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张晓义、高德惠、谭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晓义,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高德惠,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谭荣,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经查明,张晓义、高德惠、谭荣担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2013年至2015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1.92亿元,虚增金额1.58亿元;2014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895万元,虚增金额0.40亿元;2015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4.61亿元,虚减金额1.98亿元。佳电股份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佳电股份相关年度财务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张晓义为2013至2015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高德惠为2014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谭荣为2015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审计佳电股份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
张晓义、高德惠和谭荣在对佳电股份相关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一是未就佳电股份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审计程序;二是未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执行测试的审计程序;三是对“销售费用”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核实佳电股份提供的《2013年营销费用减少情况说明》相关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未执行2014年度销售费用的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发现佳电股份2014年度和2015年度销售费用金额同比大幅增加但未实施进一步的追查程序;四是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佳电股份2015年度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估计变更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张晓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高德惠和谭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张晓义、高德惠、谭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月30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