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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 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 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凯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凯城”)2021年9月18日、9月23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部分股份的公告》,广州凯隆于2021年9月16日至2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嘉凯城股份17,709,615股,占嘉凯城总股本的0.98%,减持金额合计5,973万元,但广州凯隆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减持嘉凯城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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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嘉凯城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广州凯隆于2021年9月16日至10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累计减持嘉凯城4.97%的股份,并于2021年10月2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嘉凯城1%的股份。2021年10月23日,广州凯隆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广州凯隆持有嘉凯城的股份比例从27.85%降至21.88%,累计减持比例为5.97%。广州凯隆在持有嘉凯城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嘉凯城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部分股份的公告》,2021年10月26日,广州凯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嘉凯城股份600万股,占嘉凯城总股本的0.33%。广州凯隆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三日内停止交易。
广州凯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8条、第11.8.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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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 21年 12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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