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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 1048 号
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
头街道 137 号;
封有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栾福梅,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
或“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 月 14 日,紫鑫药业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 2 —
预计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48,500 万元至-43,000 万元。 2022 年 2 月 25 日,紫鑫药业披
露《2021 年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21 年度净利润为-55,473.89
万元。 2022 年 4 月 26 日,紫鑫药业披露《2021 年年度业绩快报
修正公告》,预计 2021 年净利润为-95,225.56 万元。 2022 年 6
月 30 日,紫鑫药业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经审计的
净利润为-99,809.49 万元。紫鑫药业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经
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紫鑫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第 5.1.4 条的规定。
紫鑫药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封有顺、 财务总监栾福梅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封有
顺、 财务总监栾福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3 —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