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
〔2023〕70号
当事人:胡宇,男,1975年4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钟葱,男,1975年5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李卫卫,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
朱一栋,男,1982年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操纵“金一文化”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胡宇、朱一栋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李卫卫、钟葱要求听证及陈述申辩,我会依法向其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并于2023年5月29日、8月22日举行听证会,但李卫卫、钟葱并未到场参加听证,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另外,李卫卫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控制情况
2007年至2018年8月,钟葱是金一文化的实际控制人,先后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胡宇是钟葱的客户、朋友,与钟葱合作成立了安徽金峻珠宝有限公司。2017年6月26日,胡宇向钟葱提议找朱一栋对金一文化做“市值管理”,钟葱表示同意。胡宇通过朱一栋等人认识了李卫卫,并将李卫卫引荐给钟葱。钟葱同意其下属韩某出席李卫卫的“市值管理宣讲会”。钟葱曾通过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上海金一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一公司)及胡宇间接向相关配资中介支付款项,一方面通过上海金一公司向胡宇控制的银行账户支付资金1,090万元,另一方面通过上海金一公司向胡宇交付约1亿元实物黄金。钟葱亦曾与配资中介宋某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宋某杰提供1亿元用于购买“金一文化”。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胡宇累计向李卫卫、宋某杰、朱一栋、陈某、张某杰等人支付配资保证金及利息2.66亿元,并委托李卫卫、朱一栋具体操盘交易“金一文化”。
根据询问笔录、资金往来、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聊天记录、配资协议、借款协议等证据,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胡宇、钟葱实际支付配资保证金,胡宇、李卫卫、朱一栋使用“王某正”“江某楠”等9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配资交易“金一文化”。
二、操纵“金一文化”情况
在操纵期间共49个交易日内,账户组共4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累计买入204,135,550股,买入金额3,169,058,143.08元,对应卖出195,821,550股,卖出金额2,879,941,228.81元,截至调查日,尚有余股8,314,000股。账户组累计亏损金额为235,696,521.05元。具体操纵行为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本超过3%的交易日有22个,超过5%的交易日有12个,持流通股占流通股本比例的均值为4.09%,其中2018年5月17日达到持股峰值3,296.43万股,占流通股本的比例为5.80%,占总股本比例为3.95%。
操纵期间,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3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0个交易日;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市场竞价卖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2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2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剔除对倒买入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1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剔除对倒卖出量)占市场竞价卖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3个交易日。
操纵期间,账户组多次在盘中或尾盘通过大额、多笔、连续、高价申报方式拉抬股价,导致股价大幅上涨。账户组共发生22次盘中大幅拉抬行为,最高拉抬幅度发生于2018年2月2日,达6.08%。账户组有一笔尾市拉抬,发生于2017年12月27日,拉抬幅度为2.15%。在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24日拉抬时段内,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为32.08%,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者市价申买的申买量占账户组申买量的57.92%。
另外,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大量反向交易行为。账户组在其参与交易该股的47个交易日中,有39个交易日内存在反向交易,合计反向交易13,731.94万股。
(二)对倒交易
账户组在其参与交易该股的47个交易日中,有33个交易日内存在对倒交易,合计对倒交易7,194.29万股,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9.49%,其中15个交易日对倒比重超过10%,2018年2月1日对倒比重达到最高46.12%。
操纵期间“金一文化”累计下跌51.79%,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5.36%,偏离46.43个百分点。其中,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24日该股累计上涨34.93%,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1.93%,偏离33个百分点;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5月28日该股累计下跌51.17%,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6.88%,偏离44.29个百分点。
综上,胡宇、钟葱提供配资保证金,胡宇、李卫卫、朱一栋在操纵期间控制使用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金一文化”,影响“金一文化”的交易价格。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有关合同、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
李卫卫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在配资方面,李卫卫作为中间人帮忙对接配资方,由胡宇本人与配资方签订配资协议,其并未与钟葱、胡宇谈过合作事宜。
其二,在账户控制与交易方面,李卫卫系按照胡宇指定价格使用特定的5个账户帮忙买入“金一文化”,对账户组其他账户并不知情。
其三,李卫卫称案涉行为由胡宇主导,钟葱和朱一栋拍板,李卫卫并未参与具体操纵事宜。
综上,李卫卫请求我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
经复核,我会认为李卫卫实际参与了案涉操纵行为,相关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李卫卫参与配资环节。根据相关询问笔录,胡宇向李卫卫指定银行账户支付配资保证金,经资金追查,部分保证金直接转入案涉账户,部分转入案涉其他配资中介银行账户。
其二,李卫卫实际控制部分案涉证券账户。根据李卫卫询问笔录自认、多名配资中介指认、交易设备信息等证据,除李卫卫申辩时自认的5个证券账户外,李卫卫还控制包括“吴某容”在内的其他多个案涉证券账户。
其三,李卫卫参与交易“金一文化”。一方面,胡宇、朱一栋以及多个配资中介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李卫卫参与交易“金一文化”。另一方面,李卫卫与朱一栋、胡宇各自控制的账户之间具有较强的交易趋同性。
其四,李卫卫具有合谋操纵的主观故意。根据胡宇询问笔录、相关配资中介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李卫卫参与配资交易“金一文化”等证据,足以证明李卫卫具有合谋操纵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会对李卫卫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罚款三百万元,其中对胡宇罚款一百万元,对钟葱罚款一百万元,对李卫卫罚款五十万元,对朱一栋罚款五十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