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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退(00080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3-31 1 信托 1 13110.09 15.581
2 其他 1 4399.02 5.228
2022-12-31 1 其他 1 4399.02 6.291
2022-09-30 1 其他 1 4399.02 6.291
2022-06-30 1 其他 1 4399.02 6.291
2022-03-31 1 其他 1 4399.02 6.29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28 1.37 1.24 10.48 30.00 41.1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9 2.35 2.49 -5.62 784.00 1842.40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2020-07-09 1.70 1.71 -0.58 1100.00 1870.0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7-04-21 10.54 10.87 -3.04 30.00 316.2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商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怀德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6-12-15 14.70 16.31 -9.87 2032.26 29874.18

买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16-11-17 17.91 19.50 -8.15 1084.00 19414.44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3-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怿,徐宏军,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卢安军,司徒功云,赵树坚,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2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杰,叶德斌,唐新林,喻辉,张怿,徐宏军,朱洪彬,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银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刁劲松,刘杰,卢安军,叶德斌,唐新林,宋海峰,张怿,徐宏军,朱洪彬,潘琦,王肃,蔡琼瑶,陈汝平,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银河: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姚国平,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17

处罚对象:

张怿,徐宏军,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
区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
路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 3 号楼生物科技楼 310 号房;
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徐宏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
张怿,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2 —
经查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银河”)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ST 银河与贵阳银行签订《抵押合同》,
约定*ST 银河以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资产,为*ST 银河控
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向贵阳银
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主债权涉及 2 亿元本金。2018 年
8 月 22 日,该笔抵押担保完成登记手续。*ST 银河未对上述关联
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
*ST 银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6 条的规定。
*ST 银河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原实际控制人潘琦未能诚实守
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3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4.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银河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宏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银河时任财务总监张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潘
琦、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裁徐宏军、时任财务总监张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3 月 17 日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15

处罚对象:

卢安军,司徒功云,赵树坚,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西藏路
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 1 号;
司徒功云,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行董
事长;
卢安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赵树坚,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经查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银河”)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 ST 银河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 2 —
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19 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
中因补充计提预计负债、借款利息等事项追溯调减 2019 年净资产
2.18亿元,净利润、利润总额 2.13亿元,更正幅度分别达 908.33%、
15.59%、 15.54%。
ST 银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ST 银河时任代行董事长司徒功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银河时任总裁卢安军、时任财务总监赵树坚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行董事长
司徒功云、时任总裁卢安军、时任财务总监赵树坚给予通报批评— 3 —
的处分。
对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5 日— 4 —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25

处罚对象:

刘杰,叶德斌,唐新林,喻辉,张怿,徐宏军,朱洪彬,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西藏路
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高新区火炬路15 号
正成花园综合楼2单元3层303号房,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唐新林,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徐宏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
总裁; 
刘杰,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
裁; 
 
— 2 — 
朱洪彬,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
裁; 
叶德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常务副
总裁; 
张怿,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喻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长。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河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银河生物2020年5月29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显示,截
至2019年12月31日,银河生物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余额为
44,460.33万元。与银河生物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情况相比,
新增以下占用情形:(1)2019年2月20日至6月24日,因银河
生物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公司广西柳州特种
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柳变”)、北海银河科技变
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变”)向银河集团提供短期借款,
银河集团到期未归还而形成的资金占用余额为4,623.36 万元;
(2)将银河生物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田克洲共同借款事项确
 
— 3 — 
认为2017年11月15日至今的资金占用,余额为3,900万元;(3)
因认定不同造成差异形成的2018年1月至今的资金占用,余额为
67万元。上述新增资金占用合计8,590.36万元,占银河生物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52%。 
(二)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银河生物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
月31日,银河生物违规对银河集团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合计
为169,022.81 万元,占银河生物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98.95%。与银河生物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情况相比,银河生
物又确认了多笔于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发生的违规担保事
项和一笔金额为50万元的发生日期未明确的违规担保事项,合计
余额为57,140.71 万元,占银河生物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36.28%。 
(三)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5月29日,银河生物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年审会计机构对银河生物2019年财务报告出
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涉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违规
担保事项。 
综上所述,银河生物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以及本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的规定。 
 
— 4 — 
银河生物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实际控制人潘琦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以及本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4.2.11
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第一项、第二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
任。 
银河生物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徐宏军、时任财务总监张怿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三
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唐新林、时任董事兼总裁朱洪彬、时任董事
兼总裁刘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的规定,对第二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叶德斌,同时担任向关联方转出资金
主体之一的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时任监
事长喻辉,同时担任向关联方转出资金主体之一的北海银河科技
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二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第一项、
 
