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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开股份(00227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5371.40 16.072
2024-06-30 1 其他 3 5696.40 17.045
2 基金 4 65.77 0.197
2024-03-31 1 其他 2 5377.75 15.846
2023-12-31 1 其他 4 5388.09 15.877
2 基金 21 1080.10 3.183
2023-09-30 1 其他 2 5395.30 15.819
2 基金 1 6.98 0.02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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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25 5.61 5.63 -0.36 89.12 499.96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3-07-24 5.57 5.58 -0.18 575.71 3206.71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3-06-30 5.51 5.33 3.38 575.71 3172.17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2-12-06 5.64 5.65 -0.18 126.13 711.36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劳动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10-31 5.05 4.83 4.55 598.76 3023.75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山西证券交易单元(208201)

2022-01-28 5.17 5.74 -9.93 227.80 1177.73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三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交易单元(014422)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3-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陈春来、谷墨海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谷墨海,陈春来
公告日期 2020-03-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康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康军,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康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康军
公告日期 2019-10-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康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康军,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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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3-29

处罚对象: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业祥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学
院街 67 号,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 600
弄 4 号 8 楼 C-1 室,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
股东。
经查明,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业文化)、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映业文化委托上海欣古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古)与业祥投资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 2 —
(以下简称《协议 1》),约定业祥投资将其所持上海神开石油化工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 13.07%股份的表决权委
托给映业文化,由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另行签署新的表决权委托
协议,上海欣古向业祥投资支付 7,000 万元作为补偿对价。
2018 年 2 月 22 日,映业文化与业祥投资签订《表决权委托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约定映业文化无偿取得业祥投资所
持神开股份 13.07%股份的表决权。 2018 年 2 月 23 日,映业文化
与业祥投资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业祥投资于 2018 年 3 月 3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
版)》,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均未披露《协议 1》的相关情况。映业
文化与业祥投资在回复问询中公开确认,双方除《协议 2》外不
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映业文化与业祥投资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未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
映业文化和业祥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3 —
对于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
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3 月 29 日
— 4 —

关于对陈春来、谷墨海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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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3-24

处罚对象:

谷墨海,陈春来

 
 
 
 
 
 
 
关于对陈春来、谷墨海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春来,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谷墨海,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陈春来、谷墨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
份”)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映业文化”)直接持有神开股份6.93%的股份。映业文化同
时拥有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神开股份13.07%的表
决权,合计持有神开股份20%的表决权。 
映业文化的原股东陈春来、蒋富于2019年9月2日分别与
谷墨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将其持有的合计64%映业文化股权转让给谷墨海。转让完成后,
映业文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陈春来变更为谷墨海。映业文
化于2019年12月6日才将上述权益变动事项告知神开股份,神
开股份于2019年12月7日对外披露权益变动事项。谷墨海于2019
年12月24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陈春来于2020年2月26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春来、
谷墨海未就权益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陈春来、谷墨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及本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决定对陈春来、谷墨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春来、谷墨海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24日

关于对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康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3-24

处罚对象:

朱康军,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康军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
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朱康军,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查明,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隆资
产”)、朱康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
份”)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神开股份第一大股东为上海业祥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
份13.07%的股份。 
 
— 2 — 
2016 年,君隆资产收购业祥投资100%股权,间接持有神开
股份13.07%的股份。君隆资产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6年
10月14日和2016年10月18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均披露王某炳持有君隆资产40%的股权,系君隆资产的实际控
制人之一。但事实上,王某炳持有的君隆资产40%股权系替自然
人朱康军代持。 
朱康军未向君隆资产、神开股份如实告知本人通过王某炳代
持股权的事实,导致君隆资产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朱康
军和君隆资产是本次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责任人。 
君隆资产、朱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
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条、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朱康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康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24日 
 
 
— 4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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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02

处罚对象:

