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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退(00208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2 3207.10 2.697
2 信托 1 792.21 0.666
2023-06-30 1 其他 2 3825.09 3.217
2 信托 1 792.21 0.666
2023-03-31 1 其他 2 3067.09 2.448
2 信托 1 792.21 0.632
2022-12-31 1 其他 1 2167.99 1.730
2 信托 1 792.21 0.632
2022-09-30 1 其他 1 2167.99 1.739
2 信托 1 792.21 0.63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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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11 1.04 0.99 5.05 50.00 52.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陂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11 1.04 0.99 5.05 50.00 52.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5-11 1.01 0.99 2.02 99.94 100.94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11 1.04 0.99 5.05 100.00 104.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西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3-05-11 1.01 0.99 2.02 400.00 404.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县前街证券营业部

2023-05-04 0.93 0.93 0 50.00 46.5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西北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奚方,张亦斌,徐磊,戴巍,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海:关于公司收到董事长《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亦斌
公告日期 2024-0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张亦斌)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亦斌
公告日期 2024-0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海宜及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奚方,张亦斌,徐磊,戴巍,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2-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海:关于公司资金被扣划暨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新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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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2-06

处罚对象:

奚方,张亦斌,徐磊,戴巍,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089 证券简称: *ST 新海公告编号: 2024-015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4 年 2 月 5 日,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公司披露
的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实际为负值, 2019 年会计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决定书》 ,现将《决定书》具体内
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 ,住所:江苏
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泾茂路 168 号。
张亦斌,男, 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新海宜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省
苏州市工业园区澜韵园 32 幢 1 室。
戴巍,女, 1976 年 3 月出生, 2010 年 3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新海宜财务总
监,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天辰花园 6 幢 1204 室。徐磊,男, 1983 年 10 月出生,时任新海宜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
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九华路 88 号 9 幢 1302 室。
奚方,男, 1963 年 10 月出生, 2020 年 4 月至今任新海宜财务总监,住址:
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 119 弄 20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会对新海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新海宜、张亦斌、戴巍、徐磊、奚方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举行了听
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海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海宜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一)专网通信业务实施情况
2014 年 3 月,新海宜董事长张亦斌与隋某力、郑某彬、吴某森、聂某龙、
吴某、胡某平等人入股成立苏州新海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信息)、
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电子),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
网通信产品的虚假生产加工及购销,上下游、产品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
虚假实物流转都由隋某力操控,相关业务构成虚假销售循环。新海宜、新海宜电
子虽然签订了相应的采购销售合同,但是对于合同所列的产品是否有真实用途并
不清楚,对外披露为销售硬件产品的主营业务存在虚假记载。
(二)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
增情况
2014 年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新海宜通过直接和设立子公司方式参与隋某
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新海宜本部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无实物流转,
仅是合同、单据及资金上的流转,其形成的收入、 利润作为正常硬件产品销售收
入、利润予以确认。 新海宜电子通过参与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2019 年 9 月新海宜电子不再纳入新海宜合并报表范围后,新海宜通过确认新海
宜电子专网通信自循环虚假业务投资收益,虚增 2019 年度利润。
2014 年至 2019 年,新海宜通过参与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虚增收入和利润,其中: 2014 年虚增销售收入 224,987,179.90 元,虚增销售成
本 177,998,323.50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46,988,856.40 元; 2015 年虚增销售
收入 907,757,521.29 元,虚增销售成本 754,489,954.18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53,267,567.11 元; 2016 年虚增销售收入 1,188,256,863.32 元,虚增销售成本
1,038,987,392.09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49,269,471.23 元; 2017 年虚增销售
收入 875,976,068.37 元,虚增销售成本 795,148,548.62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80,827,519.75 元; 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420,293,965.68 元,虚增销售成本
348,340,892.57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71,953,073.11 元; 2019 年上半年虚增
销售收入 124,227,433.64 元,虚增销售成本 102,899,820.94 元,相应虚增利润
总额 21,327,612.70 元; 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 39,118,843.02 元。
张亦斌作为时任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决定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知悉隋某力
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其从 2015 年底起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诸多异常迹象未采取措
施。戴巍作为时任新海宜财务总监,长期分管财务工作,主要负责新海宜本部专
网通信业务审批付款和催款,关注到新海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性。
徐磊作为时任新海宜董事会秘书,兼任新海宜电子董事,其知悉新海宜本部的专
网通信业务为纯贸易业务,收取固定利息,知悉新海宜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大部
分也是贸易业务。张亦斌、徐磊在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
半年度报告上签字,戴巍在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
报告上签字。
二、新海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
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参股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关于山东
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金)新能源补贴收入 51,522,960.00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导致新海宜 2019 年多调减期初长期股权投资
19,614,790.87 元,少确认投资损失 19,614,790.87 元。
1.新海宜 2019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9 日,新海宜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编号 2020-066)称,参股公司陕西通家自查发现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部分
新能源汽车采购的关键零部件发票信息与推荐目录不一致,根据工信部有关规定,
该部分新能源汽车无法申报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贴,不能在销售当期确认国家
财政补贴收入。因此,陕西通家在 2019 年分别追溯调减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79,237,120.00 元、 172,813,552.36 元。由于新海宣持有陕西通家
35.82%的股权(2018 年 12 月前持股比例为 38.07%),根据权益法核算结果, 新
海宜在 2019 年分别追溯调减 2017 年度、 2018 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
68,235,571.59 元、 65,790,119.38 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新海宜 2019 年年
初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由 272,236,787.07 元减记至
138,211,096.10 元。
陕西通家 2019 年亏损 1,043,507,314.66 元,按新海宜持股比例 35.82%计
算,新海宜 2019 年需要确认的投资亏损为 373,784,320.11 元,按照权益法核算
会导致新海宜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因此,会计差错更
正前,新海宜在 2019 年应确认投资亏损 272,236,787.07 元,而采取会计差错更
正后,新海宜在 2019 年只需要确认投资亏损 138,211,096.10 元。
2.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情况
(1)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的合作模式
2019 年 6 月份之前,因山东国金未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资质,借用
陕西通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对其生产的 GM3 国金牌车辆(即陕西通家公告的
STJ6460EV1 和 STJ6460EV5 型号的车辆)出具车辆合格证,并通过陕西通家进行
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协议约定,山东国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车辆销售完成
后所有的问题由山东国金负责,陕西通家如果收到国家财政补贴,需要将其支付
给山东国金。该车型生产、组装、销售均由山东国金自主完成,陕西通家仅收取每台 300 元的代申报费用。账务处理中,双方按正常的销售与采购业务入账,实
际上无实物流转,仅有票据流转。
(2)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相关业务前期部分账务处理情况
陕西通家账面记录显示, 2017 年度,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型号为
STJ6460EV1 的车辆 418 台,确认车辆销售收入 51,295,555.56 元,新能源汽车
补贴收入 20,231,200.00 元,收入确认合计 71,526,755.56 元,含税应收账款总
额为 80,247,000.00 元。上述 418 台车辆物料均来自山东国金,确认含税应付账
款共计 80,071,445.00 元。
2018 年度,陕西通家账面记录从山东国金采购原材料生产型号为
STJ6460EV1 及 STJ6460EV5 的车辆 825 台,其中 8 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1 台转为陕西通家固定资产使用, 2 台销售给宝鸡市
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其余 814 台车销售回山东国金。就 814 台车辆确认的销售收
入 98,676,575.20 元,计提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为 32,115,320.00 元,收入确认
合计 130,791,895.21 元,确认含税应收账款 146,826,479.72 元,应付账款
169,930,220.00 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在 2018 年审计时关
注到该业务模式,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将陕西通家当年确认的车辆销售收
入 98,676,575.20 元 、 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 32,115,320.00 元和成本
130,581,377.95 元予以冲销,按净额法仅就每台 300 元代申报费用部分确认了
收入 210,517.25 元。冲销后,陕西通家账面上仅剩下当年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
款 32,115,320.00 元(799 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4,858,435.90 元(销项税
额与进项税额抵消后的金额)和应付山东国金原材料采购款 36,763,238.42 元同
时挂账。陕西通家接受了大信所的处理方式,对 2018 年按净额法进行了调整。
2017 年未调整,仍按总额法核算。
(3)陕西通家 2019 年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的情况
陕西通家将 2017、 2018 年度账面记载的销售给山东国金的 1,190 台车辆的
新能源补贴收入共计 51,522,960.00 元进行了前期差错追溯调整。2017 年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的 418 台车辆中有 4 台已于 2018 年 6 月份
申报过国家财政补贴,其中 3 台通过工信部初审和终审, 1 台因工信部终审时现
场未查到车辆被核减。陕西通家在 2019 年度对未申报补贴的 414 台车辆的新能
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 20,037,600.00 元,
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22,000.00 元,共计 20,059,600.00 元。
2018 年陕西通家销售回山东国金的 814 台车辆中有 25 台被山东国金用于国
金研究院进行试验,不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因此,陕西通家账面记录的
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的车辆为 799 台(其中包含 8 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
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以及 2 台销售给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的车
辆)。上述 799 台车辆中,有 23 台型号为 STJ6460EV5 的车辆公告的电机供应商
