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时间:2021-03-26来源:
当事人:夏平,男,1954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夏平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和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夏平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夏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并使用“夏平”“王某”等证券账户情况
2008年4月起,夏平控制并使用夏平本人及王某、夏某、夏某淳、王某华、杨某、孙某根等24名自然人名下累计2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包装)股票。账户组资金来源于夏平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账户组交易决策由夏平直接作出。
二、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
2014年8月4日,夏平通过账户组合计持有“合兴包装”17,397,741股,首次超过合兴包装总股本的5%。2019年6月6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合兴包装”120,659,746股,首次超过合兴包装总股本的10%。2020年5月11日,账户组最高持有“合兴包装”144,744,205 股,达到合兴包装总股本的12.38%。夏平未按照规定于持有“合兴包装”数量达总股本的5%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持股达到总股本的5%后,未于每增加或减少5%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直至2020年6月4日夏平才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合兴包装于2020年6月6日公告。
三、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合兴包装”情况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夏平应当在持股达到合兴包装总股本5%时及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停止交易。夏平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2014年8月4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夏平违反规定继续买卖“合兴包装”,累计买入202,831,068股,买入金额1,194,425,180.95元,累计卖出94,095,744股,卖出金额875,057,020.0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当事人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交易终端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夏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夏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夏平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夏平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20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夏平处以68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