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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一(00272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0 161153.29 60.368
2024-06-30 1 其他 10 160660.29 60.183
2024-03-31 1 其他 10 161580.93 60.528
2023-12-31 1 其他 10 162815.05 60.990
2023-09-30 1 其他 1 28774.94 29.97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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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30 2.91 2.71 7.38 40.88 118.96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41213 2.59 2.59 0 50.00 129.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13 2.59 2.59 0 50.00 129.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13 2.59 2.59 0 50.00 129.50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12 2.62 2.62 0 50.00 131.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12 2.62 2.62 0 50.00 131.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12 2.62 2.62 0 50.00 131.00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淑彦
公告日期 2024-06-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丹丹,王晓丹,王晓峰,蒋学福,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丹丹,王晓丹,王晓峰,蒋学福,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0-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一栋,李卫卫,胡宇,钟葱
公告日期 2020-10-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德奋)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德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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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27

处罚对象:

李淑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当事人:李某彦,男,198X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某彦泄露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李某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李某彦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情况李某彦于2015年5月11日入职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30日至今担任公司所管理“信澳匠心臻选”的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公司所管理“信澳周期动力”的基金经理。李某彦在任期间,负责上述两只公募基金产品(以下统称为信澳基金组)的运作计划、实施、追踪、调整和投资指令的下达,并对所辖基金运作中涉及的交易行为负责,知悉其所管理的信澳基金组股票交易等未公开信息。二、李某彦泄露未公开信息李某彦与张某程关系密切,张某程知道李某彦公募基金经理身份。2021年7月9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李某彦向张某程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信澳基金组交易“迈得医疗”“金一文化”“洛阳钼业”“太钢不锈”“圣龙股份”“中触媒”“润禾材料”“拓尔思”8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三、李某彦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2023年8月31日,李某彦在微信聊天中向张某程泄露信澳基金组交易“中国卫星”“中国卫通”2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程从事相关交易。同日,张某程控制使用“张某程”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同期于信澳基金组账户交易上述2只股票,趋同交易金额共计2,407,386元,趋同交易盈利142,889.49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公司相关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李某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李某彦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80万元罚款。二、对李某彦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2,889.49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综上,对李某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2,889.49元,合计处以140万元的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四川证监局2024年11月18日

*ST金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06-08

处罚对象:

刘丹丹,王晓丹,王晓峰,蒋学福,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 金一公告编号:2024-048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一文化”)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42024010 号),于 2024 年 6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6 号),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4〕8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或公司),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
    王晓峰,男,1974 年 1 月出生,时任金一文化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王晓丹,女,1982 年 3 月出生,时任金一文化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
海淀区。
    刘丹丹,女,1983 年 12 月出生,时任金一文化财务总监,住址:河南省新
乡市。
    蒋学福,男,1972 年 5 月出生,时任金一文化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株洲
                                      1
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金一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一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金一文化 2020 年及 2021 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 2020 年虚增存货
6.10 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 5.92%,虚增利润总额 6.10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
额的 21.21%;2021 年虚增存货 6.37 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 7.03%,虚增利
润总额 0.28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 4 月 30 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主动对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金一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金一文化时任董事长王晓峰和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时任财务总监刘丹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 2020 年年度
报告,时任财务总监蒋学福对金一文化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晓峰、王晓丹、刘丹丹、蒋学福是金一文化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2
    一、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晓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晓丹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丹丹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蒋学福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中 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相关条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公司因本次行政处罚事项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9.8.1 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反思
吸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
                                      3
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 号)。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8 日
                                   4

*ST金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06-06

处罚对象:

刘丹丹,王晓丹,王晓峰,蒋学福,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 金一公告编号:2024-04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一文化”)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4010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2024〕6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金一文化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金一文化 2020 年及 2021 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 2020 年虚增存货
6.10 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 5.92%,虚增利润总额 6.10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
额的 21.21%;2021 年虚增存货 6.37 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 7.03%,虚增利润
总额 0.28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 4 月 30 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主动对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金一文化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1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金一文化时任董事长王晓峰和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时任财务总监刘丹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 2020 年年度
报告,时任财务总监蒋学福对金一文化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晓峰、王晓丹、刘丹丹、蒋学福是金一文化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晓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晓丹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丹丹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蒋学福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
关条款(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4 条)。同时,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
                                      2
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之第(八)项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正常开展。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
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
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2024〕6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6 日
                                     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25

处罚对象:

