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环、林国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环,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林国平,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陈环、林国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23日,顺钠股份(以下简称“顺钠股份”)与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及其全体
股东共同签署了《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翰晟携创实业
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股
权收购及增资协议”),顺钠股份拟收购浙江翰晟部分股权并向
其增资。《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显示,交易对手方及补偿义务
人陈环、林国平承诺:浙江翰晟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
度、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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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万元、4,600万元、6,000万元及7,900万元。如业绩补偿
期内,浙江翰晟在业绩补偿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额未达
到承诺净利润总额,陈环、林国平需按约定以现金方式对顺钠股
份进行补偿。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浙江翰晟2018 年
度实现净利润-6.21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34
亿元,根据《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补
偿义务人陈环、林国平2018 年度实际需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为
28,690万元(不包括利息费用,约占顺钠股份2018年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7.30%)。
根据协议约定,陈环、林国平应在收到顺钠股份书面《关于
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承诺金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
资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业绩补偿款。截至本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
日,陈环、林国平仍未支付公司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28,690万
元(不包括利息费用)。
陈环、林国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环、林国平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陈环、林国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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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顺钠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孙女士,电话:
0755-8866 8283)。
对于陈环、林国平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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