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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裕民路 18 号;
肖丽娟,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签
字会计师;
李 杰,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签
字会计师。
经查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报
告签字会计师肖丽娟、李杰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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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审计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林州重机 2017 年合并资产负债
表虚增在建工程 20,691.88 万元,虚减预付账款 19,500 万元,合
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 1,124.41 万元。兴华所对林州重机 2017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
肖丽娟、李杰, 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审计林州重机 2017 年财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
兴华所、肖丽娟、李杰在对林州重机全资子公司林州朗坤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科技”)在建工程 19,500 万元及对
应的资本化利息 1,191.88 万元进行审计时,仅获取了未附任何附
件的记账凭证,未关注到 19,500 万元在建工程尚未取得发票的事
实;对在建工程相关设备的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设备盘点清单
上没有盘点人与审计人员的签字及盘点日期;未关注到朗坤科技
在建工程中计提的资本化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母公司
同时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未合并抵销。
兴华所、肖丽娟、 李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发现林州重机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
20,691.88 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 1,124.41 万元的有关
事实。
兴华所、肖丽娟、李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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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订)》第 17.5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 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二、 对肖丽娟、李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丽娟、李
杰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
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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