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徐虹,欧秋生,王晓媛,秦博,胡如国,蔡柳雪,赵晓光,郝彬,华民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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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金山路298号;
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39 号
创建大厦19楼,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华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5
号楼2层201内1,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覃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胡宜东,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康璐,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郝彬,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秘;
胡如国,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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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源,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晓媛,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秦博,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赵晓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欧秋生,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崔天旨,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坤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职工监事;
张海洋,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秘;
尚杰,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蔡柳雪,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
经查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圣
莱”)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圣莱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在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中表示,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ST 圣莱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发现并识别华民贸易
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新喜瑞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未能及时披露
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导致众华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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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确定上述内部控制缺陷所导致的后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合理保证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及其对公司
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二是ST圣莱于2017年4月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截至2016年审计报告出具日,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
终结论,众华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整体
的影响程度。
二、2015年定期报告部分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ST圣莱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一
是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归属于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和750
万元;二是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
1,000万元和750万元。根据ST圣莱信息披露文件,上述违规行
为合计分别虚增收入和净利润2,000万元和1,500万元。覃辉作
为圣莱达实际控制人,知悉圣莱达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违规事实并授意该行为。
2018年4月25日,ST圣莱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对已披露的201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分别调减2015
年营业外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2,000 万元,其中净利润由
431.43万元更正为-1,568.57万元,由盈转亏。
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圣莱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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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光”)与ST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星美国际”)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星美影院经营
权托管之协议书》,并通过向星美国际指定的第三方支付、代付
门店运营费用、交易对价转移支付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合
计7,319.78万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星美国际未偿还上述
占用资金。
ST圣莱于2019年12月6日向宁波瑞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孚集团”)借款500万元,相关款项由瑞孚集团直接支
付给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ST圣莱直至2020年7
月29日才披露上述占用。
截至2020年12月7日,ST圣莱被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
共计7819.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81%。
四、信息披露违规
(一)2019年至今ST圣莱多次对外投资成立子公司,相关
交易内容未及时披露,仅在年报中进行披露。具体包括:1.报告
期内设立合资公司宁波创瑞汉麻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元,公司出资比例为70%。2.设立全资子公司圣莱
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设立合资公司宁
波圣汇美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出资比例为
99%。3.2019年10月,ST圣莱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与中金富盛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富盛”)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2,790万元的价格收购中金富盛持有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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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的股权,并在上述
协议签订后向中金富盛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该股权收购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时未通过,公司终止该收购并与中金富盛约定已支
付的1000万元转让款转为借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4.2020年
1月,ST圣莱出资2000万元与内蒙古态和共生农牧业发展有限公
司签署合作贸易协议,合作开展肉牛养殖产业链业务。
ST圣莱上述交易或对外投资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经
计算,2019年度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交易金额合计
为7,790万元,占ST圣莱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6%。
(二)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5月28日,ST圣莱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7319.78万元。经现场检查后发现,ST圣莱
存在与资金提供方共管回款银行账户、向资金提供方支付保证金
等情况,并分别于6月1日、6月10日转出资金合计7,319.73
万元。ST圣莱虚构了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资金占用,相关公告存
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ST圣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
条、第2.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1.3条、第2.1.1条、第2.1.4条的规定。
ST圣莱实际控制人覃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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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4.1.1
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第4.1.1条、第4.2.3
条、第4.2.7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三负
有重要责任。
ST 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
条、第2.1.4条、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第4.2.3条、第4.2.9条、
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ST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
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2.1.4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
规行为三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胡宜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第3.2.2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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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康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
任。
公司时任董事郝彬、时任董事秦博、时任独立董事欧秋生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王晓媛、时
任独立董事徐虹、时任独立董事赵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
定;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
时任监事刘锦源、时任监事崔天旨、时任职工监事张坤泉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ST 圣莱时任董事长张海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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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1.7条、第3.1.10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总经理尚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0条、第3.1.14条和本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3.1.7
条、第3.1.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
为四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蔡柳雪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
3.1.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1.7条、第3.1.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
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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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覃辉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胡宜东、时任财务总监康璐、时任董事长张海洋、时任总经理
尚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六、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时
任副总经理蔡柳雪、时任董事王晓媛、郝彬、秦博,时任独立董
事徐虹、赵晓光、欧秋生,时任监事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覃
辉、胡宜东、康璐、张海洋、尚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圣莱通过本所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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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