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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 2.77 0.003
2023-09-30 1 其他 7 26679.20 32.774
2023-06-30 1 其他 5 26679.20 32.774
2023-03-31 1 其他 6 27954.91 34.341
2022-12-31 1 其他 6 28052.10 34.46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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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29 2.52 2.77 -9.03 100.00 25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7-27 2.31 2.64 -12.50 435.00 1004.85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寿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2023-07-26 2.30 2.56 -10.16 869.00 1998.7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寿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2018-11-07 2.50 2.77 -9.75 814.06 2035.16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18-11-06 2.52 2.77 -9.03 814.06 2051.4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18-06-12 4.50 5.01 -10.18 983.13 4424.0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大洲A: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大洲:关于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重大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吕鹏,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大洲:关于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重大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姚振文,沙云飞,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牙星煤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阻止出境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韩东丰
公告日期 2022-0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新大洲A: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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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01

处罚对象: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3-08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都区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签发的《执行决定书》((2023)苏 0903 执 2544 号)、《限制消费令》
((2023)苏 0903 执 254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执行决定书》((2023)苏 0903 执 2544 号)的内容如下:盐都区法院在执
行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3) 苏 0903 民初 551 号民事判决书中,经
查,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决
定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2012894880)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案件具体情况
    原告:盐城中路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利凯投资”),
被告:新大洲、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优品”)。
    本公司与利凯投资于 2021 年 7 月底签署协议,由本公司自利凯投资购买其
持有的盐城牛员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0%股权,价款总额为 5,417.20 万
元,自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分六阶段支付。截至目前本公司实际支付 1,000
万元。
    2023 年 3 月,利凯投资起诉本公司、恒阳优品股权转让纠纷,诉请判令被
告本公司支付第四阶段股权回购款 145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恒阳优品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2023 年 6 月一审判决((2023) 苏 0903 民初 551 号):被告新
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 1450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被告
 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195000 元。被告恒阳优品电
 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新大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
 目前,本公司尚未履行生效判决。
     2023 年 8 月,利凯投资起诉本公司、恒阳优品股权转让纠纷,诉请判令被
 告本公司支付第五阶段股权回购款 1450 万元和第六阶段股权回购款 1517.2 万元,
 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恒阳优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23 年 9 月一审判决:被告
 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 2967.2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被告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新大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履行生效判决。
     期间本公司与利凯投资进行了沟通和解,截至目前尚未达成和解方案,致使
 利凯投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公司董事会
 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2023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如下:
    (1)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
 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高安
 万承食品有限公司、徐鹏飞、陈阳友、许树茂借贷纠纷案,执行案号(2020)粤
 0307 执 4449 号,恢复执行案号(2021)粤 0307 执恢 441 号,因该案公司被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目前我公司已申请再审,深圳市中院提审,案件审理中。
    (2)贵州兴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诉恒阳优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案号:
(2023)黔 2301 执 2678 号,因该案恒阳优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恒阳优品已
 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过程中,双方已达成调解。
    (3)黄小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恒阳优品合同纠纷案,执行案号:(2023)
 苏 0519 执 512 号,因该案恒阳优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23)苏 0903 执 2544 号)、
《限制消费令》((2023)苏 0903 执 2544 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

ST大洲:关于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重大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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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3-30

处罚对象:

吕鹏,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3-01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重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
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的胜利煤矿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安监七罚(2023)
1006-1 号),现公告如下:
    一、事项的基本情况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安监七罚(2023)1006-1 号)
主要内容:
    五九集团胜利煤矿的违法事实:1.1#探水巷掘进工作面施工探放水钻孔对上
覆 14 层煤采空区积水进行探放,探水工现场作业时、钻孔接近老空时均未检查
瓦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的情形;2.
矿井一水平南部采区回风回到一采区回风巷,未按照《胜利煤矿一水平南部采区
开采设计》规定回到一水平回风巷,矿井一水平南部采区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
未实现分区通风,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情
形。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
条第二款第(二)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关
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1.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隐患,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
款;2.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判定为重大隐患,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罚款人民币 95 万元,
建议由主管部门暂扣相关证照;2.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罚款人民币 95 万元,
建议由主管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合并罚款人民币 190 万元,责令停产整顿,建议
由主管部门暂扣相关证照。
    2、对胜利煤矿矿长吕鹏合并罚款人民币 13.2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拟采取的措施
    五九集团对此次责令停产整顿高度重视,胜利煤矿将按要求立即整改;在整
改完成后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检,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胜利煤矿生产作
业。为减少经济损失,五九集团将矿井计划检修项目与此次整改同步进行,减少
今后停产检修时间。
    三、对公司的影响
    五九集团预计本次停产整改 3~4 天,因利用检修期间进行整改,对五九集团
本期产量、利润无影响。上述罚款对五九集团本期利润的影响较小。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 2023 年度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9 日

ST大洲:关于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重大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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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6-21

处罚对象:

姚振文,沙云飞,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牙星煤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5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重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
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的胜利煤矿和牙星分
公司一号井于 2022 年 6 月 19 日分别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蒙煤安监一告(2022)1027-1 号、1028-1 号),现公告如下:
    一、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蒙煤安监一告(2022)1027-1
号)主要内容:
    五九集团胜利煤矿的以下行为 1、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 14107 综采
工作面采取注氮为主、喷洒阻化剂为辅的综合防灭火措施,每 35m 进行一次预
防性注氮,4 月 15 日至 5 月 3 日工作面累计回采 58.4m,期间未进行注氮;2、
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中未对阻化剂数量作出明确规定;3、14107 综采工作
面所采 14 煤层为自燃煤层,未制定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4、一采区
南翼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只采用钻探方法,但未配合物探、化探等其
他方法进行超前探水。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四款、《煤
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胜利煤矿分别作出:1、责令
停产整顿至 6 月 27 日,停产整顿内容:对 14107 综合防灭火措旅落实情况进行
全面排查,严格按照《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开展防灭火工作,确保满足相关规
定,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煤矿处 120 万元罚款;2、警告,
对煤矿处 2.9 万元罚款;3、警告,对煤矿处 2.9 万元罚款;4、警告,对煤矿处
2.9 万罚款。合并罚款 128.7 万元,责令停产整顿至 6 月 27 日、警告,建议相关
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胜利煤矿矿长姚振文合并罚款 10.3 万元、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蒙煤安监一告(2022)1028-1
号)主要内容:
    五九集团牙星分公司一号井的以下行为 1、煤矿注氮期间未对注氮效果进行
分析;2、2022 年 5 月份未每天采用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对井下 426 综放工作面和
517 综采工作面采空区气体进行监测;3、6 月 9 日标校 426 运输顺槽皮带机头甲
烷传感器时,未调校报警点、断电点;4、529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417 切眼掘
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只采用钻探方法,但未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进行超前
探水;5、煤矿 5#煤轨道下山二号联络巷甩车场未安设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
车场的阻车器;6、529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现场实测工作面风量为 192m3/min,
安全监控系统中风速传感器显示值为 400m3/min,风速传感器显示值与实际误差
较大,维护不到位,分别违反了《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煤矿
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
一款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5、《煤
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牙星分公司一号井分别作出:1、警告,对煤
矿处 2.9 万罚款;2、警告,对煤矿处 2.9 万罚款;3、对煤矿处 5 万元罚款;4、
警告,对煤矿处 2.9 万罚款;5、对煤矿处 5 万元罚款;6、对煤矿处 5 万元罚款。
合并罚款 23.7 万元、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牙星分公司一号井矿长沙云飞合并罚款 3.3 万元、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拟采取的措施
    五九集团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胜利煤矿及牙星分公司一号井将按要求立即整
改、加强安全管理;在整改完成后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复检;争取最短时间内恢
复胜利煤矿 14107 综采工作面作业,减少经济损失。
    二、对公司的影响
    责令胜利煤矿 14107 综采工作面停产整顿至 6 月 27 日,将减少胜利煤矿产
量 33750 吨,预计减少收入 1009 万元、净利润 278 万元,对五九集团本期利润
的影响较小。牙星分公司一号矿井未被要求停止作业,不会影响牙星分公司一号
矿井产量。上述罚款对五九集团本期利润的影响较小。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0 日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阻止出境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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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3-22

处罚对象:

韩东丰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1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阻止出境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收到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的《阻止出境决定书》(桂林洋税阻
[2022]001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
理机关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起阻止你(单位)韩东丰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
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二、相关说明
    韩东丰先生现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三、公司的欠税情况
    本公司 2017 年出售参股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收益应缴所得税款
51,007,592.87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缴纳税款 11,169,588.46 元(不
含滞纳金),尚欠缴税款 39,838,004.41 元(不含滞纳金),欠缴滞纳金 32,342,113.06
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对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韩东丰先生的阻止出境不会对本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本公司纳税评级和信用评级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公司已与
税务局沟通,并按税务局要求基本落实了 2021 年度缴纳计划,将积极筹措资金
继续按照拟定的计划于 2023 年内缴纳完毕剩余税款。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 2022 年度选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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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2-25

处罚对象: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571 证券简称: 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1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新大洲控股”) 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2 年 2 月 21 日
签发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
封[2022]2202001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国家
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2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止对你(单位)的 1 笔对外股权投资予以查封。如纳税期限期
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对外股权投资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
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查封新大洲控股对外股权投资清单:
序号 商品、货物或
者 其 他 财 产
名称
金额 备注
1 对 外 股 权 投
资
截至 2022年 1月 31 日,新大洲控股(纳
税人识别号: 914600002012894880)欠
缴 2017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所属期
企业所得税 41338004.41 元(大写:肆
仟壹佰叁拾叁万捌千零肆圆肆角壹
分),滞纳金暂定为 31221455.95 元(大
写:叁仟壹佰贰拾贰万壹仟肆佰伍拾伍
被投资单位为:上海新大洲
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
号: 9131011857414058X4)。
新大洲控股对上海新大洲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金额为人民
币 30000.00 万元,投资比例
100%。现查封股权投资金额元玖角伍分,滞纳金从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止,暂
按照 2018 年 210 天, 2019 年 365 天,
2020 年 366 天, 2021 年 365 天, 2022
年 31 天,本部分滞纳金金额为到
27634455.95 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
日金税三期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该公
司另有陈欠滞纳金金额为 3587000.00
元 ),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合 计 数 为
72559460.36 元(大写: 柒仟贰佰伍拾
万玖仟肆佰陆拾元叁角陆分)。
为人民币 72559460.36 元,
占其总投资的 24.19%
二、相关说明
上述股权已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税务局查封,详见本公司 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0-179),本次为查封期到期后再次被查封。
三、公司的欠税情况
本公司 2017 年出售参股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收益应缴所得税款
51,007,592.87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累计已缴纳税款 11,169,588.46 元(不
含滞纳金), 尚欠缴税款 39,838,004.41 元(不含滞纳金), 欠缴滞纳金 31,844,138.01
元。
四、 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对外投资平台,
该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 25,384.23 万元,占本公司 2020 年度合并
报表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25.66%。 上述查封股权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
影响, 但本公司纳税评级和信用评级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如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
区税务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资产存在拍卖可能。 公司已与税务局沟通, 并
按税务局要求基本落实 2021 年度缴纳计划,将积极筹措资金继续按照拟定的计
划于 2023 年内缴纳完毕剩余税款。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 2022 年度选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风险。”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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