为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和鑫)、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和联合电子,电机发票实际由山东国金提供,陕西通家认为虽然公告的电机供
应商与电机发票提供厂家不符,但因为前期取得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大于账面
可申报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所需要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认定上述 23 台车辆存
在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的可能性,因此仅对 776 台车辆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
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 31,441,360.00 元,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22,000.00 元,共计 31,463,360.00 元。
3.陕西通家对与山东国金有关的部分业务前期会计差错调整错误
2017 年和 2018 年度,陕西通家在账务处理上将代为申报补贴的业务伪装成
正常的购销业务。即陕西通家先虚构向山东国金的原材料采购业务,再虚构生产
过程,最后虚构向山东国金的整车销售业务。陕西通家将上述业务按正常的销售
与采购业务进行处理,陕西通家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材料款远大于应收山东
国金的 GM3 车辆销售款,差额部分主要是预提的补贴金额。即在上述业务中,其
销售收入与补贴收入之和与采购成本基本持平。陕西通家应将与该部分车辆有关
的销售收入、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和车辆成本予以冲回,应收国家财政补贴款
51,522,960.00 元应予核减,同时应冲减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款项,新海宜
2019 年度不应该冲减期初未分配利润和长期投权投资。上述错误导致新海宜虚减 2019 年年初长期股权投资余额 19,614,790.87 元,少确认投资损失
19,614,790.87 元。
(二)审计调整错误的相关情况
1.2018 年审计调整情况
2018 年,新海宜聘请大信所对其《2018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大信所在
审计过程中,发现陕西通家部分汽车销售给宝鸡电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404 辆车、
陕西即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777 辆车,但上述客户未提车,且陕西通家负有车辆
保管责任,且至审计日无销售回款。对该部分销售,陕西通家在账面上已确认收
入,但大信所认为上述车辆的风险报酬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对
上述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对上述 1,181 台车销售确认的收入进行了调减,金额
共计 47,598,273.60 元。
2.2019 年审计机构发现 2018 年审计调整有误
2019 年,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对新
海宜 2019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大信所在 2018 年审计中,存在调整
错误。上述 1,181 台车涉及新能源汽车的国家财政补贴调整时,由于对相关车辆
型号对应的国家财政补贴金额比对错误,实质调减的金额应是 33,258,825.60
元, 2018年多调减14,339,448.00元,以及对上述车辆地方补贴少调减58,176.00
元。共计对 2018 年收入多调减了 14,281,272.00 元,导致陕西通家 2018 年少确
认补贴收入 14,281,272.00 元。
2019 年,中天运发现上述错误后,未追溯调整 2018 年财务报告,而是冲减
了 2019 年当期的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新海宜接受了中天运的审计调整。
按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 38.07%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笔处理使新海宜
对陕西通家长期股权投资 2019 年期初数额少计 5,436,880.25 元,由于 2019 年
陕西通家巨额亏损,新海宜按比例应确认的投资损失远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
额,该事项使新海宜少确认 2019 年投资损失 5,436,880.25 元,占新海宜当年利
润总额比重为 5.29%。
(三)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的相关情况新海宜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对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汽
控股)向新海宜提起诉讼的情况进行及时准确披露,预计负债计提未考虑逾期利
息的影响。按照法院一审判决金额的 50%计提预计负债,新海宜 2019 年度应计
提预计负债 207,80,542.12 元,实际计提预计负债 20,000,000.00 元,少计预计
负债 780,542.12 元。
1.该项预计负债涉及的借款情况
2018 年 6 月 29 日,陕汽控股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 4,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同日,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保证合
同》,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陕西通家未履约,新海宜也未履行
保证责任。 2018 年 12 月 5 日,陕西通家、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借款合同
>补充协议》,陕西通家承诺分 13 期按月偿还前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新海宜继
续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陕西通家在支付 300 万元后,未继续支付,新海宜也未支
付相关款项。
2.该项预计负债涉及的诉讼及判决情况
2019 年 8 月 20 日,陕汽控股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陕西通家、
新海宜,要求归还上述借款。 2020 年 5 月 18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
行一审判决,判令陕西通家向陕汽控股返还本金 39,776,160.00 元、支付逾期利
息(以 39,776,16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4.698%标
准计付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向陕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
39,776,160.00 元为基数,分别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起)、
驳回陕汽控股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新海宜就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
海宜接到一审判决后,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聘请律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2020 年 12 月 3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贷款利率相关执行标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新
海宜应支付陕汽控股借款本金 39,776,160.00 元及逾期利息 1,784,924.24 元,
共计 41,561,084.24 元。3.预计负债计提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2020 年 6 月 9 日,新海宜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对该项诉讼披露为"截至本
财务报表报出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该披露信息与 2020 年 5 月 18 日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的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在财务报表中,仅对该笔
借款按照本金 4,000 万元计提预计负债 2,000 万元,未按照本金及相关逾期利息
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少计提预计负债 780,542.12 元。
上述三个事项共导致新海宜多计 2019 年度利润总额 25,832,213.24 元。
张亦斌作为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及陕西通家实际控制人、董事,对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在张亦斌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参与、
主导上述新海宜前期差错更正事'宜,且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该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奚方作为新海宜财务总监,参与新海宜前期差错更正事宜,
知悉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业务模式及相关账务处理且在新海宜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确认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
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其中: 2014 年虚增销售收入
224,987,179.90 元 , 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19.70% , 虚增销售成本
177,998,323.5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6,988,856.4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70%;2015 年虚增销售收入 907,757,521.29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52.11%,
虚增销售成本 754,489,954.18 元,虚增利润总额 153,267,567.11 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82.29%;2016 年虚增销售收入 1,188,256,863.32 元,占当期披露
收入总额的 62.52%,虚增销售成本 1,038,987,392.09 元,虚增利润总额
149,269,471.2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03.33%;2017 年虚增销售收入
875,976,068.37 元 , 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54.59% , 虚增销售成本
795,148,548.62 元,虚增利润总额 80,827,519.7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
对值)的 50.52%;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420,293,965.68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
额的 54.84%,虚增销售成本 348,340,892.57 元,虚增利润总额 71,953,073.1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33%;2019 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
124,227,433.64 元 , 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46.14% , 虚增销售成本102,899,820.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21,327,612.7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
对值)的 17.38%;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 64,951,056.2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 63.28%(以新海宜 2021 年 7 月更正后的利润总额数据为基准)。经测算,新
海宜 2016 年至 2018 年实际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海宜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
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审计机构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海宜披露的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对于新海宜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 2014 年至 2019 年年报及 2019 年半年
报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磊违反了《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时任财务总监戴巍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其中,张亦斌未勤勉尽责,是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戴巍、徐磊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新海宜因会计处理不当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
任董事长张亦斌、时任财务总监奚方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张亦斌未勤勉尽责,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奚方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新海宜、张亦斌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认定新海宜通过
专网通信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专网通信业务具备实
际生产过程,有真实的物流运输,新海宜为此投入大量资源并形成科研成果,相
关交易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其二,新海宜专网通信业务可以按照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或按照借款期限
分期确认利息收入,不会导致当期利润发生变化。即使剔除专网通信业务形成的
归母净利润,也应当扣除为取得、从事专网通信业务收入所产生的费用和确认的
税费,合计约 8,900 万元,考虑上述费用后,新海宜 2016 年归母净利润为 973
万元。
其三,新海宜积极配合调查,并在陕西通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后,采取适当
补救措施并及时公告。
其四,新海宜不知悉也没有能力知悉专网通信业务虚假,是受害人,不存在
任何违法违规的故意或过失。
其五,新海宜违规披露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公布实施之前,
应比照 2005 年《证券法》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张亦斌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新海宜和张亦斌为专网通信业务投入巨
大人财物资源。其二,张亦斌作为董事长,已勤勉尽责,对于隋某力团伙设计的
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概不知情、均未参与。
综上,新海宜、张亦斌请求免于处罚。
戴巍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戴巍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并亲自了解相关情
况、参与上下游访谈,有理由认为新海宜和新海宜电子开展的是正常业务。其二,
2014 年至 2016 年,新海宜本部专网通信业务的利润均已收到,不存在虚增,戴
巍作为财务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其处罚偏重。其三,戴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
查。综上,戴巍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徐磊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徐磊未参与专网通信相关业务的生产、销售
和管理。其二,徐磊认为专网通信业务是正常业务,无异常情况,其在专业和能
力范围内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其三,新海宜母子公司对外销售并未收取固定利
息,相关贸易行为未被禁止,出现欺诈和坏账的风险较小,且相关业务收款良好,
未造成实际损失。其四,徐磊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综上,徐磊请求免于处
罚或减轻处罚。奚方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奚方积极调整陕西通家相关会计差错,已勤
勉尽责。其二,奚方未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事先告知书未对责任范围区分,仍对
其处罚,明显不当。综上,奚方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针对新海宜、张亦斌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认定新海宜虚
增销售收入、利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是根据在案证据,在业务开展之初,
张亦斌就知悉隋某力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在 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张亦斌已经
开始怀疑专网通信业务。二是新海宜本部的专网通信业务全部为贸易形式,仅为
签订购销合同,无实物流转。三是新海宜电子虽进行了少量加工组装,但相关证
据不足以证明有真实生产。例如,部分产品的生产为委外加工,但加工过程没有
任何增值,支付的委外加工费为张亦斌支付给吴某、胡某平的回款奖励;部分原
材料领用时间及产成品入库时间早于原材料入库时间。四是新海宜本部销售专网
