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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亚(0023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15037.41 30.132
2 QFII 1 435.81 0.873
3 上市公司 1 309.35 0.620
2024-06-30 1 其他 5 15552.70 31.165
2 QFII 2 504.89 1.012
3 基金 9 365.11 0.732
2024-03-31 1 其他 4 15440.24 30.940
2023-12-31 1 其他 5 18393.29 36.857
2 上市公司 1 235.10 0.471
3 基金 10 52.52 0.105
2023-09-30 1 其他 6 19455.79 40.69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22 4.29 4.33 -0.92 50.00 214.50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定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1 4.29 4.33 -0.92 40.00 171.60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定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0 4.55 4.52 0.66 50.00 227.50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定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9 4.55 4.55 0 50.00 227.50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定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8 4.79 4.79 0 50.00 239.50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定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5 5.04 5.04 0 50.00 252.00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定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伟华,陈多佳,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1号(伍娜)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伍娜
公告日期 2025-0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0号(徐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琦
公告日期 2025-0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9号(许雷宇)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许雷宇
公告日期 2025-0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3号(王伟华)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伟华

ST新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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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1-02

处罚对象:

王伟华,陈多佳,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ST 新亚公告编号:2025-003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7)。
   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6)。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4}48 号、{2024}52 号、{2024}5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8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 6 号 1 幢 A-120 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新亚制程、徐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
求,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 10 月 8 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 26,642
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1%,相关款项 2022 年底
转回。2023 年 1 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 27,139.32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85%。截至 2023 年 3 月底,所涉占用资金
已全部归还。
    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总额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
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分别
虚增利润总额 1,866.62 万元、858.48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0.83%、
50.54%,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新亚制程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
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及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对于未按规定及时
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应根据资金占用时间、归还时点、对公司
生产经营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行为的严重程度,并考虑前期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
同类案例等,根据比例原则适当处罚。第二,对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
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应综合考虑公司编制 2022 年年报
正值新老实际控制人交接的特殊时期、公司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必要性
等因素,并参考同类案例等,根据比例原则适当处罚。第三,公司现任管理层已
充分认识到原实际控制人治理下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公司制度、完善公司内控
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公司及股东利
益。综上希望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新亚制程未能组织实施有效管控,对
于案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
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
变更等不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及的其他处罚案例,由于个案情形存
在差异,难以简单类比。我局已综合考虑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前期被处罚情况、
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量罚。综上,对新亚制程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针对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
润总额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新亚制程(浙
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3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王伟华,女,1953 年 8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新亚制程、徐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
求,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
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分别
虚增利润总额 1,866.62 万元、858.48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0.83%、
50.54%,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
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华,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应收账款的可回
收性及减值情况,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伟华及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公司在 2023 年初经历
新老股东交接、管理层空置及变动的特殊时期。2022 年年报内容依赖于老股东、
原管理团队移交的资料以及在职老员工提供的资料,并合理信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专业判断。第二,不存在虚增利润总额的动力,无财务造假主观故意;案涉事项
应界定为“做错账”而非“做假账”;不构成“虚增利润”而是因坏账准备计提
不准确被动的“多计利润”。第三,是特殊背景下的疏忽导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对主管人员起罚金额是 50 万元,对其处以 80 万元罚款值得商榷。
第四,其主导的公司现任管理层已充分认识到原实际控制人治理下存在的问题,
并持续改进提升,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综上
希望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保证
责任,其中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
准确导致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虚增利润总额,占比分别达到 30.83%、
50.54%。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华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长期大额应
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减值情况,未勤勉尽责,对该事项负有责任。股东及管理层
变动、依赖原有资料、信任会计师事务所判断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我局已综合
考虑案件基础事实、任职履职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量罚。综上,对王
伟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
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2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多佳,女,1978 年 4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新亚制程、徐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
求,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
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分别
虚增利润总额 1,866.62 万元、858.48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0.83%、
50.54%,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
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多佳,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
减值情况,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
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多佳及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公司在 2023 年初经历
新老股东交接、管理层空置及变动的特殊时期。2022 年年报内容依赖于老股东、
原管理团队移交的资料以及在职老员工提供的资料,并合理信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专业判断。第二,不存在虚增利润总额的动力,无财务造假主观故意;案涉事项
应界定为“做错账”而非“做假账”;不构成“虚增利润”而是因坏账准备计提
不准确被动的“多计利润”。第三,是特殊背景下的疏忽导致,直接人员是原实
际控制人亲戚,其仅上任一个多月,不应该因他人错误行为承担责任。第四,包
括其在内的公司现任管理层已充分认识到原实控人治理下存在的问题,并持续改
进提升,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综上希望不予
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保证
责任,其中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
准确导致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虚增利润总额,占比分别达到 30.83%、
50.54%。作为时任财务总监,陈多佳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长期大额应收账款
的可回收性及减值情况,未勤勉尽责,对该事项负有责任。股东及管理层变动、
依赖原有资料、信任会计师事务所判断、上任时间短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我局
已综合考虑案件基础事实、任职履职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量罚。综上,
对陈多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多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
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落款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将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1号(伍娜)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2

处罚对象:

伍娜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1号(伍娜)              
                  
