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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夏英、陈海军、杭州昌健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夏英,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陈海军,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陈夏英的一致
行动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代董事会秘书;
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西溪路 527 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 B 座 9 楼 919 室,创新医
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
疗” ) 股东陈夏英、陈海军、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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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夏英、陈海军违反承诺
2018 年 9 月 27 日,创新医疗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陈夏英、陈海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陈夏英、陈海
军应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创新医疗支付所有股权转让价款。
截至目前,陈夏英、陈海军尚需支付股权转让款 7,162.08 万元,
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二、陈海军、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
不准确
根据创新医疗公告,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昌健投资”)持有创新医疗 7.47%的股份,陈海军持有昌
健投资 37.5%的出资份额。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作出的《关
于对陈海军、陈夏英、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 年 1 月 13 日,陈海军与浙商创投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陈海军仅为昌健投资名义上
的有限合伙人,实际并不持有昌健投资 37.5%的出资份额。陈海
军、昌健投资均未向创新医疗提供准确信息,导致相关信息披露
不准确。
陈夏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本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4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3 条、
第 6.6.1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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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7 条、第 11.11.1 条,本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2 条、第 4.1.4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20 年修订)》第 1.3 条、第 6.6.1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昌健投资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7 条和本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2 条的规定,
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陈夏英、陈海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陈夏英、陈海军、杭州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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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