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汝祥内幕交易“苏宁易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汝祥,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汝祥内幕交易“苏宁易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汝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汝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12月,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控股)、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电器)出现流动性债务危机,对上市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出于稳定形势考虑,时任苏宁易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某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持股5%以上股东苏宁电器拟转让持有的苏宁易购股份,并研究引入国资股东。
2021年1月26日,时任苏宁易购董事任某与时任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资本运营处处长黄某见面洽谈,双方就国资成为苏宁易购第一大股东、苏宁易购迁址深圳等条件达成一致。同时,双方希望在春节前敲定合作意向。
2月2日,任某和时任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置业)副总裁陈某等,与深圳市国资委等相关人员就关于转让苏宁易购股份事项进行洽谈。会上,双方就合作方案进行初步交流,并提出保密要求。
2月3日,任某、陈某等在苏宁易购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讨论形成《深圳合作方案框架》,拟在股份转让完成后,国资平台持股比例为22.5%,并成为苏宁易购第一大股东。
2月24日,任某等与深圳市国资委等相关人员进行谈判并签署《合作备忘录》,约定收购方拟收购出让方合计持有目标公司23%股份,收购方将对目标公司实现统计并表,或构成目标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具体交易主体及对应收购股比将在后续协议中进行约定。各方承诺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不得向非出席谈判人员透漏任何本项目谈判及本备忘录的相关信息。
2月25日,苏宁易购通过巨潮资讯网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称张某东以及苏宁电器拟筹划苏宁易购股份转让事宜,预计转让比例20%-25%,股份受让方属于基础设施等行业。根据拟转让股份比例,预计可能涉及苏宁易购控制权变化。
2月28日,张某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苏宁电器、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与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际)、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投资)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深国际、鲲鹏投资拟受让张某东、苏宁控股、苏宁电器、西藏信托持有的苏宁易购23%股份。同日,苏宁易购通过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披露了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并称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实施完毕,苏宁易购将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苏宁易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某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持股5%以上股东苏宁电器及西藏信托拟转让持有的苏宁易购23%股份,变更苏宁易购实际控制人,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月26日形成,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陈某作为苏宁置业副总裁,直接参与转让苏宁易购股份事项的筹划和实施,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汝祥内幕交易“苏宁易购”
(一)陈汝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
陈汝祥与陈某于2001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和睦。陈汝祥负责管理家庭财产。
(二)证券交易和资金划转情况
陈汝祥与王志成于2002年相识。自2013年起,陈汝祥与王志成共同出资设立多家公司。2007年6月6日,王志成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营业部开立“王志成”证券账户,并由其本人实际控制使用。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陈汝祥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民生银行账户向“王志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账共计4,999,999元,并通过“王志成”证券账户买入“苏宁易购”69.16万股,交易金额4,994,262元。2021年3月2日,王志成操作“王志成”证券账户卖出“苏宁易购”69.16万股,成交金额5,539,716元。上述证券交易均由王志成通过其本人手机委托下单操作完成。2021年3月3日至3月4日,王志成向陈汝祥原民生银行账户转账5,512,949元。陈汝祥实际获利513,637.45元。
(三)证券交易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陈汝祥本人证券账户长期处于休眠状态。2021年2月19日,陈汝祥与王志成通过微信聊天工具沟通从事证券交易等相关信息,并通过“王志成”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买入“苏宁易购”。陈汝祥上述证券交易、资金划转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信息、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汝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陈汝祥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为获取更好的理财收益,陈汝祥将资金提供给急于炒股赚钱购买学区房的王志成从事股票交易,钱款转账是借贷行为。期间,王志成根据其炒股经验自行选择、买卖股票。自始至终,陈汝祥从未以任何方式安排、通知王志成购买“苏宁易购”,王志成购买“苏宁易购”也没有通知陈汝祥。此外,除2021年2月19日的借款,陈汝祥于2021年6月23日向王志成提供借款200万元,用于股票交易。因此,陈汝祥向王志成提供借款用于股票交易属于正常借贷行为,并未借用王志成证券账户交易“苏宁易购”。
第二,王志成长期从事股票交易,经验丰富,收益良好。王志成于2021年2月购买500万元“苏宁易购”,是其根据自身长期从事股票交易的经验,在密切关注并综合分析2021年初苏宁易购相关利好信息后,判定“苏宁易购”会迎来上涨行情。该行为符合王志成交易习惯,其具有正当信息来源,存在正当理由,不存在交易异常,且与陈汝祥无关。
第三,涉案内幕信息最早形成时间应为2021年2月24日,王志成于2021年2月19日买入“苏宁易购”的时间早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综上所述,陈汝祥未安排王志成交易“苏宁易购”,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陈汝祥未就其与王志成之间资金转账属于借贷行为提供充分事实依据。陈汝祥与王志成于2021年2月19日相互沟通银行转账、交易股票及关注价格等相关事项,并由王志成将全部资金用于购买“苏宁易购”,相互信息传递意思连贯、动作指令清楚、目标对象明确,可以认定相关银行转账行为、股票交易行为等连续动作均由陈汝祥控制和决策,产生的责任、风险也应当归属于陈汝祥。2021年6月23日,陈汝祥再次向王志成提供资金200万元,该行为与本案认定违法事实无关。此外,在“苏宁易购”复牌后,王志成于第二个交易日将“苏宁易购”全部卖出,并将所得资金扣除交易费用后全部返还给陈汝祥。王志成上述行为与其所谓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不符。王志成作为同案违法行为当事人,与陈汝祥相互熟识,并在本案中按照陈汝祥的要求从事股票交易,其所作陈述与本案认定违法事实明显不符。故对陈汝祥第一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如前所述,陈汝祥与王志成沟通联络、资金划转、账户交易情况表明陈汝祥对王志成账户交易“苏宁易购”进行控制和决策,产生的责任、风险也应当归属于陈汝祥,故对陈汝祥第二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苏宁易购作为民营上市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就股份转让、变更经营地址等自行决策。张某东作为时任苏宁易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持股5%以上股东苏宁电器,于2020年12月拟转让持有的苏宁易购股份,并研究引入国资股东,正是股东行使职权的行为表现。在与江苏省、南京市、广东省等相关部门接触无果后,苏宁易购与深圳市国资委于2021年1月26日关于国资成为苏宁易购第一大股东、苏宁易购迁址深圳等条件达成一致,符合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要求,故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1年1月26日。苏宁易购于2021年2月3日讨论形成《深圳合作方案框架》,属于其内部管理层集体讨论形成的方案,并非陈某个人决定或协议,无需陈某签字确认。此外,无论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集团),还是深国际,任何一方受让苏宁易购股份都符合苏宁易购与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国资控股的谈判设计方案。保密要求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无论是否提出保密要求或签署保密协议,均不影响内幕信息的形成。故对陈汝祥第三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我局对陈汝祥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陈汝祥违法所得513,637.45元,并处以1,540,912.3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