通信产品并不接触实际货物,新海宜电子销售的专网通信产品由隋某力指定的物
流公司运输, 并非所有的业务均有实物流转。
其二,专网通信业务不应确认相应收入、利润,相关费用不应扣除。一是专
网通信业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本案所涉专网通
信业务无真实业务背景,系自循环模式,新海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主要负责提
供资金,保障该业务上下游的资金流转,并配合合同盖章。上述业务系虚假业务,
不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二是专网通信业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也不能采用净额
法核算。新海宜连续多年将此类业务披露为包括专网通信系统在内的通信产品的
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并未提及上述业务属融资性贸易或借款,并且新海宜参
与的提供资金的业务属循环业务、虚假业务,相关的利益流入不应予以确认。三
是新海宜主张扣除的相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属于日常运营支出,
已实际发生并入账,并且相关费用是因开展违法违规活动而发生的,因此在计算
虚增利润时予以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会对新海宜虚增收入和利润
总额的认定准确。
其三,对于新海宜、张亦斌提出的其对于陕西通家会计处理不当相关事项积
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等意见,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其四,新海宜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继续状态,行为终了于现行
《证券法》正式实施后,适用现行《证券法》并无不当,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
虑新海宜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新海宜、张亦斌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对于新海宜、张亦
斌提出的关于新海宜电子应纳入合并报表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在处罚决定中予以
调整,相关调整不影响对新海宜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量罚。
针对张亦斌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在业务开展之初,张
亦斌就知悉隋某力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在 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张亦斌已经开
始怀疑专网通信业务。但张亦斌未对该业务开展过程中诸多异常迹象采取措施,
放任新海宜继续开展该业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亦斌已勤勉尽责。综上,我
会对张亦斌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戴巍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戴巍作为新海宜财务总监,
客观上参与了专网通信业务的审批付款和催款,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的上下游都是
隋某力控制,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某力方确定。其二,戴巍关注
到了新海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性,包括大额预付款挂账、同一主体
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等,但仍签字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其三,现有
证据不足以证明戴巍已勤勉尽责。综上,我会对戴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徐磊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徐磊作为新海宜董事会秘
书,因负责重要大额合同披露而对专网通信业务有所了解。其二,徐磊在询问笔
录中承认知悉专网通信业务大部分为纯贸易业务,也已关注到相关异常情况,但
新海宜将专网通信业务对外披露为正常的硬件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徐磊仍签字保
证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其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磊已勤勉尽责。综
上,我会对徐磊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奚方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奚方作为新海宜财务总监,
知悉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的业务模式及相关账务处理,对于相关会计处理不当负
有主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奚方已勤勉尽责。其二,事先告知书中对专网
通信业务与陕西通家会计处理两个事项的责任人员予以明确区分,并未认定奚方
为专网通信相关事项的责任人员。其三,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相关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奚方处以法定幅度内最低金额罚款,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奚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新海宜跨越新旧法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同时考虑到新海宜、张亦斌对于陕西通家会计处理
不当事项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
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
罚款;
二、对张亦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徐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奚方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戴巍
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

*ST新海:关于公司收到董事长《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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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2-06

处罚对象:

张亦斌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 新海公告编号:2024-018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董事长《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4 年 2 月 5 日,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4 号。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实际为负值,2019 年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2 号,
现将《市场禁入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张亦斌,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澜韵园
32 幢 1 室。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会对新海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张亦斌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海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海宜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一)专网通信业务实施情况
    2014 年 3 月,新海宜董事长张亦斌与隋某力、郑某彬、吴某森、聂某龙、
吴某、胡某平等人入股成立苏州新海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信息)、
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电子),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
网通信产品的虚假生产加工及购销,上下游、产品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
虚假实物流转都由隋某力操控,相关业务构成虚假销售循环。新海宜、新海宜电
子虽然签订了相应的采购销售合同,但是对于合同所列的产品是否有真实用途并
不清楚,对外披露为销售硬件产品的主营业务存在虚假记载。
    (二)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
增情况
    2014 年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新海宜通过直接和设立子公司方式参与隋某
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新海宜本部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无实物流转,
仅是合同、单据及资金上的流转,其形成的收入、利润作为正常硬件产品销售收
入、利润予以确认。新海宜电子通过参与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
2019 年 9 月新海宜电子不再纳入新海宜合并报表范围后,新海宜通过确认新海
宜电子专网通信自循环虚假业务投资收益,虚增 2019 年度利润。
    2014 年至 2019 年,新海宜通过参与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其中:2014 年虚增销售收入 224,987,179.90 元,虚增销售成本 177,998,323.50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46,988,856.40 元;2015 年虚增销售收入 907,757,521.29
元,虚增销售成本 754,489,954.18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53,267,567.11 元;
2016 年虚增销售收入 1,188,256,863.32 元,虚增销售成本 1,038,987,392.09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49,269,471.23 元;2017 年虚增销售收入 875,976,068.37
元,虚增销售成本 795,148,548.62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80,827,519.75 元;
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420,293,965.68 元,虚增销售成本 348,340,892.57 元,
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71,953,073.11 元 ; 2019 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
124,227,433.64 元, 虚增销售成本 102,899,820.94 元, 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21,327,612.70 元;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 39,118,843.02 元。
    张亦斌时任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决定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知悉隋某力控制
专网通信业务,其从 2015 年底起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诸多异常迹象未采取措施。
    二、新海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
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参股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关于山东
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金)新能源补贴收入 51,522,960.00
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导致新海宜 2019 年多调减期初长期股权投资
19,614,790.87 元,少确认投资损失 19,614,790.87 元。
    1.新海宜 2019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9 日,新海宜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编号 2020-066)称,参股公司陕西通家自查发现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部分
新能源汽车采购的关键零部件发票信息与推荐目录不一致,根据工信部有关规定,
该部分新能源汽车无法申报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贴,不能在销售当期确认国家
财政补贴收入。因此,陕西通家在 2019 年分别追溯调减 2017 年度、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79,237,120.00 元、172,813,552.36 元。由于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
35.82%的股权(2018 年 12 月前持股比例为 38.07%),根据权益法核算结果,新
海宜在 2019 年分别追溯调减 2017 年度、2018 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
68,235,571.59 元、65,790,119.38 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新海宜 2019 年年
初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由 272,236,787.07 元减记至
138,211,096.10 元。
    陕西通家 2019 年亏损 1,043,507,314.66 元,按新海宜持股比例 35.82%计
算,新海宜 2019 年需要确认的投资亏损为 373,784,320.11 元,按照权益法核算
会导致新海宜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因此,会计差错更
正前,新海宣在 2019 年应确认投资亏损 272,236,787.07 元,而采取会计差错更
正后,新海宜在 2019 年只需要确认投资亏损 138,211,096.10 元。
    2.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情况
    (1)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的合作模式
    2019 年 6 月份之前,因山东国金未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资质,借用
陕西通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对其生产的 GM3 国金牌车辆(即陕西通家公告的
STJ6460EV1 和 STJ6460EV5 型号的车辆)出具车辆合格证,并通过陕西通家进行
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协议约定,山东国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车辆销售完成
后所有的问题由山东国金负责,陕西通家如果收到国家财政补贴,需要将其支付
给山东国金。该车型生产、组装、销售均由山东国金自主完成,陕西通家仅收取
每台 300 元的代申报费用。账务处理中,双方按正常的销售与采购业务入账,实
际上无实物流转,仅有票据流转。
    (2)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相关业务前期部分账务处理情况
    陕西通家账面记录显示,2017 年度,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型号为
STJ6460EV1 的车辆 418 台,确认车辆销售收入 51,295,555.56 元,新能源汽车
补贴收入 20,231,200.00 元,收入确认合计 71,526,755.56 元,含税应收账款总
额为 80,247,000.00 元。上述 418 台车辆物料均来自山东国金,确认含税应付账
款共计 80,071,445.00 元。
    2018 年度 , 陕西通家账面记录从山东国金采购原材料生产型号为
STJ6460EV1 及 STJ6460EV5 的车辆 825 台,其中 8 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1 台转为陕西通家固定资产使用,2 台销售给宝鸡市
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其余 814 台车销售回山东国金。就 814 台车辆确认的销售收
入 98,676,575.20 元,计提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为 32,115,320.00 元,收入确认
合计 130,791,895.21 元,确认含税应收账款 146,826,479.72 元,应付账款
169,930,220.00 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在 2018 年审计时
关注到该业务模式,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将陕西通家当年确认的车辆销售
收入 98,676,575.20 元 、 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 32,115,320.00 元和成本
130,581,377.95 元予以冲销,按净额法仅就每台 300 元代申报费用部分确认了
收入 210,517.25 元。冲销后,陕西通家账面上仅剩下当年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
款 32,115,320.00 元(799 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4,858,435.90 元(销项税
额与进项税额抵消后的金额)和应付山东国金原材料采购款 36,763,238.42 元同
时挂账。陕西通家接受了大信所的处理方式,对 2018 年按净额法进行了调整。
    2017 年未调整,仍按总额法核算。
    (3)陕西通家 2019 年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的情况