朱一栋,李卫卫,胡宇,钟葱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
〔2023〕70号
当事人:胡宇,男,1975年4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钟葱,男,1975年5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李卫卫,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
朱一栋,男,1982年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操纵“金一文化”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胡宇、朱一栋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李卫卫、钟葱要求听证及陈述申辩,我会依法向其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并于2023年5月29日、8月22日举行听证会,但李卫卫、钟葱并未到场参加听证,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另外,李卫卫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控制情况
2007年至2018年8月,钟葱是金一文化的实际控制人,先后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胡宇是钟葱的客户、朋友,与钟葱合作成立了安徽金峻珠宝有限公司。2017年6月26日,胡宇向钟葱提议找朱一栋对金一文化做“市值管理”,钟葱表示同意。胡宇通过朱一栋等人认识了李卫卫,并将李卫卫引荐给钟葱。钟葱同意其下属韩某出席李卫卫的“市值管理宣讲会”。钟葱曾通过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上海金一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一公司)及胡宇间接向相关配资中介支付款项,一方面通过上海金一公司向胡宇控制的银行账户支付资金1,090万元,另一方面通过上海金一公司向胡宇交付约1亿元实物黄金。钟葱亦曾与配资中介宋某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宋某杰提供1亿元用于购买“金一文化”。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胡宇累计向李卫卫、宋某杰、朱一栋、陈某、张某杰等人支付配资保证金及利息2.66亿元,并委托李卫卫、朱一栋具体操盘交易“金一文化”。
根据询问笔录、资金往来、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聊天记录、配资协议、借款协议等证据,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胡宇、钟葱实际支付配资保证金,胡宇、李卫卫、朱一栋使用“王某正”“江某楠”等9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配资交易“金一文化”。
二、操纵“金一文化”情况
在操纵期间共49个交易日内,账户组共4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累计买入204,135,550股,买入金额3,169,058,143.08元,对应卖出195,821,550股,卖出金额2,879,941,228.81元,截至调查日,尚有余股8,314,000股。账户组累计亏损金额为235,696,521.05元。具体操纵行为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本超过3%的交易日有22个,超过5%的交易日有12个,持流通股占流通股本比例的均值为4.09%,其中2018年5月17日达到持股峰值3,296.43万股,占流通股本的比例为5.80%,占总股本比例为3.95%。
操纵期间,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3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0个交易日;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市场竞价卖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2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2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剔除对倒买入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1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剔除对倒卖出量)占市场竞价卖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3个交易日。
操纵期间,账户组多次在盘中或尾盘通过大额、多笔、连续、高价申报方式拉抬股价,导致股价大幅上涨。账户组共发生22次盘中大幅拉抬行为,最高拉抬幅度发生于2018年2月2日,达6.08%。账户组有一笔尾市拉抬,发生于2017年12月27日,拉抬幅度为2.15%。在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24日拉抬时段内,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为32.08%,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者市价申买的申买量占账户组申买量的57.92%。
另外,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大量反向交易行为。账户组在其参与交易该股的47个交易日中,有39个交易日内存在反向交易,合计反向交易13,731.94万股。
(二)对倒交易
账户组在其参与交易该股的47个交易日中,有33个交易日内存在对倒交易,合计对倒交易7,194.29万股,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9.49%,其中15个交易日对倒比重超过10%,2018年2月1日对倒比重达到最高46.12%。
操纵期间“金一文化”累计下跌51.79%,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5.36%,偏离46.43个百分点。其中,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24日该股累计上涨34.93%,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1.93%,偏离33个百分点;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5月28日该股累计下跌51.17%,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6.88%,偏离44.29个百分点。
综上,胡宇、钟葱提供配资保证金,胡宇、李卫卫、朱一栋在操纵期间控制使用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金一文化”,影响“金一文化”的交易价格。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有关合同、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
李卫卫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在配资方面,李卫卫作为中间人帮忙对接配资方,由胡宇本人与配资方签订配资协议,其并未与钟葱、胡宇谈过合作事宜。
其二,在账户控制与交易方面,李卫卫系按照胡宇指定价格使用特定的5个账户帮忙买入“金一文化”,对账户组其他账户并不知情。
其三,李卫卫称案涉行为由胡宇主导,钟葱和朱一栋拍板,李卫卫并未参与具体操纵事宜。
综上,李卫卫请求我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
经复核,我会认为李卫卫实际参与了案涉操纵行为,相关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李卫卫参与配资环节。根据相关询问笔录,胡宇向李卫卫指定银行账户支付配资保证金,经资金追查,部分保证金直接转入案涉账户,部分转入案涉其他配资中介银行账户。
其二,李卫卫实际控制部分案涉证券账户。根据李卫卫询问笔录自认、多名配资中介指认、交易设备信息等证据,除李卫卫申辩时自认的5个证券账户外,李卫卫还控制包括“吴某容”在内的其他多个案涉证券账户。
其三,李卫卫参与交易“金一文化”。一方面,胡宇、朱一栋以及多个配资中介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李卫卫参与交易“金一文化”。另一方面,李卫卫与朱一栋、胡宇各自控制的账户之间具有较强的交易趋同性。
其四,李卫卫具有合谋操纵的主观故意。根据胡宇询问笔录、相关配资中介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李卫卫参与配资交易“金一文化”等证据,足以证明李卫卫具有合谋操纵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会对李卫卫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罚款三百万元,其中对胡宇罚款一百万元,对钟葱罚款一百万元,对李卫卫罚款五十万元,对朱一栋罚款五十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0月2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德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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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0-14

