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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00001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4 39120.43 4565.80 24.52 123.34 9.00
2025-01-23 39771.58 4077.23 15.52 77.13 0
2025-01-22 40916.83 5184.38 15.52 79.46 0
2025-01-21 40475.77 5512.53 24.53 136.63 0
2025-01-20 43117.04 8930.81 24.53 146.20 0
2025-01-17 42222.24 15226.99 24.53 155.03 0
2025-01-16 42168.93 17903.25 24.53 167.05 0
2025-01-15 38220.81 14423.77 24.53 151.84 0.01
2025-01-14 34412.32 0 24.60 149.32 0
2025-01-13 34776.45 0 24.60 135.7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1 170.48 0.107
2024-09-30 1 其他 2 54838.84 34.347
2024-06-30 1 其他 3 52376.71 32.805
2 基金 47 2271.37 1.423
2024-03-31 1 其他 1 52374.69 32.804
2023-12-31 1 其他 3 54611.73 34.205
2 基金 38 1344.12 0.84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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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10 4.59 5.28 -13.07 41.98 192.69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7 4.76 4.76 0 50.00 23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核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10114 6.50 7.06 -7.93 60.00 390.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25 5.37 5.83 -7.89 300.00 1611.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

20180509 5.90 5.89 0.17 30.00 177.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真理道证券营业部

20180409 7.12 6.93 2.74 30.00 213.6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真理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蔡义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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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16

处罚对象:

蔡义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当事人:蔡义贤,男,1972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蔡义贤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蔡义贤2001年9月入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先后任职于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深圳分公司。
叶某娜是蔡义贤配偶。“叶某娜”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叶某娜”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06年8月24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2年6月13日。2006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蔡义贤使用“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深康佳A”“联创光电”等多只股票,盈利347,951.98元。
蔡某彦是蔡义贤之子。“蔡某彦”国元证券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蔡某彦”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3年8月21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4年3月11日。2013年8月28日至2023年6月9日,蔡义贤使用“蔡某彦”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广汇能源”“长园集团”等多只股票,亏损3,286,774.79元。
深圳市汇鑫鑫贸易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汇鑫鑫”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22年4月6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2月3日。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蔡义贤使用“汇鑫鑫”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岭南股份”“恒生医疗”等多只股票,亏损196,547.51元。
经计算,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亏损3,135,370.32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蔡义贤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一是处罚过重。蔡义贤配合调查、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利且案发后主动交还所借账户,目前已丧失大部分工作收入来源,无力支付高额罚款。二是涉案账户违法期间认定有误。“叶某娜”“蔡某彦”证券账户在开设初期由账户名义人实际使用,近年来方才由蔡义贤使用。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已充分考虑蔡义贤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股票情况、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确定量罚幅度,当事人称未获利等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第二,认定当事人使用“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期间无误,有在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中非蔡义贤交易部分,未认定为本案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蔡义贤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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