    陕西通家将 2017、2018 年度账面记载的销售给山东国金的 1,190 台车辆的
新能源补贴收入共计 51,522,960.00 元进行了前期差错追溯调整。
    2017 年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的 418 台车辆中有 4 台已于 2018 年 6 月份
申报过国家财政补贴,其中 3 台通过工信部初审和终审,1 台因工信部终审时现
场未查到车辆被核减。陕西通家在 2019 年度对未申报补贴的 414 台车辆的新能
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 20,037,600.00 元,
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22,000.00 元,共计 20,059,600.00 元。
    2018 年陕西通家销售回山东国金的 814 台车辆中有 25 台被山东国金用于国
金研究院进行试验,不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因此,陕西通家账面记录的
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的车辆为 799 台(其中包含 8 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
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以及 2 台销售给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的车
辆)。上述 799 台车辆中,有 23 台型号为 STJ6460EV5 的车辆公告的电机供应商
为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和鑫)、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和联合电子,电机发票实际由山东国金提供,陕西通家认为虽然公告的电机供
应商与电机发票提供厂家不符,但因为前期取得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大于账面
可申报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所需要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认定上述 23 台车辆存
在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的可能性,因此仅对 776 台车辆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
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 31,441,360.00 元,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22,000.00 元,共计 31,463,360.00 元。
    3.陕西通家对与山东国金有关的部分业务前期会计差错调整错误
    2017 年和 2018 年度,陕西通家在账务处理上将代为申报补贴的业务伪装成
正常的购销业务。即陕西通家先虚构向山东国金的原材料采购业务,再虚构生产
过程,最后虚构向山东国金的整车销售业务。陕西通家将上述业务按正常的销售
与采购业务进行处理,陕西通家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材料款远大于应收山东
国金的 GM3 车辆销售款,差额部分主要是预提的补贴金额。即在上述业务中,其
销售收入与补贴收入之和与采购成本基本持平。陕西通家应将与该部分车辆有关
的销售收入、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和车辆成本予以冲回,应收国家财政补贴款
51,522,960.00 元应予核减,同时应冲减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款项,新海宜
2019 年度不应该冲减期初未分配利润和长期投权投资。上述错误导致新海宜虚
减 2019 年年初长期股权投资余额 19,614,790.87 元 , 少确认投资损失
19,614,790.87 元。
    (二)审计调整错误的相关情况
    1.2018 年审计调整情况
    2018 年,新海宜聘请大信所对其《2018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大信所在
审计过程中发现陕西通家部分汽车销售给宝鸡电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404 辆车、
陕西即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777 辆车,但上述客户未提车,且陕西通家负有车辆
保管责任,且至审计日无销售回款。对该部分销售,陕西通家在账面上已确认收
入,但大信所认为上述车辆的风险报酬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对
上述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对上述 1,181 台车销售确认的收入进行了调减,金额
共计 47,598,273.60 元。
    2.2019 年审计机构发现 2018 年审计调整有误
    2019 年,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对新
海宜 2019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大信所在 2018 年审计中,存在调整
错误。上述 1,181 台车涉及新能源汽车的国家财政补贴调整时,由于对相关车辆
型号对应的国家财政补贴金额比对错误,实质调减的金额应是 33,258,825.60
元,2018 年多调减 14,339,448.00 元,以及对上述车辆地方补贴少调减 58,176.00
元。共计对 2018 年收入多调减了 14,281,272.00 元,导致陕西通家 2018 年少确
认补贴收入 14,281,272.00 元。
    2019 年,中天运发现上述错误后,未追溯调整 2018 年财务报告,而是冲减
了 2019 年当期的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新海宜接受了中天运的审计调整。
    按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 38.07%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笔处理使新海宜
对陕西通家长期股权投资 2019 年期初数额少计 5,436,880.25 元,由于 2019 年
陕西通家巨额亏损,新海宜按比例应确认的投资损失远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
额,该事项使新海宜少确认 2019 年投资损失 5,436,880.25 元,占新海宜当年利
润总额比重为 5.29%。
    (三)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对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汽
控股)向新海宜提起诉讼的情况进行及时准确披露,预计负债计提未考虑逾期利
息的影响。按照法院一审判决金额的 50%计提预计负债,新海宜 2019 年度应计
提预计负债 207,80,542.12 元,实际计提预计负债 20,000,000.00 元,少计预计
负债 780,542.12 元。
    1.该项预计负债涉及的借款情况
    2018 年 6 月 29 日,陕汽控股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 4,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同日,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保证合
同》,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陕西通家未履约,新海宜也未履行
保证责任。2018 年 12 月 5 日,陕西通家、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借款合同》
补充协议》,陕西通家承诺分 13 期按月偿还前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新海宜继续
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陕西通家在支付 300 万元后,未继续支付,新海宜也未支付
相关款项。
    2.该项预计负债涉及的诉讼及判决情况
    2019 年 8 月 20 日,陕汽控股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陕西通家、
新海宜,要求归还上述借款。2020 年 5 月 18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
行一审判决,判令陕西通家向陕汽控股返还本金 39,776,160.00 元、支付逾期利
息(以 39,776,16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4.698%标
准计付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向陕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
39,776,160.00 元为基数,分别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起)、
驳回陕汽控股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新海宜就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
海宜接到一审判决后,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聘请律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20 年 12 月 3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贷款利率相关执行标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新
海宜应支付陕汽控股借款本金 39,776,160.00 元及逾期利息 1,784,924.24 元,
共计 41,561,084.24 元。
    3.预计负债计提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2020 年 6 月 9 日,新海宜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对该项诉讼披露为"截至本
财务报表报出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该披露信息与 2020 年 5 月 18 日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的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在财务报表中,仅对该笔
借款按照本金 4,000 万元计提预计负债 2,000 万元,未按照本金及相关逾期利息
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少计提预计负债 780,542.12 元。
    上述三个事项共导致新海宜多计 2019 年度利润总额 25,832,213.24 元。
    张亦斌作为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及陕西通家实际控制人、董事,对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在张亦斌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参与、
主导上述新海宜前期差错更正事宜,且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该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
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4 年虚增销售收入
224,987,179.90 元 , 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19.70% , 虚增销售成本
177,998,323.5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6,988,856.4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70%;2015 年虚增销售收入 907,757,521.29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52.11%,
虚增销售成本 754,489,954.18 元,虚增利润总额 153,267,567.11 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82.29%;2016 年虚增销售收入 1,188,256,863.32 元,占当期披露
收入总额的 62.52% , 虚增销售成本 1,038,987,392.09 元 , 虚增利润总额
149,269,471.23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03.33%;2017 年虚增销售收入
875,976,068.37 元 , 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54.59% , 虚增销售成本
795,148,548.62 元,虚增利润总额 80,827,519.7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
对值)的 50.52%;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420,293,965.68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
额的 54.84%,虚增销售成本 348,340,892.57 元,虚增利润总额 71,953,073.1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33%;2019 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
124,227,433.64 元 , 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46.14% , 虚增销售成本
102,899,820.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21,327,612.7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
对值)的 17.38%;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 64,951,056.2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 63.28%(以新海宜 2021 年 7 月更正后的利润总额数据为基准)。经测算,新
海宜 2016 年至 2018 年实际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海宜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
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审计机构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海宜披露的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新海宜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 2014 年至 2019 年年报及 2019 年半年
报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张亦斌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于新海宜因会计处理不当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
任董事长张亦斌未勤勉尽贵,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张亦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张亦斌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认定新海宜通过专网通信
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专网通信业务具备实际生产过
程,有真实的物流运输,新海宜为此投入大量资源并形成科研成果,相关交易符
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其二,新海宣专网通信业务可以按照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或按照借款期限
分期确认利息收入,不会导致当期利润发生变化。即使剔除专网通信业务形成的
归母净利润,也应当扣除为取得、从事专网通信业务收入所产生的费用和确认的
税费,合计约 8,900 万元,考虑上述费用后,新海宜 2016 年归母净利润为 973
万元。
    其三,新海宜积极配合调查,并在陕西通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后,采取适当
补救措施并及时公告。
    其四,新海宜不知悉也没有能力知悉专网通信业务虚假,是受害人,不存在
任何违法违规的故意或过失。
    其五,新海宜违规披露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公布实施之前,
应比照 2005 年《证券法》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其六,新海宜和张亦斌为专网通信业务投入巨大人财物资源。张亦斌作为董
事长,已勤勉尽责,对于隋某力团伙设计的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概不知情、均未
参与。
    综上,张亦斌请求免于处罚。
    针对张亦斌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认定新海宜虚增销售收
入、利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是新海宜本部的专网通信业务全部为贸易形
式的虚假业务,仅为签订购销合同,无实物流转。二是新海宜电子虽进行了少量
加工组装,但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真实生产。例如,部分产品的生产为委外加
工,但加工过程没有任何增值,支付的委外加工费为张亦斌支付给吴某、胡某平
的回款奖励;部分原材料领用时间及产成品入库时间早于原材料入库时间。三是
新海宜本部销售专网通信产品并不接触实际货物,新海宜电子销售的专网通信产
品由隋某力指定的物流公司运输,并非所有的业务均有实物流转。
    其二,专网通信业务不应确认相应收入、利润,相关费用不应扣除。一是专
网通信业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本案所涉专网通
信业务无真实业务背景,系自循环模式,新海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主要负责提
供资金,保障该业务上下游的资金流转,并配合合同盖章。上述业务系虚假业务,
不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二是专网通信业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也不能采用净额
法核算。新海宜连续多年将此类业务披露为包括专网通信系统在内的通信产品的
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并未提及上述业务属融资性贸易或借款,并且新海宜参
与的提供资金的业务属循环业务、虚假业务,相关的利益流入不应予以确认。三
是新海宜主张扣除的相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属于日常运营支出,
