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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达(0026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22498.03 43.039
2 基金 2 44.17 0.084
2024-06-30 1 其他 5 22687.11 43.401
2 基金 42 552.67 1.057
2024-03-31 1 其他 4 22677.31 43.410
2 基金 1 7.68 0.015
2023-12-31 1 其他 4 22691.91 43.438
2 基金 18 440.82 0.844
3 上市公司 1 198.00 0.379
4 保险 1 196.25 0.376
2023-09-30 1 其他 4 9641.11 24.61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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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6 3.97 3.97 0 99.68 395.7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117 6.00 6.63 -9.50 1132.47 6794.82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都长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1008 5.50 5.56 -1.08 1068.41 5876.23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泉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和新路证券营业部

20211008 5.50 5.56 -1.08 1046.64 5756.53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汉溪大道东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1008 5.50 5.56 -1.08 294.02 1617.12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泉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娄山关路证券营业部

20211008 5.50 5.56 -1.08 294.02 1617.12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汉溪大道东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娄山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泽宇
公告日期 2022-08-0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戴明西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戴明西
公告日期 2021-09-3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戴明西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戴明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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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11

处罚对象:

朱泽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6号
当事人:朱泽宇,男,1992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泉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泽宇操纵多只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朱泽宇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泽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泽宇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朱泽宇共控制使用“郭某平”等48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账户组相关交易由朱泽宇决策,由其本人或朋友协助下单。
二、朱泽宇操纵股票的情况
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间,朱泽宇先后操纵“通润装备”“达意隆”“绿康生化”“泰嘉股份”“数源科技”“国光股份”“美芝股份”“威星智能”“亿利达”“广聚能源”“中百集团”“广百股份”“岭南控股”“赛象科技”“新筑股份”“深华发A”“张家界”“准油股份”“甘咨询”“赛隆药业”“棒杰股份”“徐家汇”“郑中设计”共2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测算,违法所得为8,193,397.1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朱泽宇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朱泽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一,朱泽宇并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第二,朱泽宇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均属轻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相关认定有误。一是朱泽宇在涉案行为中没有决策权及决定权。二是朱泽宇关于借用证券账户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
第四,违法所得计算违背“过罚相当”。
第五,朱泽宇调查时积极配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复核,我会认为,朱泽宇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认定朱泽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泽宇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足以扭曲证券市场价量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因此,我会综合认定朱泽宇交易涉案股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二,朱泽宇单只股票的操纵具有连续交易建仓、拉抬、出货的操纵全过程特征,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朱泽宇借入他人证券账户,由朱泽宇实际承担股票交易决策进行操纵的事实,朱泽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他人主导操纵的情况。
第四,对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
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形。我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期间、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配合调查及认错态度等主客观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5,587,094.38元,并处以5,587,094.38元的罚款。
二、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606,302.79元,并分别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共计21,000,000元。
综上,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3,397.17元,并处以26,587,094.3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11日

关于对戴明西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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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8-03

处罚对象:

戴明西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758 号
关于对戴明西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戴明西,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戴明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于 2018
年 1 月至 12 月先后以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浙江三进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进科技”)75%股权。戴明西作为交易对手方,
在 2018 年 1 月、2018 年 10 月先后与亿利达签订《增资协议》及
《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承诺三进科技
— 2 —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11,000 万元、19,000
万元,且利润承诺期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 36,000 万元。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三进科技 2021 年实现净利润为
-6,207.07 万元,实现利润承诺期累计净利润-18,477.91 万元,
未完成业绩承诺。戴明西 2021 年应补偿金额为 1.89 亿元,截至
目前,仍未履行 2021 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戴明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7.7.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戴明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戴明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戴明西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 3 —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3 日

关于对戴明西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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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9-30

处罚对象:

戴明西

— 1 —
关于对戴明西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戴明西,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亭屿村 3 区 73
号。
经查明, 戴明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于 2018
年 1 月至 12 月先后以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浙江三进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进科技”) 75%股权。戴明西作为交易对手
方,在 2018 年 1 月、 2018 年 10 月先后与亿利达签订《增资协议》
及《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承诺三进科技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 11,000
万元、 19,000 万元,且利润承诺期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总额不低于 36,000 万元。— 2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 年 4 月出
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三进科技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为-9,203.04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年度应补偿金额为
114,022,804.42 元。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 年 4 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三进科技 2020 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0,678,008.60 元, 亦未完成业绩承诺,年
度应补偿金额为 105,508,506.45 元。
2020 年 3 月,亿利达向台州中院提起诉讼, 2021 年 3 月,
亿利达收到法院的执行款 102.8 万元。
根据亿利达前期公告,除上述 102.8 万元执行款外,戴明西
未履行相关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9 年未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
减去法院已执行金额)为 90,190,243.53 元, 2020 年未补偿金额
为 105,508,506.45 元。
戴明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和《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3
条、 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戴明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戴明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3 —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戴明西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9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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