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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00217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6700.56 16.095
2024-06-30 1 其他 4 6897.67 16.569
2 基金 3 299.50 0.719
2024-03-31 1 其他 5 7765.15 18.338
2023-12-31 1 其他 5 7765.15 18.338
2 基金 3 327.70 0.774
2023-09-30 1 其他 6 8046.59 19.003
2 上市公司 1 175.11 0.4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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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11 5.63 6.44 -12.58 30.00 168.9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红宝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03 6.77 7.39 -8.39 426.19 2885.33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7 8.87 8.87 0 459.14 4072.5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26 9.50 9.91 -4.14 30.00 285.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水月亭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海昌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6 9.50 9.91 -4.14 33.00 313.5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水月亭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海昌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7 6.00 6.57 -8.68 151.54 909.25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汉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0-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陈夏英、陈海军、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夏英,陈海军,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0-06-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0-03-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对陈夏英、陈海军、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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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0-22

处罚对象:

陈夏英,陈海军,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陈夏英、陈海军、杭州昌健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夏英,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陈海军,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陈夏英的一致
行动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代董事会秘书;
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西溪路 527 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 B 座 9 楼 919 室,创新医
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
疗” ) 股东陈夏英、陈海军、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一、陈夏英、陈海军违反承诺
2018 年 9 月 27 日,创新医疗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陈夏英、陈海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陈夏英、陈海
军应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创新医疗支付所有股权转让价款。
截至目前,陈夏英、陈海军尚需支付股权转让款 7,162.08 万元,
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二、陈海军、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
不准确
根据创新医疗公告,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昌健投资”)持有创新医疗 7.47%的股份,陈海军持有昌
健投资 37.5%的出资份额。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作出的《关
于对陈海军、陈夏英、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 年 1 月 13 日,陈海军与浙商创投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陈海军仅为昌健投资名义上
的有限合伙人,实际并不持有昌健投资 37.5%的出资份额。陈海
军、昌健投资均未向创新医疗提供准确信息,导致相关信息披露
不准确。
陈夏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本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4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3 条、
第 6.6.1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3 —
陈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7 条、第 11.11.1 条,本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2 条、第 4.1.4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20 年修订)》第 1.3 条、第 6.6.1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昌健投资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7 条和本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2 条的规定,
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陈夏英、陈海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陈夏英、陈海军、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并向社会公开。
—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22 日

关于对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6-08

处罚对象:

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3060室,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经查明,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
瀚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通过
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康瀚投资持有的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100%股权,2015年6月23日、2015
年9月21日,创新医疗与康瀚投资先后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建
 
— 2 — 
华医院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康瀚投资应在承
诺期内各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披露后向创新医疗支付补偿。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6
日出具的《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标的资产2018年利润承诺实现情况专
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441号),建华医院未
能实现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康瀚投资当期应补偿金额为
5,283.93万元。截至目前,康瀚投资仍未向创新医疗作出上述补
偿。 
康瀚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本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和本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6.6.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8日 
 
 
—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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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3-18

处罚对象:

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0-03-18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明,你企业在作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股东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6.6.1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企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企业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企业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企业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企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企业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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