已实际发生并入账,并且相关费用是因开展违法违规活动而发生的,因此在计算
虚增利润时予以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会对新海宜虚增收入和利润
总额的认定准确。
    其三,对于张亦斌提出的对于陕西通家会计处理不当相关事项积极配合调查、
采取补救措施等意见,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
    其四,新海宜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继续状态,行为终了于现行
《证券法》正式实施后,适用现行《证券法》并无不当,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
虑新海宜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情况,量罚适当。
    其五,在业务开展之初,张亦斌就知悉隋某力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在 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张亦斌已经开始怀疑专网通信业务。但张亦斌未对该业务开
展过程中诸多异常迹象采取措施,放任新海宜继续开展该业务。现有证据不足以
证明张亦斌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会对张亦斌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对于张亦斌提出关于新海宜
电子应纳入合并报表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在禁入决定中予以调整,相关调整不影
响对张亦斌的量罚。
    张亦斌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
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
决定:对张亦斌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
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
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
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张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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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5

处罚对象:

张亦斌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张亦斌)
〔2024〕2号
当事人:张亦斌,男,1964年12月出生,时任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海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亦斌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4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海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海宜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一)专网通信业务实施情况
2014年3月,新海宜董事长张亦斌与隋某力、郑某彬、吴某森、聂某龙、吴某、胡某平等人入股成立苏州新海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信息)、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电子),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产品的虚假生产加工及购销,上下游、产品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虚假实物流转都由隋某力操控,相关业务构成虚假销售循环。新海宜、新海宜电子虽然签订了相应的采购销售合同,但是对于合同所列的产品是否有真实用途并不清楚,对外披露为销售硬件产品的主营业务存在虚假记载。
(二)新海宜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2014年至2019年8月31日,新海宜通过直接和设立子公司方式参与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新海宜本部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无实物流转,仅是合同、单据及资金上的流转,其形成的收入、利润作为正常硬件产品销售收入、利润予以确认。新海宜电子通过参与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2019年9月新海宜电子不再纳入新海宜合并报表范围后,新海宜通过确认新海宜电子专网通信自循环虚假业务投资收益,虚增2019年度利润。
2014年至2019年,新海宜通过参与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其中:2014年虚增销售收入224,987,179.90元,虚增销售成本177,998,323.50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6,988,856.40元;2015年虚增销售收入907,757,521.29元,虚增销售成本754,489,954.18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3,267,567.11元;2016年虚增销售收入1,188,256,863.32元,虚增销售成本1,038,987,392.09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49,269,471.23元;2017年虚增销售收入875,976,068.37元,虚增销售成本795,148,548.62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80,827,519.75元;2018年虚增销售收入420,293,965.68元,虚增销售成本348,340,892.57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71,953,073.11元;2019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124,227,433.64元,虚增销售成本102,899,820.94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21,327,612.70元;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39,118,843.02元。
张亦斌时任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决定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知悉隋某力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其从2015年底起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诸多异常迹象未采取措施。
二、新海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参股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关于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金)新能源补贴收入51,522,960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导致新海宜2019年多调减期初长期股权投资19,614,790.87元,少确认投资损失19,614,790.87元。
1.新海宜2019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基本情况
2020年6月9日,新海宜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编号2020-066)称,参股公司陕西通家自查发现2017年度和2018年度部分新能源汽车采购的关键零部件发票信息与推荐目录不一致,根据工信部有关规定,该部分新能源汽车无法申报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贴,不能在销售当期确认国家财政补贴收入。因此,陕西通家在2019年分别追溯调减2017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179,237,120元、172,813,552.36元。由于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35.82%的股权(2018年12月前持股比例为38.07%),根据权益法核算结果,新海宜在2019年分别追溯调减2017年度、2018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68,235,571.59元、65,790,119.38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新海宜2019年年初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由272,236,787.07元减记至138,211,096.10元。
陕西通家2019年亏损1,043,507,314.66元,按新海宜持股比例35.82%计算,新海宜2019年需要确认的投资亏损为373,784,320.11元,按照权益法核算会导致新海宜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因此,会计差错更正前,新海宜在2019年应确认投资亏损272,236,787.07元,而采取会计差错更正后,新海宜在2019年只需要确认投资亏损138,211,096.10元。
2.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情况
(1)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的合作模式
2019年6月份之前,因山东国金未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资质,借用陕西通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对其生产的GM3国金牌车辆(即陕西通家公告的STJ6460EV1和STJ6460EV5型号的车辆)出具车辆合格证,并通过陕西通家进行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协议约定,山东国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车辆销售完成后所有的问题由山东国金负责,陕西通家如果收到国家财政补贴,需要将其支付给山东国金。该车型生产、组装、销售均由山东国金自主完成,陕西通家仅收取每台300元的代申报费用。账务处理中,双方按正常的销售与采购业务入账,实际上无实物流转,仅有票据流转。
(2)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相关业务前期部分账务处理情况
陕西通家账面记录显示,2017年度,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型号为STJ6460EV1的车辆418台,确认车辆销售收入51,295,555.56元,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20,231,200元,收入确认合计71,526,755.56元,含税应收账款总额为80,247,000元。上述418台车辆物料均来自山东国金,确认含税应付账款共计80,071,445元。
2018年度,陕西通家账面记录从山东国金采购原材料生产型号为STJ6460EV1及STJ6460EV5的车辆825台,其中8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1台转为陕西通家固定资产使用,2台销售给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其余814台车销售回山东国金。就814台车辆确认的销售收入98,676,575.20元,计提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为32,115,320元,收入确认合计130,791,895.21元,确认含税应收账款146,826,479.72元,应付账款169,930,220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在2018年审计时关注到该业务模式,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将陕西通家当年确认的车辆销售收入98,676,575.20元、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32,115,320元和成本130,581,377.95元予以冲销,按净额法仅就每台300元代申报费用部分确认了收入210,517.25元。冲销后,陕西通家账面上仅剩下当年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款32,115,320元(799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4,858,435.90元(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抵消后的金额)和应付山东国金原材料采购款36,763,238.42元同时挂账。陕西通家接受了大信所的处理方式,对2018年按净额法进行了调整。
2017年未调整,仍按总额法核算。
(3)陕西通家2019年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的情况
陕西通家将2017、2018年度账面记载的销售给山东国金的1,190台车辆的新能源补贴收入共计51,522,960元进行了前期差错追溯调整。
2017年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的418台车辆中有4台已于2018年6月份申报过国家财政补贴,其中3台通过工信部初审和终审,1台因工信部终审时现场未查到车辆被核减。陕西通家在2019年度对未申报补贴的414台车辆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20,037,600元,地方财政补贴金额22,000元,共计20,059,600元。
2018年陕西通家销售回山东国金的814台车辆中有25台被山东国金用于国金研究院进行试验,不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因此,陕西通家账面记录的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的车辆为799台(其中包含8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以及2台销售给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的车辆)。上述799台车辆中,有23台型号为STJ6460EV5的车辆公告的电机供应商为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和鑫)、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联合电子,电机发票实际由山东国金提供,陕西通家认为虽然公告的电机供应商与电机发票提供厂家不符,但因为前期取得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大于账面可申报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所需要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认定上述23台车辆存在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的可能性,因此仅对776台车辆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31,441,360元,地方财政补贴金额22,000元,共计31,463,360元。
3.陕西通家对与山东国金有关的部分业务前期会计差错调整错误
2017年和2018年度,陕西通家在账务处理上将代为申报补贴的业务伪装成正常的购销业务。即陕西通家先虚构向山东国金的原材料采购业务,再虚构生产过程,最后虚构向山东国金的整车销售业务。陕西通家将上述业务按正常的销售与采购业务进行处理,陕西通家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材料款远大于应收山东国金的GM3车辆销售款,差额部分主要是预提的补贴金额。即在上述业务中,其销售收入与补贴收入之和与采购成本基本持平。陕西通家应将与该部分车辆有关的销售收入、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和车辆成本予以冲回,应收国家财政补贴款51,522,960元应予核减,同时应冲减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款项,新海宜2019年度不应该冲减期初未分配利润和长期投权投资。上述错误导致新海宜虚减2019年年初长期股权投资余额19,614,790.87元,少确认投资损失19,614,790.87元。
(二)审计调整错误的相关情况
1.2018年审计调整情况
2018年,新海宜聘请大信所对其《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大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陕西通家部分汽车销售给宝鸡电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404辆车、陕西即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777辆车,但上述客户未提车,且陕西通家负有车辆保管责任,且至审计日无销售回款。对该部分销售,陕西通家在账面上已确认收入,但大信所认为上述车辆的风险报酬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对上述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对上述1,181台车销售确认的收入进行了调减,金额共计47,598,273.60元。
2.2019年审计机构发现2018年审计调整有误
2019年,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对新海宜2019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大信所在2018年审计中,存在调整错误。上述1,181台车涉及新能源汽车的国家财政补贴调整时,由于对相关车辆型号对应的国家财政补贴金额比对错误,实质调减的金额应是33,258,825.60元,2018年多调减14,339,448元,以及对上述车辆地方补贴少调减58,176元。共计对2018年收入多调减了14,281,272元,导致陕西通家2018年少确认补贴收入14,281,272元。
2019年,中天运发现上述错误后,未追溯调整2018年财务报告,而是冲减了2019年当期的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新海宜接受了中天运的审计调整。
按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38.07%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笔处理使新海宜对陕西通家长期股权投资2019年期初数额少计5,436,880.25元,由于2019年陕西通家巨额亏损,新海宜按比例应确认的投资损失远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该事项使新海宜少确认2019年投资损失5,436,880.25元,占新海宜当年利润总额比重为5.29%。
