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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钱潮(0005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10 97738.15 23569.22 83.26 1358.80 17.02
2026-04-09 90902.27 6368.90 67.33 1030.82 3.80
2026-04-08 92310.59 6693.64 70.34 1103.63 0.89
2026-04-07 94206.10 3867.61 76.50 1136.03 1.62
2026-04-03 95328.06 4710.54 77.28 1143.74 1.00
2026-04-02 96447.31 5487.37 84.40 1286.26 0.56
2026-04-01 97013.26 6456.66 89.41 1402.84 2.10
2026-03-31 99761.63 7047.42 88.36 1363.39 8.43
2026-03-30 101605.76 3959.17 80.68 1242.47 5.26
2026-03-27 103345.41 5532.18 77.47 1195.36 0.6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其他 4 223492.55 67.432
2 基金 112 3957.08 1.194
3 QFII 1 1087.77 0.328
2025-09-30 1 其他 4 223331.06 67.379
2 基金 4 1934.90 0.584
2025-06-30 1 其他 8 223712.89 67.714
2 基金 117 3823.92 1.157
2025-03-31 1 其他 6 225477.30 68.248
2 基金 5 1819.92 0.551
2024-12-31 1 其他 13 226765.01 68.638
2 基金 171 6589.25 1.99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20 5.80 6.45 -10.08 50.00 290.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8 6.55 7.26 -9.78 50.00 327.5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13 5.80 5.32 9.02 31.31 181.6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3 5.32 5.32 0 111.05 590.7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0804 5.02 5.63 -10.83 703.33 3530.7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20180208 8.08 9.05 -10.72 25.64 207.17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新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3-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傅国伟)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傅国伟
公告日期 2026-03-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金观木)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金观木
公告日期 2026-03-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鲁世君)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鲁世君
公告日期 2025-09-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尉建清、骆圆圆、吴珊珊、刘江杰、陈蔡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江杰,吴珊珊,尉建清,陈蔡建,骆圆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傅国伟)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25

处罚对象:

傅国伟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187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4401268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傅国伟)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傅国伟)                                
当事人:
傅国伟
,男,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傅国伟
内幕交易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
万向钱潮
或
公司
)股票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
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傅国伟存在以下违法
事实:
  
一、内幕信息
情况
  
2024年4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载明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控制的Wanxiang America Corp.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4月17日。
万向钱潮总经理李某一和董事会秘书闻某均参与了此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
  
二、
傅国伟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票情况
  
(一)
傅国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傅国伟任职于万向钱潮子公司。傅国伟与闻某相识多年,二人是中学同学,在2024年4月3日至4月9日有6次通话记录。
  
(二)傅国伟利用配偶“孙某佳”账户交易万向钱潮股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万向钱潮股票的情况为:2024年4月12日至4月16日单向买入284,900股,买入金额总计1,480,882.40元,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87,413.57元。
傅国伟控制“孙某佳”平安证券账户交易万向钱潮股票,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当事人无合理解释。
  
傅国伟
在接受我局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手机等设备、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傅国伟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傅国伟
没收违法所得87,413.57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
6
年
3
月
1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金观木)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25

处罚对象:

金观木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18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440098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金观木)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金观木)                                
当事人:
金观木
,男,
住址:浙江省
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金观木
内幕交易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
万向钱潮
或
公司
)股票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
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金观木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金观木存在以下违法
事实:
  
一、内幕信息
情况
  
2024年4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载明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控制的Wanxiang America Corp.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4月17日。
万向钱潮总经理李某一和董事会秘书闻某均参与了此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
  
二、
金观木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票情况
  
(一)
金观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金观木退休前是万向钱潮的员工,2024年4月15日07:49,金观木与万向钱潮总经理李某一有手机通话,通话时长1分29秒。
  
(二)
金观木交易万向钱潮股票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金观木控制“钟某美”国泰海通证券账户和“金观木”国泰海通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共单向买入万向钱潮股票 2,152,800 股,单向买入金额共计 11,376,769 元,公告后全部卖出,共计卖出金额 10,830,539 元,亏损共计454,722.89元。
金观木控制账户组交易万向钱潮股票,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当事人无合理解释。
  
金观木在接受我局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手机等设备、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观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
金观木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
采用推定方式认定金观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的依据不足,关于金观木内幕交易证据未达到基本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二,考虑到金观木配合调查等情节,请求酌情减轻处罚金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当事人金观木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且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提供的解释不足以排除其交易异常性,因此认定其内幕交易并无不当。二是,我局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结合违法事实、交易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作出处罚,量罚适当。
  
综上,我
局
对
当事人金观木及其代理人
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金观木处以
1
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
6
年
3
月
1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鲁世君)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25

处罚对象:

鲁世君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188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4401462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鲁世君)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鲁世君)                                
当事人:
鲁世君
,男,
住址:浙江省
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鲁世君
内幕交易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
万向钱潮
或
公司
)股票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
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
鲁世君
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鲁世君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鲁世君存在以下违法
事实:
  
一、内幕信息
情况
  
2024年4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载明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控制的Wanxiang America Corp.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4月17日。
万向钱潮总经理李某一和董事会秘书闻某均参与了此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
  
二、
鲁世君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票情况
  
(一)鲁世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鲁世君与万向钱潮总经理李某一相识,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6次通讯联络。
  