处罚对象:

周德奋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09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德奋)
文  号: 〔2020〕7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德奋) 
〔2020〕76号
 
当事人:周德奋,男,1974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德奋内幕交易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周德奋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德奋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德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金一文化根据公司战略发展,一直在进行产业链的布局,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战略收购标的。2015年以来,金一文化董事长钟某接触了深圳市卡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尼珠宝)、成都天鑫洋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鑫洋)等多家公司,进行一系列收购谈判,推进金一文化重大重组。
2015年4月份,经钟某好友、深圳市粤豪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豪珠宝)总裁周德奋介绍,钟某接触了成都天鑫洋,成都天鑫洋实际控制人杨某表示有意向合作。
2015年5月上旬,钟某与卡尼珠宝控股公司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尼小贷)达成收购意向。
2015年6月初,钟某和卡尼珠宝、成都天鑫洋以及另一家公司都达成了收购意向。
2015年6月8日,钟某与金一文化财务总监范某锋沟通相关公司情况并请其从技术上思考如何完成收购;7月初,钟某又谈妥了另外两个项目。在谈判过程中,钟某让范某锋对相关标的企业进行估值对价测算。
金一文化在2015年7月7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随后中介进场,否定了成都天鑫洋等三个项目。此外还有一家公司未能谈拢。
2015年8月6日,金一文化发布公告称7月7日停牌筹划的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10月13日,金一文化公告了《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内容,收购标的为卡尼小贷,交易对价为48,000万元。10月21日金一文化复牌。
金一文化为了实施战略布局,拟收购成都天鑫洋、卡尼小贷等标的并最终完成收购卡尼小贷的一系列重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4月30日形成,公开于8月6日。钟某、周德奋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钟某、周德奋不晚于2015年4月30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周德奋知悉内幕信息的具体情况
周德奋和钟某相识多年,私人关系比较好,有业务往来,粤豪珠宝是金一文化的主要供货商之一。周德奋与钟某两人经常联系,见面、通话联络频繁。两人在一起谈业务发展,谈战略。周德奋清楚金一文化的发展战略,了解金一文化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整合、资产收购、资产重组来优化金一文化的计划。
2015年以来,金一文化董事长钟某为了实施金一文化的战略布局,进行一系列收购谈判,推进金一文化重大重组,周德奋介绍过不少资产给钟某,包括成都天鑫洋。2015年4月份钟某跟成都天鑫洋的杨某谈判收购合作时,周德奋也在现场。
2015年6-7月份,周德奋与钟某、卡尼珠宝董事长黄某坚在一起吃饭时,周德奋问起钟某最近收购资产的情况,是否顺利,钟某说到还行,并感谢周德奋推荐资产;此外,三人还聊到金一文化与卡尼小贷合作的事情。
周德奋和钟某频繁见面、通话联络,谈业务发展、谈战略,因此周德奋清楚金一文化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整合、资产收购、资产重组的发展战略。同时,通过推荐收购标的以及此后向钟某询问收购资产的情况,周德奋知悉金一文化拟收购成都天鑫洋、卡尼小贷等标的并最终完成收购卡尼小贷的一系列重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
三、周德奋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交易“金一文化”情况
根据调取的社会保险资料,杨某红、范某璇、吴某生、陈某美等四人均为粤豪珠宝员工,周德奋实际控制上述四人证券账户交易“金一文化”。
(一)“杨某红”证券账户于2011年6月23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2015年7月1、2、3、6日,周德奋向该账户突击转入4,200万元资金,并随即全部用于买入“金一文化”,共计617,125股,成交金额4,198万元。截至2015年7月7日停牌时,该证券账户仅持有“金一文化”一只股票。
(二)“范某璇”证券账户于2011年6月27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2015年7月1、2、3、6日,周德奋向该账户突击转入1,780万元资金,并随即全部用于买入“金一文化”,共计253,877股,成交金额1,779万元。截至2015年7月7日停牌时,该证券账户仅持有“金一文化”一只股票。
(三)“吴某生”证券账户2015年4月16日开立于海通证券深圳福华三路营业部。2015年7月2、3、6日,周德奋向该账户突击转入4,650万元资金,并随即买入“金一文化”,共计621,975股,成交金额4,197万元。截至2015年7月7日停牌时,该证券账户仅持有“金一文化”一只股票。
(四)“陈某美”证券账户2015年4月20日开立于海通证券深圳福华三路营业部。2015年7月1、2、3、6日,周德奋向该账户突击转入4,580万元资金,并随即买入“金一文化”,共计650,796股,成交金额4,308万元。截至2015年7月7日停牌时,该证券账户仅持有“金一文化”一只股票。
截至2018年10月29日,上述四个证券账户均未卖出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票,账面亏损合计108,364,822.52元。
四、周德奋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交易“金一文化”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吴某生”“陈某美”证券账户开户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的时间一致,“吴某生”“陈某美”证券账户为2015年4月新开立的证券账户,且均开立于海通证券深圳福华三路营业部,开户时间与金一文化收购成都天鑫洋谈判及达成共识时间一致。
二是转入资金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的时间一致。“杨某红”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1日、2日、6日累计转入4,200万元;“范某璇”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1日、2日、3日、6日累计转入1,780万元;“陈某美”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1日、2日、6日累计转入4,580万元;“吴某生”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1日、2日、6日累计转入4,650万元。