(三)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对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汽控股)向新海宜提起诉讼的情况进行及时准确披露,预计负债计提未考虑逾期利息的影响。按照法院一审判决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新海宜2019年度应计提预计负债20,780,542.12元,实际计提预计负债20,000,000元,少计预计负债780,542.12元。
1.该项预计负债涉及的借款情况
2018年6月29日,陕汽控股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4,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8月30日,同日,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保证合同》,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陕西通家未履约,新海宜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18年12月5日,陕西通家、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陕西通家承诺分13期按月偿还前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新海宜继续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陕西通家在支付300万元后,未继续支付,新海宜也未支付相关款项。
2.该项预计负债涉及的诉讼及判决情况
2019年8月20日,陕汽控股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陕西通家、新海宜,要求归还上述借款。2020年5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判令陕西通家向陕汽控股返还本金39,776,16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39,776,1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4.698%标准计付至2019年4月22日)、向陕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39,776,16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起)、驳回陕汽控股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新海宜就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海宜接到一审判决后,于2020年6月20日聘请律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贷款利率相关执行标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新海宜应支付陕汽控股借款本金39,776,160元及逾期利息1,784,924.24元,共计41,561,084.24元。
3.预计负债计提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2020年6月9日,新海宜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对该项诉讼披露为“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该披露信息与2020年5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的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在财务报表中,仅对该笔借款按照本金4,000万元计提预计负债2,000万元,未按照本金及相关逾期利息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少计提预计负债780,542.12元。
上述三个事项共导致新海宜多计2019年度利润总额25,832,213.24元。
张亦斌作为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及陕西通家实际控制人、董事,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在张亦斌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参与、主导上述新海宜前期差错更正事宜,且在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新海宜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4年虚增销售收入224,987,179.90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19.70%,虚增销售成本177,998,323.50元,虚增利润总额46,988,856.4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70%;2015年虚增销售收入907,757,521.29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2.11%,虚增销售成本754,489,954.18元,虚增利润总额153,267,567.1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29%;2016年虚增销售收入1,188,256,863.32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62.52%,虚增销售成本1,038,987,392.09元,虚增利润总额149,269,471.2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33%;2017年虚增销售收入875,976,068.37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4.59%,虚增销售成本795,148,548.62元,虚增利润总额80,827,519.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0.52%;2018年虚增销售收入420,293,965.68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4.84%,虚增销售成本348,340,892.57元,虚增利润总额71,953,073.1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33%;2019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124,227,433.64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46.14%,虚增销售成本102,899,820.94元,虚增利润总额21,327,612.7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7.38%;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64,951,056.2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3.28%(以新海宜2021年7月更正后的利润总额数据为基准)。经测算,新海宜2016年至2018年实际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海宜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审计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海宜披露的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新海宜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2014年至2019年年报及2019年半年报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张亦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于新海宜因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张亦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张亦斌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认定新海宜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专网通信业务具备实际生产过程,有真实的物流运输,新海宜为此投入大量资源并形成科研成果,相关交易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其二,新海宜专网通信业务可以按照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或按照借款期限分期确认利息收入,不会导致当期利润发生变化。即使剔除专网通信业务形成的归母净利润,也应当扣除为取得、从事专网通信业务收入所产生的费用和确认的税费,合计约8,900万元,考虑上述费用后,新海宜2016年归母净利润为973万元。
其三,新海宜积极配合调查,并在陕西通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后,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及时公告。
其四,新海宜不知悉也没有能力知悉专网通信业务虚假,是受害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故意或过失。
其五,新海宜违规披露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公布实施之前,应比照2005年《证券法》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其六,新海宜和张亦斌为专网通信业务投入巨大人财物资源。张亦斌作为董事长,已勤勉尽责,对于隋某力团伙设计的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概不知情、均未参与。
综上,张亦斌请求免于处罚。
针对张亦斌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认定新海宜虚增销售收入、利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是新海宜本部的专网通信业务全部为贸易形式的虚假业务,仅为签订购销合同,无实物流转。二是新海宜电子虽进行了少量加工组装,但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真实生产。例如,部分产品的生产为委外加工,但加工过程没有任何增值,支付的委外加工费为张亦斌支付给吴某、胡某平的回款奖励;部分原材料领用时间及产成品入库时间早于原材料入库时间。三是新海宜本部销售专网通信产品并不接触实际货物,新海宜电子销售的专网通信产品由隋某力指定的物流公司运输,并非所有的业务均有实物流转。
其二,专网通信业务不应确认相应收入、利润,相关费用不应扣除。一是专网通信业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本案所涉专网通信业务无真实业务背景,系自循环模式,新海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主要负责提供资金,保障该业务上下游的资金流转,并配合合同盖章。上述业务系虚假业务,不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二是专网通信业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也不能采用净额法核算。新海宜连续多年将此类业务披露为包括专网通信系统在内的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并未提及上述业务属融资性贸易或借款,并且新海宜参与的提供资金的业务属循环业务、虚假业务,相关的利益流入不应予以确认。三是新海宜主张扣除的相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属于日常运营支出,已实际发生并入账,并且相关费用是因开展违法违规活动而发生的,因此在计算虚增利润时予以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会对新海宜虚增收入和利润总额的认定准确。
其三,对于张亦斌提出的对于陕西通家会计处理不当相关事项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等意见,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
其四,新海宜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继续状态,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正式实施后,适用现行《证券法》并无不当,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新海宜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情况,量罚适当。
其五,在业务开展之初,张亦斌就知悉隋某力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在2015年底至2016年初,张亦斌已经开始怀疑专网通信业务。但张亦斌未对该业务开展过程中诸多异常迹象采取措施,放任新海宜继续开展该业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亦斌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会对张亦斌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对于张亦斌提出关于新海宜电子应纳入合并报表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在禁入决定中予以调整,相关调整不影响对张亦斌的量罚。
张亦斌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亦斌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2月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海宜及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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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5

处罚对象:

奚方,张亦斌,徐磊,戴巍,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海宜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4〕14号
当事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泾茂路168号。
张亦斌,男,1964年12月出生,时任新海宜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戴巍,女,1976年3月出生,2010年3月至2019年12月任新海宜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徐磊,男,1983年10月出生,时任新海宜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奚方,男,1963年10月出生,2020年4月至今任新海宜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海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新海宜、张亦斌、戴巍、徐磊、奚方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4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海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海宜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一)专网通信业务实施情况
2014年3月,新海宜董事长张亦斌与隋某力、郑某彬、吴某森、聂某龙、吴某、胡某平等人入股成立苏州新海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信息)、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电子),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产品的虚假生产加工及购销,上下游、产品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虚假实物流转都由隋某力操控,相关业务构成虚假销售循环。新海宜、新海宜电子虽然签订了相应的采购销售合同,但是对于合同所列的产品是否有真实用途并不清楚,对外披露为销售硬件产品的主营业务存在虚假记载。
(二)新海宜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2014年至2019年8月31日,新海宜通过直接和设立子公司方式参与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新海宜本部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无实物流转,仅是合同、单据及资金上的流转,其形成的收入、利润作为正常硬件产品销售收入、利润予以确认。新海宜电子通过参与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2019年9月新海宜电子不再纳入新海宜合并报表范围后,新海宜通过确认新海宜电子专网通信自循环虚假业务投资收益,虚增2019年度利润。
2014年至2019年,新海宜通过参与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其中:2014年虚增销售收入224,987,179.90元,虚增销售成本177,998,323.50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6,988,856.40元;2015年虚增销售收入907,757,521.29元,虚增销售成本754,489,954.18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3,267,567.11元;2016年虚增销售收入1,188,256,863.32元,虚增销售成本1,038,987,392.09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49,269,471.23元;2017年虚增销售收入875,976,068.37元,虚增销售成本795,148,548.62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80,827,519.75元;2018年虚增销售收入420,293,965.68元,虚增销售成本348,340,892.57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71,953,073.11元;2019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124,227,433.64元,虚增销售成本102,899,820.94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21,327,612.70元;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39,118,843.02元。
