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吕友帮,张华,马伟进,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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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655 号
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
术开发区枣子山路 116 号;
马伟进,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友帮,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张华,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1,300 万元至-1,100 万元,营业收入为 15,000 万元至 18,0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147.99 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
除后营业收入” )为 7,954.06 万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
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情形。同时,公
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未按规定在披露年度报告
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
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第 9.3.2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马伟进、总裁吕友帮、财务总监张华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3 —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 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伟进, 总裁
吕友帮,财务总监张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9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