当事人:
伍娜
,
女
,
19
89
年
2
月出生,
时任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
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亚制程
、徐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10
月
8
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
26,642
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1%
,相关款项
2022
年底转回。
2023
年
1
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
27,139.32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85%
。截至
2023
年
3
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时任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伍
娜,未能充分关注公司风险事项,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伍娜及代理人在申辩
材料
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是
“
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
,不包括
“
查明
”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
不知情、未参与案涉两笔资金占用的业务
审批
或财务审批;未查明前无法将其界定为
“
公司风险事项
”
;已对两笔业务充分关注
、
积极履职,向原控股股东发函确认不存在资金占用未披露情形。
第三,
对于临时报告的披露职责是在
“
知悉
”
重大事件发生时履行报告义务,在未
“
知悉
”
前不负有报告义务。
第四,
在关联方否认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无义务、客观上也无法对是否构成
“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作出准确判断;直至审计机构确认后
作为董事会秘书
才能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
任职期间已履行与职位相匹配的职责,充分勤勉尽责,包括督促披露、问询大股东、组织董监高培训、积极配合核查等。
第六,董事会秘书
不具有充分关注资金占用相关风险的职责,
相关法律法规对董监高的一般性责任不应在董事会秘书处被特别放大,
不是资金占用事项的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第七,
对公司控制权协议转让
完成
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
促使原
实际控制
人归还占用款
、
维护广大中小股民利益
等
,存在重大立功情节。
第八,
有不处罚
董事会秘书
的同类案件,前期广东
证监
局未对其处罚。综上
希望
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
我局
认为:
第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保证责任,其中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二
,案涉事项发生在监管部门已经对公司前期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核查之后,在公司资金占用风险已经显露的情况下,伍娜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充分关注风险领域,未能尽到与之相匹配的注意义
务,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履职行为。不知情、未参与等不构成免责事由,根据现有证据及申辩材料等,不足以说明其已经勤勉尽责,应对案涉事项承担责任。第三,
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及的其他处罚案例,由于个案情形存在差异,难以简单类比。
我局
综合考虑
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任职履职情况、涉案参与程度、
配合调查
情况
等因素
,将其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上,对
伍娜
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伍娜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0号(徐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2

处罚对象:

徐琦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0号(徐琦)
当事人:徐琦,女,1967年4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亚制程、徐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1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27,139.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琦作为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徐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对公司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琦及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案涉资金占用本质是为了盘活不良资产以挽救上市公司,所占用资金均是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具有相应历史背景。第二,案涉2.6642亿元系前次资金占用的延续,前期广东证监局已经处罚,本案处理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其时仅担任公司董事,并非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四,已推动将资金占用金额连本带息全部清偿,且归还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其他上市公司占用利率。第五,相比类案处理过重,不符合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及国务院关于统一执法标准的政策要求。第六,自公司创立以来始终以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为重,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综上希望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中徐琦具有双重身份,作为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案涉违法行为;作为时任董事,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直接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依据其在本案中的不同身份、不同职责、不同行为,分别予以处罚。第二,本案所涉资金占用事项,与前期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所涉资金占用事项的基础事实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及的其他处罚案例,由于个案情形存在差异,难以简单类比。我局已综合考虑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任职履职情况、涉案参与程度、前期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量罚。综上,对徐琦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以实际控制人身份罚款200万元,以董事身份罚款1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1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9号(许雷宇)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2

处罚对象:

许雷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9号(许雷宇)
当事人:许雷宇,男,1988年12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亚制程、徐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1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27,139.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未充分关注保理业务及资金划转的真实性、合理性,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雷宇及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案涉资金占用本质是为了盘活不良资产以挽救上市公司,所占用资金均是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具有相应历史背景。第二,案涉2.6642亿元系前次资金占用的延续,前期广东证监局已经处罚,本案处理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虽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但实际并不参与及决策公司经营,对资金占用不知情、未参与,仅按照审批流程对相关事项做形式签字审批,并非资金占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四,资金占用已连本带息全部清偿,且归还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其他上市公司占用利率。第五,相比类案处理过重,不符合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及国务院关于统一执法标准的政策要求。综上希望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保证责任,其中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许雷宇作为时任董事长(案涉期间已不再担任总经理),参与案涉资金占用相关审签流程,未充分关注保理业务及资金划转的真实性、合理性,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所述虽任职但不参与经营决策、仅形式签字审批本身就是未勤勉尽责的表现。第二,本案所涉资金占用事项,与前期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所涉资金占用事项的基础事实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及的其他处罚案例,由于个案情形存在差异,难以简单类比。我局已综合考虑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任职履职情况、涉案参与程度、前期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量罚。综上,对许雷宇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雷宇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1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3号(王伟华)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2

处罚对象:

王伟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3号(王伟华)              
                  
当事人:
王伟华
,
女
,
19
53
年
8
月出生,
时任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
司)
董事长、总经理
,
住址:
上海市虹口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新亚制程
、徐琦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
2022
年年报、
2023
年半年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866.62
万元、
858.48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0.83%
、
50.54%
,公司
2022
年年报、
2023
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华,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减值情况,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报、
2023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伟华
及代理人在申辩
材料
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
公司在
2023
年初经历新老股东交接、管理层空置及变动的特殊时期。
2022
年年报内容依赖于老股东、原管理团队移交的资料以及在职老员工提供的资料,并合理信赖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判断。
第二,
不存在虚增利润总额的动力,无财务造假主观故意;
案涉事项
应界定为
“
做错账
”而非“做假账”;不构成“虚增利润”而
是因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被动的
“
多计利润
”
。
第三,是特殊背景下的疏忽导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主管人员起罚金额是
50
万元,对其处以
80
万元罚款值得商榷。第四,其主导的
公司现任管理层已充分认识到原
实际控制人
治理下存在的问题,
并持续改进提升,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
希望
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
我局
认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保证责任,其中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
2022
年年报、
2023
年半年报虚增利润总额,占比分别达到
30.83%
、
50.54%
。作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华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
断长期大额应
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减值情况,未勤勉尽责,对该事项负有责任。股东及管理层变动、依赖原有资料、信任会计师事务所判断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
我局已综合考虑案件基础事实
、
任职履职情况、
配合调查
情况
等因素确定量罚。综上,对
王伟华
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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