张亦斌作为时任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决定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知悉隋某力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其从2015年底起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诸多异常迹象未采取措施。戴巍作为时任新海宜财务总监,长期分管财务工作,主要负责新海宜本部专网通信业务审批付款和催款,关注到新海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性。徐磊作为时任新海宜董事会秘书,兼任新海宜电子董事,其知悉新海宜本部的专网通信业务为纯贸易业务,收取固定利息,知悉新海宜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大部分也是贸易业务。张亦斌、徐磊在新海宜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戴巍在新海宜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
二、新海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参股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关于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金)新能源补贴收入51,522,960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导致新海宜2019年多调减期初长期股权投资19,614,790.87元,少确认投资损失19,614,790.87元。
1.新海宜2019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基本情况
2020年6月9日,新海宜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编号2020-066)称,参股公司陕西通家自查发现2017年度和2018年度部分新能源汽车采购的关键零部件发票信息与推荐目录不一致,根据工信部有关规定,该部分新能源汽车无法申报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贴,不能在销售当期确认国家财政补贴收入。因此,陕西通家在2019年分别追溯调减2017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179,237,120元、172,813,552.36元。由于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35.82%的股权(2018年12月前持股比例为38.07%),根据权益法核算结果,新海宜在2019年分别追溯调减2017年度、2018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68,235,571.59元、65,790,119.38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新海宜2019年年初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由272,236,787.07元减记至138,211,096.10元。
陕西通家2019年亏损1,043,507,314.66元,按新海宜持股比例35.82%计算,新海宜2019年需要确认的投资亏损为373,784,320.11元,按照权益法核算会导致新海宜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因此,会计差错更正前,新海宜在2019年应确认投资亏损272,236,787.07元,而采取会计差错更正后,新海宜在2019年只需要确认投资亏损138,211,096.10元。
2.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情况
(1)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的合作模式
2019年6月份之前,因山东国金未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资质,借用陕西通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对其生产的GM3国金牌车辆(即陕西通家公告的STJ6460EV1和STJ6460EV5型号的车辆)出具车辆合格证,并通过陕西通家进行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协议约定,山东国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车辆销售完成后所有的问题由山东国金负责,陕西通家如果收到国家财政补贴,需要将其支付给山东国金。该车型生产、组装、销售均由山东国金自主完成,陕西通家仅收取每台300元的代申报费用。账务处理中,双方按正常的销售与采购业务入账,实际上无实物流转,仅有票据流转。
(2)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相关业务前期部分账务处理情况
陕西通家账面记录显示,2017年度,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型号为STJ6460EV1的车辆418台,确认车辆销售收入51,295,555.56元,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20,231,200元,收入确认合计71,526,755.56元,含税应收账款总额为80,247,000元。上述418台车辆物料均来自山东国金,确认含税应付账款共计80,071,445元。
2018年度,陕西通家账面记录从山东国金采购原材料生产型号为STJ6460EV1及STJ6460EV5的车辆825台,其中8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1台转为陕西通家固定资产使用,2台销售给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其余814台车销售回山东国金。就814台车辆确认的销售收入98,676,575.20元,计提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为32,115,320元,收入确认合计130,791,895.21元,确认含税应收账款146,826,479.72元,应付账款169,930,220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在2018年审计时关注到该业务模式,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将陕西通家当年确认的车辆销售收入98,676,575.20元、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32,115,320元和成本130,581,377.95元予以冲销,按净额法仅就每台300元代申报费用部分确认了收入210,517.25元。冲销后,陕西通家账面上仅剩下当年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款32,115,320元(799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4,858,435.90元(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抵消后的金额)和应付山东国金原材料采购款36,763,238.42元同时挂账。陕西通家接受了大信所的处理方式,对2018年按净额法进行了调整。
2017年未调整,仍按总额法核算。
(3)陕西通家2019年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的情况
陕西通家将2017、2018年度账面记载的销售给山东国金的1,190台车辆的新能源补贴收入共计51,522,960元进行了前期差错追溯调整。
2017年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的418台车辆中有4台已于2018年6月份申报过国家财政补贴,其中3台通过工信部初审和终审,1台因工信部终审时现场未查到车辆被核减。陕西通家在2019年度对未申报补贴的414台车辆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20,037,600元,地方财政补贴金额22,000元,共计20,059,600元。
2018年陕西通家销售回山东国金的814台车辆中有25台被山东国金用于国金研究院进行试验,不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因此,陕西通家账面记录的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的车辆为799台(其中包含8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以及2台销售给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的车辆)。上述799台车辆中,有23台型号为STJ6460EV5的车辆公告的电机供应商为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和鑫)、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联合电子,电机发票实际由山东国金提供,陕西通家认为虽然公告的电机供应商与电机发票提供厂家不符,但因为前期取得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大于账面可申报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所需要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认定上述23台车辆存在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的可能性,因此仅对776台车辆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31,441,360元,地方财政补贴金额22,000元,共计31,463,360元。
3.陕西通家对与山东国金有关的部分业务前期会计差错调整错误
2017年和2018年度,陕西通家在账务处理上将代为申报补贴的业务伪装成正常的购销业务。即陕西通家先虚构向山东国金的原材料采购业务,再虚构生产过程,最后虚构向山东国金的整车销售业务。陕西通家将上述业务按正常的销售与采购业务进行处理,陕西通家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材料款远大于应收山东国金的GM3车辆销售款,差额部分主要是预提的补贴金额。即在上述业务中,其销售收入与补贴收入之和与采购成本基本持平。陕西通家应将与该部分车辆有关的销售收入、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和车辆成本予以冲回,应收国家财政补贴款51,522,960元应予核减,同时应冲减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款项,新海宜2019年度不应该冲减期初未分配利润和长期投权投资。上述错误导致新海宜虚减2019年年初长期股权投资余额19,614,790.87元,少确认投资损失19,614,790.87元。
(二)审计调整错误的相关情况
1.2018年审计调整情况
2018年,新海宜聘请大信所对其《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大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陕西通家部分汽车销售给宝鸡电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404辆车、陕西即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777辆车,但上述客户未提车,且陕西通家负有车辆保管责任,且至审计日无销售回款。对该部分销售,陕西通家在账面上已确认收入,但大信所认为上述车辆的风险报酬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对上述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对上述1,181台车销售确认的收入进行了调减,金额共计47,598,273.60元。
2.2019年审计机构发现2018年审计调整有误
2019年,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对新海宜2019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大信所在2018年审计中,存在调整错误。上述1,181台车涉及新能源汽车的国家财政补贴调整时,由于对相关车辆型号对应的国家财政补贴金额比对错误,实质调减的金额应是33,258,825.60元,2018年多调减14,339,448元,以及对上述车辆地方补贴少调减58,176元。共计对2018年收入多调减了14,281,272元,导致陕西通家2018年少确认补贴收入14,281,272元。
2019年,中天运发现上述错误后,未追溯调整2018年财务报告,而是冲减了2019年当期的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新海宜接受了中天运的审计调整。
按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38.07%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笔处理使新海宜对陕西通家长期股权投资2019年期初数额少计5,436,880.25元,由于2019年陕西通家巨额亏损,新海宜按比例应确认的投资损失远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该事项使新海宜少确认2019年投资损失5,436,880.25元,占新海宜当年利润总额比重为5.29%。
(三)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对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汽控股)向新海宜提起诉讼的情况进行及时准确披露,预计负债计提未考虑逾期利息的影响。按照法院一审判决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新海宜2019年度应计提预计负债20,780,542.12元,实际计提预计负债20,000,000元,少计预计负债780,542.12元。
1.该项预计负债涉及的借款情况
2018年6月29日,陕汽控股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4,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8月30日,同日,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保证合同》,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陕西通家未履约,新海宜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18年12月5日,陕西通家、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陕西通家承诺分13期按月偿还前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新海宜继续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陕西通家在支付300万元后,未继续支付,新海宜也未支付相关款项。
2.该项预计负债涉及的诉讼及判决情况
2019年8月20日,陕汽控股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陕西通家、新海宜,要求归还上述借款。2020年5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判令陕西通家向陕汽控股返还本金39,776,16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39,776,1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4.698%标准计付至2019年4月22日)、向陕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39,776,16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起)、驳回陕汽控股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新海宜就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海宜接到一审判决后,于2020年6月20日聘请律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贷款利率相关执行标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新海宜应支付陕汽控股借款本金39,776,160元及逾期利息1,784,924.24元,共计41,561,084.24元。
3.预计负债计提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2020年6月9日,新海宜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对该项诉讼披露为“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该披露信息与2020年5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的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在财务报表中,仅对该笔借款按照本金4,000万元计提预计负债2,000万元,未按照本金及相关逾期利息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少计提预计负债780,542.12元。
上述三个事项共导致新海宜多计2019年度利润总额25,832,213.24元。
