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青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开具的长绿税罚[2020]3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长青由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被处以1,250元罚款。就上述行政处罚,鉴于:(1)本次行政处罚金额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下限,处罚金额较小;(2)长春长青已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已缴纳相应罚款;(3)2020年11月16日,长春长青获得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显示,长春长青符合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予以注销。综上所述,长春长青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长春长青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在报告期内完成了纳税申报和税务注销事项,在报告期内未再发生此类行政处罚,本次处罚金额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行政处罚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