— 5 — 
第三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二、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银河生物、徐宏军、叶德斌、喻辉、张
怿、唐新林提出书面申辩材料,唐新林提出了听证申请。 
银河生物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彼时银河集团持股比例超
过45%,有决定性影响力,以致于当银河集团提出拆借资金和为
其提供担保等请求时,时任人员面临巨大压力。二是银河集团曾
对上市公司给予支持。三是已积极配合证监会立案调查和加大自
查力度。 
徐宏军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关于违规事实一,考虑银河
集团曾对上市公司给予支持,为帮助控股股东渡过经营难关,在
其出具了承诺的情况下,同意了提供资金。二是关于违规事实二,
控股股东承诺签字盖章的担保合同仅用于融资谈判,待确定需担
保前将通知上市公司履行程序,遂在一些担保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是已积极配合证监会立案调查,积极补救。 
叶德斌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虽担任广西柳变董事长,但
不负责日常经营以及财务、资金的管理工作,对占用事项不知情。
二是已积极配合证监会立案调查,积极补救。 
喻辉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不参与母公司运作,对占用事
项不知情。二是2017年8月起兼任北海变执行董事、总经理,但
不参与北海变的经营管理工作。自2017年1月起,北海变实际仅
作为广西柳变的一个生产基地,北海变的经营管理(包括财务方
 
— 6 — 
面)的实际负责人为广西柳变总经理。三是已积极配合证监会立
案调查,积极补救。 
张怿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关于违规事实一,在该违规事
件中仅作为一个执行者而非决策者,仅起次要作用。二是关于违
规事实二,无合同管理与印章管理的工作权限,对违规行为不知
情。三是已积极配合证监会立案调查,积极补救。 
唐新林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由于银河集团此前为上市公
司提供过担保支持,出于对银河集团的信任,且基于银河集团的
紧急要求与充分承诺,才在部分对外担保文件上签字,在整个违
规事项中,没有组织、策划相关违法行为,应负次要责任。二是
本次违规事实二涉及的8笔担保仅有3笔发生在其任期,其中1
笔关于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担保合同已通过诉
讼判定无效。三是时任董事长徐宏军对三项违规事实均负有责任、
其仅对违规事实二负有部分责任,其已于2019年9月被本所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本次涉及其任期内的违规事项更少、金额更小,
但处分结果与徐宏军相同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四是其在任期
内对上市公司做出诸多贡献。五是已积极整改,积极补救。 
银河集团、潘琦、刘杰、朱洪彬未提出申辩。 
 
三、申辩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
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
 
— 7 — 
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银河生物、徐宏军、叶德斌、喻辉以及张译的申辩理由。
一是2019年2月,银河生物已对外公告了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情况,在此背景下,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徐宏军、时任财务总
监张怿仍未能勤勉尽责,放任相关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且违规行
为持续时间长、金额大、截至目前仍未解决,属于情节严重。二
是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叶德斌、时任监事长喻辉同时作为向关联方
转出资金主体之一的广西柳变董事长、北海变总经理,在银河生
物已对外公告相关违规行为后,其应当知悉相关违规行为,却放
任广西柳变、北海变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三是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监管,严格遵守法规是应尽义
务。综上所述,银河生物、徐宏军、叶德斌、喻辉以及张译提出
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唐新林的申辩理由。一是虽有一笔与债权人广西铁路发
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相关的担保事项,法院判决上市公司无
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对该笔担保知情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就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承担相应
责任。二是唐新林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在知悉相关违规行
为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实际行动阻止,且在其任期内(新增认定)
发生的违规担保达3笔、合计金额达到4.12亿元,占银河生物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0.45%,已达公开谴责标准。三是本案
有关当事人在最近二十四个月曾被本所予以公开谴责,且被中国
 
— 8 —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新的违规行为再次达到公开谴责
标准;符合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明
确的公开认定标准。综上,唐新林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其减轻或
免除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二、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
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
琦、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徐宏军、时任董事长唐新林、时任财务总
监张怿、时任董事兼总裁刘杰、时任董事兼总裁朱洪彬、董事兼
常务副总裁叶德斌、时任监事长喻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琦
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 
五、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裁徐宏军、时任董事长唐新林给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
 
— 9 —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六、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
怿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处分。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
司、潘琦、徐宏军、唐新林、张怿、刘杰、朱洪彬、叶德斌、喻
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
统一由银河生物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邓先生,电话:
0755-8866 8434)。 
对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25日 
 
 
— 10 —

*ST银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6-10

处罚对象:

刁劲松,刘杰,卢安军,叶德斌,唐新林,宋海峰,张怿,徐宏军,朱洪彬,潘琦,王肃,蔡琼瑶,陈汝平,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0-05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
与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于 2019 年 1 月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详见公司
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的通知暨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2019 年 11 月,公司、银河集团等相关当事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87)。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以下简
称“《市场禁入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
市西藏路。
    潘琦,男,1963 年 4 月出生,银河生物实际控制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
武侯区。
    徐宏军,男,1971 年 1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总裁,住址:广西
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唐新林,男,1969 年 2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
市美兰区。
    刁劲松,男,1969 年 11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张怿,女,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财务总监,住址:广西壮族自
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叶德斌,男,1961 年 5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常务副总裁,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卢安军,男,1976 年 12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王肃,男,1975 年 4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刘杰,男,1965 年 6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总栽,住址:美国阿拉
巴马州。
    朱洪彬,男,1964 年 9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住址:广西壮
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宋海峰,男,1973 年 11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栽,住址:北京
市西城区。
    陈汝平,男,1988 年 5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西省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蔡琼瑶,女,1972 年 3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监事,住址:四川省安县。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对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银河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 年至 2018 年,银河生物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关联企业划转资
金、代关联方还款、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向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持续为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关联方提供资
金。其中,通过直接或间接划转资金或代为还款的方式,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银河生物分别为银河集团提供资金 44,000 万元、34,032 万元和 81,767 万元;
通过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的方式,2016 年、2017 年银河生物分别向银河集
团及潘琦提供资金 9,000 万元、6,900 万元;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的方式,2018 年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西银河天成实业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7,000 万元。综上,2016 年、2017 年、2018 年,银河生
物分别为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合计为
53,000 万元、40,932 万元、88,767 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
产的 26.33%、20.13%、42.15%。截至 2018 年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47,411
万元,占 2018 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 34.10%。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在相关半年报
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 年至 2018 年,在银河集团总裁姚某平的组织安排下,由银河生物及子
公司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银河
生物及子公司共计 15 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
154,430 万元。其中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为关联方担保金额分别为 22,000
万元、123,930 万元、8,500 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93%、
60.94%、4.04%。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
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
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 月,银河生物涉及民事诉讼 18 起,涉诉金额合计
不少于 156,546.37 万元。其中,截至 2018 年 3 月底,银河生物涉及诉讼案件 5
起,合计金额不少于 21,622.84 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63%,银河生物不晚于 2018 年 7 月 7 日知悉上述 5 起诉讼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在相关半年报中披露。但
直至 2019 年 2 月 20 日,银河生物才陆续对上述涉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对上述
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8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四)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8 年 4 月 27 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 524,752,989 股、589,978 股银河生
物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 年 5 月 7 日、6 月 5
日,银河集团所有的 100,000,000 股、525,612,967 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
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 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 47.79%。2018 年
4 月至 8 月,银河生物工作人员每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银
河生物股票被质押和冻结的情况,根据査询记录,银河生物不晚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知悉前述银河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的情况。但直至 2018 年
8 月 7 日,银河生物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
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
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银河生物和银河集团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相关人员
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银行票据、银河生物相关公告、相关
司法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未在相关定期报告
中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导致银河生物相关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决定:
    1.对银河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对潘琦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徐宏军、唐新林、刁劲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4.对张怿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5.对叶德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6.对卢安军、王肃、刘杰、朱洪彬、宋海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
罚款;
    7.对陈汝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8.对蔡琼瑶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潘琦,男,1963 年 4 月出生,银河生物实际控制人,住址:四川
省成都市武侯区。
    徐宏军,男,1971 年 1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总裁,住址:广西
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唐新林,男,1969 年 2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
市美兰区。
    刁劲松,男,1969 年 11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张怿,女,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财务总监,住址:广西壮族自
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对银河生物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
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银河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本节内容见本公告“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主要内容”中的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节内容见本公告“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主要内容”中的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决定:
    一、对潘琦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徐宏军、唐新林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刁劲松、张怿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上述年限内不得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
度重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六月九日

ST银河: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19-12-27

处罚对象:

姚国平,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19-098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
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桂证调查字
2019003),因银河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银河集团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次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通知暨风险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后续银河集团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19〕4号),公司于2019年11月2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 
今日,银河集团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银河集团、姚国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广西监管局对银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银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披露所持有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4,752,989股、589,978股银河生物股
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
团所持有的100,000,000股、525,612,967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
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银河集团不晚于2018
年5月2日知悉上述冻结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6日才将上述其所持股份被冻结和
轮候冻结情况告知银河生物,由银河生物进行公告。在此期间银河生物多次问询,
银河集团均未告知银河生物相关情况,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决定: 
1、对银河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姚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上缴
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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