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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奥维(00223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1809.46 5.878
2025-06-30 1 其他 1 1809.46 5.878
2025-03-31 1 其他 1 1809.46 6.138
2 基金 1 250.04 0.848
3 QFII 1 106.39 0.361
2024-12-31 1 其他 3 1897.09 6.435
2 QFII 1 93.08 0.316
2024-09-30 1 其他 2 226.75 0.769
2 QFII 1 195.73 0.66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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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18 6.77 6.84 -1.02 175.00 1184.75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0717 6.88 6.95 -1.01 175.00 1204.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20230407 7.18 7.26 -1.10 175.00 1256.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407 7.18 7.26 -1.10 175.00 1256.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0330 7.30 7.33 -0.41 175.00 1277.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0330 7.30 7.33 -0.41 175.00 1277.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9-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奥维: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奥维: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杜方,梁艳丽,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0-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奥维通信:关于公司收到违规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战略支援部队参谋部战勤计划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道纲,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李继芳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
公告日期 2023-08-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限制交易决定书(向莉)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向莉

*ST奥维: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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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9-26

处罚对象:

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 奥维公告编号:2025-067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公示信息查询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
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已第一时间向上海东和欣进
行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收到上海东和欣回复。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名称: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7729504887N
执行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杭仲 01 调字第 636 号
案号:(2025)沪 0117 执 839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5)杭仲 01 调字第 636 号调解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
务
二、相关情况
据公司了解,上述被执行的案件为上海东和欣为东台市东锋浩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东锋浩”)向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财保理”)5,000 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 5,000 万元融资款到期后,东台东锋浩未履行相应债务。中财保理向杭
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相关方签署了《(2025)
杭仲 01 调字第 636 号调解书》。《(2025)杭仲 01 调字第 636 号调解书》签
署后,东台东锋浩仍未履行相应债务,上海东和欣亦未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因
此,中财保理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海东和欣及其关联方仍有 18,607.30 万元资金占
用款尚未偿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东和欣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将导致公司收回资金占用款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
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6 日

*ST奥维: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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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6-20

处罚对象:

杜方,梁艳丽,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612 号
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
路 6 号;
杜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梁艳丽,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奥维)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ST 奥维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告》,
第1页
预计 2024 年营业收入 4.5 亿元至 5.2 亿元,2024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3200 万元至 45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 3740 万元至 5040 万
元。2025 年 4 月 21 日,*ST 奥维披露《关于 2024 年度业绩预告
修正的公告》,对 2024 年全年业绩预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营业
收入为2.8亿元至2.99亿元,净利润修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7500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6000 万元至 9000 万元;同时,
*ST 奥维首次提示年度报告披露后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2025 年 4 月 29 日,*ST 奥维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2.91 亿元,净利润为-4611.47 万元,
扣非后净利润为-5836.77 万元,*ST 奥维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
*ST奥维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准确预计2024年度经
营业绩及相关财务数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
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ST 奥维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第 9.3.3 条
第一款的规定。
*ST 奥维董事长兼总裁杜方、财务总监梁艳丽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 5.1.9 条第二款
的规定,对*ST 奥维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第2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杜方、财务总监
梁艳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奥维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奥维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ST 奥维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9 日
第3页

奥维通信:关于公司收到违规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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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0-31

处罚对象:

张道纲,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李继芳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公告编号:2023-094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违规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战略支援部队参谋
部战勤计划局出具的《违规处罚决定书》(战参计【2023】1128 号),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违规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调查核实,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参加多功能厅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2020-JY02-W2014)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违规行为。
   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军后采[2016]512 号)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采购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通知》
(军后采[2020]253 号)第八条规定,给予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3 年内禁止参
加军队采购活动,其法定代表人李继芳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 3 年内禁止参加军
队采购活动,其项目代理人张道纲 3 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的处罚,自 2023 年 10 月 13 日起生效。
   在处罚公告发布后 30 日内,可以向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服务中心提出复议。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处罚决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该处罚决定生效前
已签订的合同将继续执行以及后续收入确认不受影响,在手订单仍可以正常执
行;
    《决定书》中提及的串标行为是参与该项目代理人张道纲的个人行为,张
道纲已于2022年6月离职;时任部门经理张立民及主管领导陶林均已离职。公司
收到该《决定书》后,对该事项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对此前历史问题进
                                     1
行了深入剖析,后续公司将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流程,坚决
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杜方,杜方不受上述处罚影响;
公司产品仍可供应十大军工集团及行业客户,同时公司也在快速推进金属包装
业务的开展。
   目前公司正在申请复议,该事项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但不
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三、备查文件
   《违规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
                                  2

限制交易决定书(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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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8-04

处罚对象:

向莉

限制交易决定书(向莉)
时间:2023-08-04
当事人:向莉,身份证号码:422823XXXXXXXXXXXX
 
经查明,向莉通过司法拍卖从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湾)取得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31,以下简称奥维通信)股份15,608,250股,占奥维通信总股本的4.50%,并于2023年6月7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过户完成后,瑞丽湾持有奥维通信股份数量由31,216,500股变动为15,608,250股,持股比例由9.00%降至4.50%。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向莉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前述司法拍卖取得的奥维通信股份13,765,250股,占奥维通信总股本的3.97%。
瑞丽湾作为持有奥维通信5%以上的股东,通过司法拍卖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根据《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第九条,向莉和瑞丽湾应当在六个月内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继续遵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奥维通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的规定。向莉未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且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奥维通信总股本的百分之一。向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所决定,从2023年8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对向莉名下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卖出奥维通信股份。
当事人对上述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本所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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