三是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的时间一致,且为集中、重仓买入,时间短,金额大。周德奋在停牌前的连续四个交易日将“杨某红”“范某璇”“吴某生”“陈某美”证券账户的几乎全部资金用于买入“金一文化”,买入坚决,买入时点精准。
四是“杨某红”“范某璇”“吴某生”“陈某美”证券账户买入股票单一,仅交易“金一文化”一只股票。
五、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周德奋及其原秘书钟某1笔录,“杨某红”“范某璇”“吴某生”“陈某美”证券账户的资金系由粤豪珠宝董事长周某厚(周德奋之父)安排,上述资金是周某厚及其家庭或粤豪珠宝的资金。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的开户信息、相关账户交易信息、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规定,周德奋属于由于业务往来、推荐标的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因此,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的规定,周德奋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周德奋和钟某频繁见面、通话联络,谈业务发展、谈战略,因此周德奋清楚金一文化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整合、资产收购、资产重组的发展战略。同时,通过推荐收购标的以及此后向钟某询问收购资产的情况,周德奋知悉金一文化拟收购成都天鑫洋、卡尼小贷等标的并最终完成收购卡尼小贷的一系列重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周德奋指令其原秘书钟某1操作“杨某红”等四个证券账户买入金一文化股票共计2,143,773股,成交金额144,831,970.87元,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周德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周德奋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周德奋不是案涉内幕信息知情人,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周德奋知悉内幕信息,且中国证监会未完整调查相关人员,调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中国证监会仅凭借钟某的两份询问笔录认定周德奋向钟某推荐了成都天鑫洋项目,未对成都天鑫洋实际控制人杨某进行调查也未向周德奋本人进行核实,因而钟某的询问笔录系孤证。
第二,周德奋未实际控制“杨某红”“范某璇”“吴某生”“陈某美”证券账户交易“金一文化”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5月11日对钟某1所作笔录,买入“金一文化”系周某厚指令钟某1实施,资金也是周某厚安排转入。钟某1在买入后才向周德奋告知。“吴某生”“陈某美”证券账户也是周某厚指示钟某1安排开立。
第三,周德奋不属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主体范围,认定周德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他人”以及《通知》第三条认定周德奋属于由于业务往来、推荐标的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通知》属于部门规章,规章应由行政首长签字生效,但《通知》没有行政首长签字,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中国证监会认定周德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本案的处罚存在程序问题。
因周德奋涉嫌构成内幕交易罪,中国证监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待本案刑事案件程序结束,确定不追究周德奋刑事责任之后再重新决定是否对周德奋做出行政处罚。
综上,周德奋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我会已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周德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除钟某在不同时间点先后作出的两份询问笔录都证实周德奋通过推荐标的知悉内幕信息外,钟某及卡尼珠宝董事长黄某坚的询问笔录也相互印证了周德奋知悉内幕信息的事实,即2015年6-7月份,周德奋与钟某、卡尼珠宝董事长黄某坚在一起吃饭时,周德奋问起钟某最近收购资产的情况,是否顺利,钟某说到还行,并感谢周德奋推荐资产;此外,三人还聊到金一文化与卡尼小贷合作的事情。因此,我会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周德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另外,我会根据案情需要,有权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综上,周德奋的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周德奋实际控制“杨某红”“范某璇”“吴某生”“陈某美”证券账户交易“金一文化”股票,钟某1在我会2016年5月12日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其根据周德奋的指令交易“金一文化”的事实。因此,周德奋的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三,周德奋属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主体范围,我会认定周德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有法律依据。
根据《通知》第三条,“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周德奋属于由于业务往来、推荐标的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因此,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的规定,周德奋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从法律效力上看,《通知》系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且《通知》已在我会官方网站上公开,是公开信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该《通知》中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规定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的条件,我会认定周德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具有法律依据。因此,周德奋的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四,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周德奋仍不能提供其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我会亦未收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因此我会对周德奋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对周德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周德奋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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