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关于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 10 号翠林大厦 12 层;
黄 翔,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金海,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国
华”)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 ST 国华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21 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0,000 万元至 14,800 万元。 4 月 30 日, ST 国华披露《2021 年年
度报告》, 2021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50,910.73 万元。 ST 国华 2021— 2 —
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
金额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ST 国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ST 国华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翔、财务总监陈金海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 ST 国华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
翔、财务总监陈金海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翔、 陈金海如对本所作
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国华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
对于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3 —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3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