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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15 号
关于对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
业城宝龙五路 2 号尚荣科技工业园;
梁桂秋,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游泳,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荣医
疗”)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尚荣医疗根据合同约定以买方信贷或保理等融资方式建设— 2 —
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许昌二院”)迁扩建项目,许昌
市立医院对许昌二院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许昌二院及许昌市
立医院因收入下滑而无法按期偿付供应商及银行款项,并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021 年 9 月进入预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尚荣医疗
于 2020 年 5 月与许昌二院、许昌市立医院签署《借款协议》,约
定尚荣医疗向许昌二院出借资金 1.07 亿元,占尚荣医疗 2019 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60%。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尚荣医疗向许昌二院出借资金合计 1.04 亿元,到期均未收回,
占尚荣医疗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32%。尚荣医疗未就前述
出借资金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
尚荣医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第 6.1.9 条的规定。
尚荣医疗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桂秋、财务总监游泳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和第 4.3.1 条的规定,对尚荣医疗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
二、对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桂
秋、财务总监游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