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康宝华,张楠,王延邦,王维龙,陈光伟,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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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 859 号
关于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
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
康宝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延邦,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光伟,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维龙,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楠,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2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3〕 7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或“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显示,因部分电梯产品收入和租赁收入的确认时点不准
确,公司对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报表项目、 2022 年前三季度报
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 2019 年度营业收入
12,323.81 万元、利润总额 3,258.21 万元,调减 2020 年度营业
收入 6,622.57 万元、利润总额 2,175.44 万元,调减 2021 年度营
业收入 14,739.80 万元、利润总额 3,892.71 万元,调增 2022 年
前三季度营业收入 3,170.73 万元、利润总额 2,274.26 万元。
远大智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远大智能董事长康宝华、总经理王延邦、财务总监王维龙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远大智能时任总经理陈光伟、时任财务总监张楠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 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康宝华、
总经理王延邦、时任总经理陈光伟、财务总监王维龙、时任财务
总监张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