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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00253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0 140.80 0.283
2 其他 1 0.76 0.002
2023-09-30 1 QFII 2 1062.72 2.136
2 其他 2 750.38 1.509
3 上市公司 1 316.06 0.635
2023-06-30 1 其他 2 793.23 1.595
2 基金 2 13.07 0.026
2021-09-30 1 其他 1 271.00 0.476
2021-06-30 1 其他 1 271.00 0.47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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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21 4.95 4.53 9.27 800.00 3960.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郑州国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4 5.07 5.17 -1.93 262.37 1330.22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太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江洲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6-07-19 7.38 7.61 -3.02 800.00 5904.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门解放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明珠路证券营业部

2016-07-18 7.47 7.61 -1.84 459.80 3434.71

买方: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山区殷高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明珠路证券营业部

2016-07-12 7.70 8.22 -6.33 1500.00 11550.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明珠路证券营业部

2016-07-12 7.70 8.22 -6.33 1250.00 9625.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明珠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8-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崔普县,郭现生,郭钏,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林重: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崔普县,郭现生
公告日期 2022-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林重: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崔普县,郭现生,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2-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崔普县,郭现生,郭钏,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杰,肖丽娟,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8-17

处罚对象:

崔普县,郭现生,郭钏,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06 号
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
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
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林州经济开发区陵阳路
北段,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
郭现生,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郭钏,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崔普县,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 2 —
经查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林重”)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ST 林重及其控
制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控制的林州重机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重控股”)及其子公司累计划转资
金 60,930.29 万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35,905.63 万元,占 ST 林重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3.62%。
ST 林重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6.2.5 条的规定。
ST 林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及林重控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
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同时,郭现
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林重总经理郭钏、财务负责人崔普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 3 —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现生,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郭钏、财务负责人
崔普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现生、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郭钏、崔普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
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
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17 日

ST林重: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4-26

处罚对象: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崔普县,郭现生

证券代码: 002535 证券简称: ST 林重 公告编号: 2022-001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
司”) 已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 2022】 2 号,公告编号: 2022-0016)。
2、公司、郭现生先生、崔普县先生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3、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1 号)。
4、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
《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9.5.1 条、 9.5.2 条、 9.5.3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股东郭现生先生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22021003 号、 证监立案字 0122021004 号),因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
东郭现生先生立案。 公司已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68)、《关于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 2 号,公告编
号: 2022-0016)》。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 1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住
所:河南林州市。
郭现生,男, 1962 年 5 月出生,林州重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
股股东,时任林州重机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林州
市。
崔普县,男, 1975 年 10 月出生,时任林州重机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荥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
定,我局对林州重机及郭现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
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
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
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
其中, 2020 年 1-6 月累计提供资金 14,985.55 万元, 2020 年
1-12 月累计提供资金 40,380.90 万元, 2021 年 1-6 月累计提供资金
31,829.87 万元, 2021 年 7-9 月累计提供资金 1,223.14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
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林州重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
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
行为; 对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现生; 对未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现生,其他责
任人员为崔普县。此外,郭现生作为林州重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
股股东,其行为还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
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2、 对郭现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7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罚款
200 万元。
3、 对崔普县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
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的违规
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9.5.1 条、 9.5.2 条、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公司账户。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对于本次行政处罚,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
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未来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改进完
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治理体系,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ST林重: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4-25

处罚对象:

崔普县,郭现生,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535 证券简称: ST 林重 公告编号: 2022-0016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
及控股股东郭现生先生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
字 0122021003 号、 证监立案字 0122021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郭现生
先生立案。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68)。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 [2022]2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和郭现生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林州重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
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
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
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 构成虚假记载。
其中, 2020 年 1-6 月累计提供资金 14,985.55 万元, 2020 年
1-12 月累计提供资金 40,380.90 万元, 2021 年 1-6 月累计提供资金
31,829.87 万元, 2021 年 7-9 月累计提供资金 1,223.14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
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林州重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
违法行为; 对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现生;
对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现生,其
他责任人员为崔普县。此外,郭现生作为林州重机实际控制人之一、
控股股东,其行为还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1、 责令林州重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2、 对郭现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7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罚款
200 万元。
3、 对崔普县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
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公司账户。 公司
生产经营正常。
2、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
到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
则( 2022 年修订)》 9.5.1 条、 9.5.2 条、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11

处罚对象:

崔普县,郭现生,郭钏,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
区凤宝大道与凌阳大道交叉口;
郭现生,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林州经济开发区陵阳路
北段;
郭钏,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崔普县,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林重”)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2 月至 12 月期间, ST 林重通过上市公司主体及其控— 2 —
制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及其控制的林州重机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划转资金 13,003.62 万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13,003.62 万元,占 ST 林重 2019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16.52%。
ST 林重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2.5 条的规定。
ST 林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及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同时,郭现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ST 林重总经理郭钏、财务负责人崔普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3 —
一、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现生,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郭钏、财务负责人
崔普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现生、 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郭钏、崔普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
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11 日— 4 —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4-14

处罚对象:

李杰,肖丽娟,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 —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裕民路 18 号;
肖丽娟,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签
字会计师;
李 杰,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签
字会计师。
经查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报
告签字会计师肖丽娟、李杰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
— 2 —
所”)审计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林州重机 2017 年合并资产负债
表虚增在建工程 20,691.88 万元,虚减预付账款 19,500 万元,合
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 1,124.41 万元。兴华所对林州重机 2017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
肖丽娟、李杰, 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审计林州重机 2017 年财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
兴华所、肖丽娟、李杰在对林州重机全资子公司林州朗坤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科技”)在建工程 19,500 万元及对
应的资本化利息 1,191.88 万元进行审计时,仅获取了未附任何附
件的记账凭证,未关注到 19,500 万元在建工程尚未取得发票的事
实;对在建工程相关设备的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设备盘点清单
上没有盘点人与审计人员的签字及盘点日期;未关注到朗坤科技
在建工程中计提的资本化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母公司
同时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未合并抵销。
兴华所、肖丽娟、 李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发现林州重机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
20,691.88 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 1,124.41 万元的有关
事实。
兴华所、肖丽娟、李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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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订)》第 17.5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 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二、 对肖丽娟、李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丽娟、李
杰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
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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