准,ST天顺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ST天顺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ST天顺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60,916,347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元)的28.9%。ST天顺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期间ST天顺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ST天顺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截至2023年4月24日,ST天顺已收回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4日,ST天顺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ST天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相关企业银行账户流水、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书面说明、相关企业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ST天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体;ST天顺时任董事王普宇,知悉ST天顺资金通过第三方直接流向中直能源,部分资金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占用的事实,其未及时向上市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以董事身份参与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审阅,明知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仍然签字表决通过,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王普宇作为ST天顺实际控制人,存在隐瞒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时任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晓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苏旭霞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签署了存在重大遗漏的半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新平,时任运营总监、天汇物流董事长,负责管理天汇物流,实际履行时任ST天顺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对天汇物流资金审批职责,对天汇物流的资金支付进行最终审批,致使上市公司资金通过大额预付的形式最终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和关联方中直能源占用,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该行为与ST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2,100,000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600,000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元罚款。
针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2,250,000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50,000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4,35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9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6月4日

ST天顺: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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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6-06

处罚对象:

丁治平,王普宇,胡晓玲,苏旭霞,马新平,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ST天顺公告编号:2024-039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
 普宇先生、胡晓玲女士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3009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3010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3011
 号),因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
 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天顺”或“上市公
 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王普宇,男,1971 年 10 月出生,时任 ST 天顺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胡晓玲,女,1967 年 8 月出生,时任 ST 天顺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丁治平,男,1959 年 9 月出生,新西兰籍,时任 ST 天顺董事长、总经理,
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苏旭霞,女,1976 年 2 月出生,ST 天顺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新疆乌鲁
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马新平,男,1968 年 8 月出生,时任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 ST 天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当事
人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
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ST 天顺
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天顺”)、中直能源新疆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为 ST 天顺的关联方。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1 月 ST 天顺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1 月 4 日 ST 天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天汇物流”)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5,000,000 元;2022 年 1 月
天汇物流通过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2,317,554.6 元;2022 年 7 月 1 日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昌顺物流”)与中直能源、舟山天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0,000,000 元;2022 年 9 月至 12 月,ST 天顺通过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568,746.52 元;
2022 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基业”)与舟
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72,317,554.6 元;2022 年天汇物流
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
金额为 116,270,557.26 元。2022 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26,476,201.84 元。
    2023 年 1 月,ST 天顺通过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903,117.42 元 。 天汇物流通过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 , 金额为
36,353,912.2 元。
    2022 年 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
253,950,614.82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565,573,849.75 元)的 44.90%;
2023 年 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
37,257,029.62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 元)的 6.69%。
2022 年 1 月 4 日,ST 天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首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105,00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7%,达
到临时报告标准,ST 天顺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ST 天顺未及时
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
为。
     (二)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ST 天顺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160,916,347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 元)的 28.9%。ST 天
顺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期间 ST 天
顺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
    ST 天顺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 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导致 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了《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截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ST 天顺已收回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
2023 年 4 月 24 日,ST 天顺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ST 天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相
关企业银行账户流水、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书面说明、相关企业工商资料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ST 天
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体;ST 天顺时任董事王普宇,知悉 ST 天顺资金
通过第三方直接流向中直能源,部分资金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占用的事实,其未
及时向上市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以董事身份参与了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审阅,明
知 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仍然签字表决通过,是对上述全
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王普宇作为 ST 天顺实际
控制人,存在隐瞒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所述“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时任副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晓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时任董事、财务总
监苏旭霞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
为,并签署了存在重大遗漏的半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新平,
时任运营总监、天汇物流董事长,负责管理天汇物流,实际履行时任 ST 天顺董
事长、总经理丁治平对天汇物流资金审批职责,对天汇物流的资金支付进行最
终审批,致使上市公司资金通过大额预付的形式最终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和关联
方中直能源占用,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该行为与 ST 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000 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0,000 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处以 600,000 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0,000 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000 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 300,000 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00 元罚款。
    针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000 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2,250,000 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处以 750,000 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0,000 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000 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 600,000 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00 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0,000 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4,350,000 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0,000 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 900,000 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
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认真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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