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罗欣控股)
当事人: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欣控股),住所:山东省临沂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欣控股限制期买卖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欣药业)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罗欣控股作为罗欣药业控股股东,截至2023年5月17日,持有罗欣药业股份比例为31.23%。2023年5月18日至24日,罗欣控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罗欣药业股份合计62,250,000股,占罗欣药业总股本的5.72%。罗欣控股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7,870,575股,占总股本的0.72%,合计成交金额为52,339,324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罗欣控股违法所得为2,300,982.28元。
2023年5月24日,罗欣药业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罗欣控股上述减持具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罗欣控股合计持有罗欣药业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罗欣药业股份比例达到5%后,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买卖股票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00,982.28元,并处罚款5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