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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414 号
关于对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彭瀛,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手方;
郭训平,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手方;
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第五大街 172 号(河南省通信产业园) 6 层南 4 号,深圳国华
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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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郑州众合) 作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华网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2 月,国华网安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包括彭瀛、郭训
平、郑州众合在内的 19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智游网安) 100%股权。根据国华网安于 2019 年
12 月披露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国华网安与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等签署的《 深圳中国农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之补偿协
议》及补充协议,若智游网安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仍未能完全回收的, 彭瀛、郭训平、郑
州众合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就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就未能回收的差额部分,按各自在本次交易
前持有的智游网安出资额占三方合计持有智游网安出资额的比例,
以现金方式向国华网安支付补偿金。根据国华网安披露的《关于
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考核情况及补偿方案的公告》
《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收回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
告》,彭瀛应向国华网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 17,190.37 万元,
郭训平应向国华网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 4,645.83 万元,郑州
众合应向国华网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 3,539.94 万元。截至目
前, 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仍未按照公开披露的内容履行补偿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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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及本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 2024 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
二款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 对彭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彭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国华网安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彭瀛、郭训平、 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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