张亦斌作为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及陕西通家实际控制人、董事,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在张亦斌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参与、主导上述新海宜前期差错更正事宜,且在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奚方作为新海宜财务总监,参与新海宜前期差错更正事宜,知悉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业务模式及相关账务处理且在新海宜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确认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新海宜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4年虚增销售收入224,987,179.90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19.70%,虚增销售成本177,998,323.50元,虚增利润总额46,988,856.4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70%;2015年虚增销售收入907,757,521.29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2.11%,虚增销售成本754,489,954.18元,虚增利润总额153,267,567.1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29%;2016年虚增销售收入1,188,256,863.32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62.52%,虚增销售成本1,038,987,392.09元,虚增利润总额149,269,471.2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33%;2017年虚增销售收入875,976,068.37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4.59%,虚增销售成本795,148,548.62元,虚增利润总额80,827,519.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0.52%;2018年虚增销售收入420,293,965.68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4.84%,虚增销售成本348,340,892.57元,虚增利润总额71,953,073.1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33%;2019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124,227,433.64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46.14%,虚增销售成本102,899,820.94元,虚增利润总额21,327,612.7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7.38%;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64,951,056.2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3.28%(以新海宜2021年7月更正后的利润总额数据为基准)。经测算,新海宜2016年至2018年实际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海宜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审计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海宜披露的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对于新海宜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2014年至2019年年报及2019年半年报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磊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时任财务总监戴巍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其中,张亦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戴巍、徐磊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新海宜因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时任财务总监奚方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张亦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奚方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新海宜、张亦斌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认定新海宜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专网通信业务具备实际生产过程,有真实的物流运输,新海宜为此投入大量资源并形成科研成果,相关交易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其二,新海宜专网通信业务可以按照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或按照借款期限分期确认利息收入,不会导致当期利润发生变化。即使剔除专网通信业务形成的归母净利润,也应当扣除为取得、从事专网通信业务收入所产生的费用和确认的税费,合计约8,900万元,考虑上述费用后,新海宜2016年归母净利润为973万元。
其三,新海宜积极配合调查,并在陕西通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后,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及时公告。
其四,新海宜不知悉也没有能力知悉专网通信业务虚假,是受害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故意或过失。
其五,新海宜违规披露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公布实施之前,应比照2005年《证券法》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张亦斌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新海宜和张亦斌为专网通信业务投入巨大人财物资源。其二,张亦斌作为董事长,已勤勉尽责,对于隋某力团伙设计的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概不知情、均未参与。
综上,新海宜、张亦斌请求免于处罚。
戴巍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戴巍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并亲自了解相关情况、参与上下游访谈,有理由认为新海宜和新海宜电子开展的是正常业务。其二,2014年至2016年,新海宜本部专网通信业务的利润均已收到,不存在虚增,戴巍作为财务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其处罚偏重。其三,戴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综上,戴巍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徐磊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徐磊未参与专网通信相关业务的生产、销售和管理。其二,徐磊认为专网通信业务是正常业务,无异常情况,其在专业和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其三,新海宜母子公司对外销售并未收取固定利息,相关贸易行为未被禁止,出现欺诈和坏账的风险较小,且相关业务收款良好,未造成实际损失。其四,徐磊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综上,徐磊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奚方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奚方积极调整陕西通家相关会计差错,已勤勉尽责。其二,奚方未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事先告知书未对责任范围区分,仍对其处罚,明显不当。综上,奚方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针对新海宜、张亦斌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认定新海宜虚增销售收入、利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是根据在案证据,在业务开展之初,张亦斌就知悉隋某力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在2015年底至2016年初,张亦斌已经开始怀疑专网通信业务。二是新海宜本部的专网通信业务全部为贸易形式,仅为签订购销合同,无实物流转。三是新海宜电子虽进行了少量加工组装,但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真实生产。例如,部分产品的生产为委外加工,但加工过程没有任何增值,支付的委外加工费为张亦斌支付给吴某、胡某平的回款奖励;部分原材料领用时间及产成品入库时间早于原材料入库时间。四是新海宜本部销售专网通信产品并不接触实际货物,新海宜电子销售的专网通信产品由隋某力指定的物流公司运输,并非所有的业务均有实物流转。
其二,专网通信业务不应确认相应收入、利润,相关费用不应扣除。一是专网通信业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本案所涉专网通信业务无真实业务背景,系自循环模式,新海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主要负责提供资金,保障该业务上下游的资金流转,并配合合同盖章。上述业务系虚假业务,不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二是专网通信业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也不能采用净额法核算。新海宜连续多年将此类业务披露为包括专网通信系统在内的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并未提及上述业务属融资性贸易或借款,并且新海宜参与的提供资金的业务属循环业务、虚假业务,相关的利益流入不应予以确认。三是新海宜主张扣除的相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属于日常运营支出,已实际发生并入账,并且相关费用是因开展违法违规活动而发生的,因此在计算虚增利润时予以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会对新海宜虚增收入和利润总额的认定准确。
其三,对于新海宜、张亦斌提出的其对于陕西通家会计处理不当相关事项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等意见,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
其四,新海宜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继续状态,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正式实施后,适用现行《证券法》并无不当,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新海宜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新海宜、张亦斌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对于新海宜、张亦斌提出的关于新海宜电子应纳入合并报表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调整,相关调整不影响对新海宜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量罚。
针对张亦斌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在业务开展之初,张亦斌就知悉隋某力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在2015年底至2016年初,张亦斌已经开始怀疑专网通信业务。但张亦斌未对该业务开展过程中诸多异常迹象采取措施,放任新海宜继续开展该业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亦斌已勤勉尽责。综上,我会对张亦斌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戴巍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戴巍作为新海宜财务总监,客观上参与了专网通信业务的审批付款和催款,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的上下游都是隋某力控制,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某力方确定。其二,戴巍关注到了新海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性,包括大额预付款挂账、同一主体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等,但仍签字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其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戴巍已勤勉尽责。综上,我会对戴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徐磊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徐磊作为新海宜董事会秘书,因负责重要大额合同披露而对专网通信业务有所了解。其二,徐磊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知悉专网通信业务大部分为纯贸易业务,也已关注到相关异常情况,但新海宜将专网通信业务对外披露为正常的硬件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徐磊仍签字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其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磊已勤勉尽责。综上,我会对徐磊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奚方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奚方作为新海宜财务总监,知悉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的业务模式及相关账务处理,对于相关会计处理不当负有主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奚方已勤勉尽责。其二,事先告知书中对专网通信业务与陕西通家会计处理两个事项的责任人员予以明确区分,并未认定奚方为专网通信相关事项的责任人员。其三,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相关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奚方处以法定幅度内最低金额罚款,量罚适当。综上,我会对奚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新海宜跨越新旧法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同时考虑到新海宜、张亦斌对于陕西通家会计处理不当事项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张亦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徐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奚方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戴巍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2月5日

*ST新海:关于公司资金被扣划暨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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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2-11

处罚对象: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 新海        公告编号:2023-017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资金被扣划暨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半年报披露的信息,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是51,231,242.73
元;被冻结资金是30,998,549.56元;近期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完成之
后,公司目前货币资金余额1,926.00万。
    2、根据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持有的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股权由于司法判决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及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
院全额冻结,相关股权2021年末账面价值为3,408.76万元。
    受前期诉讼事项影响,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80)。近日,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
公司已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移出情况
    因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家公司”)与横店集团东磁股
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公司替通家公司做了担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后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783民初6525号《民事
调解书》,因未能在期限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浙江省东阳市
人民法院出具(2020)浙0783执4223号《执行裁定》、(2020)浙0783执4223
号《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显示:执行标的30,356,835.8元,执行费
97756.84元,公司逾期未履行。公司于2020年8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公司核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的形式先后扣划了公司
4602.09万元(含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已将公司移出上述案件执行导致的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二、其他说明
    1、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出。
    2、根据公司2022年半年报披露的信息,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是51,231,242.73
元;被冻结资金是30,998,549.56元;近期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完成之
后,公司目前货币资金余额1,926.00万。关于目前仍被冻结的货币资金金额,公
司将在准备2022年度报告时一并查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2022年年度
报。
    3、截至目前,公司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及2022
年7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2-060)。根据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截至目前,公司被执行案件
一个,案号为(2022)苏0591执9432号,执行标的:105.43万元,案由:公司与
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针对相关诉讼案件债权债务事项,公司正
与相关方积极沟通、处理,如有达到披露标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根据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持有的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股权由于司法判决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及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
院全额冻结,相关股权2021年末账面价值为3,408.76万元,关于公司是否有其他
被冻结的资产,公司将于准备2022年度报告时一并查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后续
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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