(二)
鲁世君交易万向钱潮股票
  
在敏感期内,鲁世君控制“张某娇”财通证券账户、“鲁某权”国信证券账户、“鲁世君”财通证券账户和“鲁世君”麦高证券账户
(以下简称账户组)
,共单向买入万向钱潮股票2,847,200股,单向买入金额共计14,804,259元,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共计4,493,192.69元。
鲁世君控制账户组交易万向钱潮股票,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当事人无合理解释。
  
三、鲁世君建议他人买卖
万向钱潮
股票
  
鲁世君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建议高某惠买入万向钱潮股票,高某惠控制自己名下的五矿证券账户,在2024年4月12日单向买入万向钱潮股票173,000股,买入金额总计891,820元,公告后全部卖出,亏损
17,330.29元
。鲁世君构成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鲁世君在接受我局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手机等设备、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鲁世君
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
鲁世君
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万向钱潮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控制的Wangxiang American Corp.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是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不是重大事件,未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不能认定为内幕信息。本次交易也不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九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据该条认定重大事件是错误的。其二,鲁世君买入万向钱潮股票是由于万向钱潮股权激励事件、炒股软件推荐等因素,具有正当理由。并且,万向钱潮的股权激励比资产重组对其市场价格的影响更大。其三,未列明违法所得计算的方法,违法所得计算错误。其四,《万向钱潮股份公司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未按规定程序由所有参与人员在每一具体环节签名确认,该备忘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反映重大资产重组真实进程。其五,敏感期认定错误,因股权激励的重大事件已经公开,故不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其六,鲁世君在股权激励公告后,与高某惠聊天中谈到的万向钱潮股票,不属于建议他人购买股票。高某惠在敏感期内与李某一也有电话联络。其七,鲁世君没有获取内幕信息,交易万向钱潮股票与内幕信息不存在高度吻合,不存在交易异常情形。其八,鲁世君存在从轻情节,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是,万向钱潮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控制的Wangxiang American Corp.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事项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我局并非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项认定涉案事项为重大事件。
  
二是,万向钱潮股权激励、软件推荐等原因不足以解释鲁世君交易异常性,股权激励事项进展与其交易活动并不吻合。
  
三是,违法所得计算方法在证据中已显示,当事人及代理人已查阅复制该项证据,违法所得计算无误。
  
四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及时间进程认定正确。我局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讯记录、会议记录、内部文件等证据综合认定重大资产重组的时间进程。本案涉及的内幕信息为重大资产重组,而非股权激励,敏感期认定无误。
  
五是,在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鲁世君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建议高某惠买入万向钱潮股票,双方询问笔录互相印证,因此鲁世君构成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六是,鲁世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讯联络,控制账户组交易万向钱潮股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七是,处罚金额已综合考量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等因素,量罚适当。
  
综上,我
局
对
当事人鲁世君及其代理人
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鲁世君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4,493,192.69
元,并处以13,479,578.07元罚款。
  
2.对鲁世君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
6
年
3
月
13
日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尉建清、骆圆圆、吴珊珊、刘江杰、陈蔡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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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9-12

处罚对象:

刘江杰,吴珊珊,尉建清,陈蔡建,骆圆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985 号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尉建清、骆圆圆、吴珊珊、
刘江杰、陈蔡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
司、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尉建清,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
册会计师;
骆圆圆,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
册会计师;
— 1 —
吴珊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
册会计师;
刘江杰,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
计师;
陈蔡建,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
计师。
经查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
健所)、尉建清、骆圆圆、吴珊珊、刘江杰、陈蔡建在传化智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智联)、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万向钱潮)、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杰智能)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传化智联项目
一是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描述的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包
括“应收款项减值”和“投资性房地产确认和计量”的审计应对
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是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测试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重
要性水平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严格签署独立性声明、未
实施会计分录测试、了解内部控制程序不到位,以及内部控制测
试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是对营业收入、成本、研发费用、货币资金、应收账款、
存货、长期资产、预付账款科目,以及境外业务相关的审计程序
— 2 —
执行不到位。
四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回函不符事项审计应对不到
位,相关替代程序、函证选样程序、发函信息核对程序执行不到
位。
二、万向钱潮项目
一是在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存货可变现净值”部分所描
述的审计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是穿行测试、内部控制测试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是对收入、存货与成本、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期间费用、
长期资产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以及未对贸易业务商业实
质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四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银行函证信息核对执行不到
位、未及时归档银行函证、往来函证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应收
账款回函不符事项审计应对不到位,以及往来询证函有效性存疑。
三、东杰智能项目
一是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程序不到位,包括重要性水平相关
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和未实施会计分录测试。
二是对收入、应收账款、商誉、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金融
资产科目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以及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
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未对部分函证保持有效控制,
以及往来函证和货币资金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 3 —
天健所在上述传化智联、万向钱潮、东杰智能相关年审项目
中,存在未对内控测试底稿和重要的实质性程序底稿进行复核、
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未评价项目合伙人独立性、未评价项目合
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是否充分适当,以及部分复核记
录无复核日期和复核记录不完整的违规行为。
天健所作为传化智联、万向钱潮、东杰智能 2023 年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1.4 条、
第 12.3.3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的相关规定。
尉建清、骆圆圆、吴珊珊作为传化智联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上述相关
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12.1.2 条、第 12.3.3 条的相关规定。
刘江杰、陈蔡建作为万向钱潮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上述相关行为违反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3.3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4 —
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尉建清、骆圆圆、吴珊珊、刘江杰、陈蔡建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健所、尉建清、骆圆圆、吴珊珊、刘江杰、陈蔡建的
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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