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徐琦,胡丹,胡大富,许雷宇,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公告编号: 2023-137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编号:
证监立案字 006202300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3-106)。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 14 号)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3-125)。
2023 年 9 月 12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 18 号) 。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事项发生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
前述事项发生后,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徐琦,女, 1967 年 4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系新亚制程原实际控制人,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胡大富,男, 1979 年 10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胡丹,女, 1981 年 9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
深圳市。
许雷宇,男, 1988 年 12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新亚制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
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
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
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公司,
徐琦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 2019 年 4 月成立。
2019 年至 2022 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
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
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
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和 2022 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
254,047,900 元、 450,000,000 元、 984,694,000 元和 715,000,000 元,占公司当
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9%、 34.80%、 68.40%和 49.66%,新亚制程未按
规定及时披露、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
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发布公告,经公司积极敦
促,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 626,310,000 元以及
利息 24,742,300 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合同、记账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
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琦作为公司上述违法事项发生期
间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主导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胡大富作
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胡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参与、知悉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新亚制程上述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
雷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疏于行使管理职责,在相关业务审批过程中未审慎核
查,未勤勉尽责,是新亚制程上述违法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徐琦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
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
违法违规行为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80 万元
的罚款;
三、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许雷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
情况, 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