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应急管理局因湖北迪晟“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作业人员针对搅拌机检修、清理作业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6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湖北迪晟做出[宜伍]应急罚[202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湖北迪晟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湖北迪晟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6月12日缴纳了上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