朱康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康军) 
〔2019〕140号
 
当事人:朱康军,男,1968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仙居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康军操纵“神开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朱康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康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康军控制使用“蔡某领”等74个证券账户
朱康军控制使用“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鲁证汇泉万泰利群资产管理计划”“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民生天雷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民生天雷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信托晨辉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盈时君隆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蔡某领”等共计7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股票交易。
在案证据显示,账户组交易决策由朱康军完成,其他人根据朱康军指示进行资金划转。
二、朱康军利用账户组操纵市场的情况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朱康军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神开股份”,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神开股份”交易价格、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朱康军控制账户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神开股份”196,313,282股,买入金额3,378,421,037.08元。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神开股份”14,168,795股,买入金额264,673,090.60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神开股份”182,144,487股,买入金额3,113,747,946.48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神开股份”177,439,524股,卖出金额2,751,430,165.77元。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神开股份”共有126个交易日。在该126个交易日内,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持股数量占“神开股份”流通股本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有9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76.19%;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有6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7.62%。2017年4月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最高的24.45%。
  (二)连续买卖“神开股份” 
在上述126个交易日中,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有120个交易日交易“神开股份”,其中,1个交易日存在大宗交易,全部120个交易日均存在集中竞价交易。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该股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81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4.29%;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61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8.41%;买入成交占比超过30%的有3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7.78%;买入成交占比超过40%的有17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3.49%;买入成交占比超过50%的有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97%。2017年1月26日,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71.07%。
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当日该股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57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5.24%;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3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8.57%;卖出成交占比超过30%的有19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5.08%;卖出成交占比超过40%的有1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0.32%;卖出成交占比超过50%的有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76%。2017年4月13日,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70.37%。
朱康军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神开股份”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9日、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1月26日、2017年3月9日等,主要手法为:账户组在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神开股份”,拉抬“神开股份”股价,且申报量明显放大,交易异常性突出。以账户组2016年10月14日的交易为例,当日账户组申报买入“神开股份”5,075,400股,成交4,202,499股,买入申报量和买入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大部分买入发生在当日下午,即13:07:34至13:18:47,账户组分20笔申报买入3,913,300股,申报买入金额64,369,398元,其中以涨停价16.52元申报买入10笔共计3,173,300股。20笔买入申报中13笔买入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卖方第一档价格,7笔买入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上述20笔买入申报成交3,040,349股,成交金额50,087,595.19元。期间“神开股份”股价由16.03元升至16.52元,涨幅3.06%。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在上述126个交易日中,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神开股份”申报与卖出“神开股份”申报之间存在成交情况的有82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5.08%。账户组买入申报与卖出申报之间累计成交36,979,204股,分别占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182,144,487股)、竞价卖出成交量(177,439,524股)的20.30%、20.84%。账户组买入申报与卖出申报之间成交量占当日该股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自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9.05%;自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17%。2017年1月26日,账户组自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1.66%。
上述期间,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交易“神开股份”累计亏损433,938,043.5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账户统计情况表、银行流水、委托交易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朱康军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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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0-12

处罚对象:

朱康军,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康军) 
〔2019〕105号
 
当事人: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隆资产),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朱康军,男,1968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仙居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君隆资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市公司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神开股份第一大股东为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份13.07%的股份。
2016年10月14日,君隆资产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通过收购业祥投资股权,间接持有神开股份13.07%的股份。君隆资产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君隆资产的股东为王某炳、但某波、沈某三人,三人分别持有君隆资产40%、30%、30%的股权,三人为君隆资产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其中王某炳为君隆资产控股股东。
2016年10月18日,君隆资产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修订后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后版本与修订前版本相比,仅补充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章节内容,对其他内容未作修订(包括前文提及的君隆资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
王某炳持有的君隆资产40%股权系替自然人朱康军代持。朱康军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王某炳代其持有君隆资产40%股权,且其控制君隆资产的公章和资金划转。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君隆资产应当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等内容。但是君隆资产在《详式权益报告书》中并未如实披露朱康军为君隆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而是将代持股权的王某炳披露为君隆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君隆资产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登记资料、印章印鉴、银行资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君隆资产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君隆资产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三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朱康军作为君隆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在明知自身实际持有君隆资产40%股权的情况下,未向君隆资产、上市公司如实告知本人通过王某炳代持股权的事实。朱康军的前述行为直接导致君隆资产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朱康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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