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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60199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关连交易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关连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提示:本公告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 章要求作出,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2和16.1 条的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一. 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
    (一)本行及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背景和一般信息
    本行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已建立起成熟的覆盖网络和稳固的市场地位。本行具有领先的市场能力,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及资金资本市场业务是本行的主要业务。本行与包括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在内的关连人士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开展关连交易。以下是关于中信集团与本行开展业务的主要关连人士的信息:
    " 中信集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国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中信集团的成员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管理及其它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技术、能源和制造业及其它行业。中信集团是本行的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1)条成为本行的关连人士。
    " 中信证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第一批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之一。其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交易、证券承销、证券自营买卖、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中信证券的普通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信证券是中信集团的联系人,从而根据上市规则14A.11(4)条成为本行的关连人士。
    " 中信信托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信托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信托。中信信托是中信集团的联系人,从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条成为本行的关连人士。
    " 信诚人寿由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在中国共同发起创建的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各持有信诚人寿50%的股份。信诚人寿是中国第一家中英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推广和销售各种保障、储蓄、投资、养老及医疗等保险产品,并提供财富管理服务。信诚人寿是中信集团的联系人,从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条成为本行的关连人士。
    " 中信基金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资产管理服务、投资咨询和财务管理服务;中信基金是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从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条成为本行的关连人士。
    " 中信网络科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IT服务和IT咨询服务。中信网络科技是中信集团的子公司,是中信集团的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条中信网络科技是本行的关连人士。
    " 中信国安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其主营业务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中的有线电视网、卫星通信网的投资建设;信息服务业中的网络系统集成、应用软件开发、电信增值服务等。中信国安是中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中信集团的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条中信国安是本行的关连人士。
    " 中信控股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金融企业的控股公司。受中信集团委托,全面管理集团投资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企业,通过组织、协调、服务、推动、监督等职责,加强各金融子公司间的资源、信息、业务沟通、共享、协作,强化风险管理,发挥中信金融统一品牌和整体优势,为客户提供国内外、全方位服务。中信控股是中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条中信控股是本行的关连人士。
    (二)持续关连交易
    1、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
    (1)有关交易的一般数据
    本行与中信集团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从事各项资金市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现券买卖、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交易和掉期及期权交易。
    为规管该等持续进行的交易,本行与中信集团于2010年8月11日签订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根据此协议,本行和中信集团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资金市场交易。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所涵盖的交易如下:
    " 现券买卖
    本行各分行在本行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自中信集团购入或向中信集团出售债券。
    " 买卖货币市场工具
    本行按照相关市场的一般惯例及在本行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购买和销售若干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有关回购和反向回购以人民币和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出售和购买外汇基金票据及其它货币市场工具。
    " 外汇交易
    本行有关分行与中信集团定期按外汇市场标准条款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 掉期及期权交易
    中信集团与本行有关分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若干掉期及期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代理或独立账户基准进行的货币掉期、利率掉期、货币期权及掉期期权)。
    (2)定价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项下的交易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但双方同意在根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进行交易之时,对特定类型的交易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的交易对手方一般适用的费率。
    (3)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因本行与中信集团交易活动而产生的本行所得收益减损失为损失人民币900万元。这一数字代表以下两项之和:(i)外汇净收入,包括外汇远期合约、货币期权、货币期货等交易所得收益及损失;及(ii)利率及信用工具净收入,包括利率掉期、交叉货币利率掉期、利率期权、信用掉期等衍生产品所得收益及损失。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因本行与中信集团交易活动而产生的本行所得收益减损失为收益人民币2,460万元。
    另外,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本行与中信集团订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2,700万元(计入资产)和人民币5,900万元(计入负债),同时,截止至2010年6月30日,本行与中信集团订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400万元(计入资产)和人民币2,260万元(计入负债)。
    本行预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项下交易按日累计计算的已实现收益,已实现损失和未实现收益或损失(视情况而定)皆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项下交易按日累计计算的已实现收益,已实现损失和未实现收益或损失(视情况而定)皆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且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项下交易按日累计计算的已实现收益,已实现损失和未实现收益或损失(视情况而定)皆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另外,截至2010年、2011年及2012年12月31日止的三个财政年度内,本行与中信集团根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所订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无论计入资产或负债)皆不超过人民币42亿元。
    (4)设定年度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以上上限时,董事考虑了同类交易的历史数据。董事亦虑及随着汇、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市场波动加大,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财务管理的需求也会不断提高。本行决意与中信集团加强合作,分享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所提供的综合金融平台之益处,向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保值增值相关的各项服务,从而为本行所有股东创造更高的投资回报。
    (5)上市规则的规定
    鉴于本行将根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达成的持续关连交易的上限均无超逾上市规则所订按年计算各项适用的百分比率的5%上限,这些持续关连交易属于上市规则第14A.34条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A.37条及第14A.38条项下的年度审核规定。
    2、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
    (1)有关交易的一般数据
    本行于2010年8月11日与中信集团订立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根据本协议,本行将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本行将根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 财务咨询服务
    本行各分行就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投资提供咨询服务并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非银行贷款类融资服务。
    " 资产管理服务
    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接受中信信托委托担任其为发行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化交易中的贷款服务机构等。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2)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本行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
    " 中信集团必须也将促使其联系人就我们提供的服务向本行支付服务费。
    "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服务为不优于适用于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3)定价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但是,双方同意通过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及费率,或根据独立交易对手就相同交易所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及费率。
    根据本行所提供服务种类的不同,双方在签署的具体服务协议中确定服务的范围,服务费用及其支付。一般而言,本行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的服务费由接受服务一方根据具体协议规定在有关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或分笔支付给本行,本行提供资产管理的服务费由接受服务服务一方根据具体协议规定按季度分笔支付给本行。
    (4)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及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行因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交易而自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处获得的服务费均为微不足道。本行预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本行因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交易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处收取的服务费将分别不超过人民币7,700万元,人民币11,100万元及人民币11,700万元。
    (5)设定年度上限的依据
    设定上述年度上限时,董事考虑了相同交易的历史数据,并虑及以下因素:①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资金市场的发展将带来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对投资咨询、融资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不断增长的需要;及②本行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客户需求,继续保持投资咨询、融资服务及资产管理业务的高速发展,本行认为这些业务将随市场的发展保持合理增长。
    (6)上市规则的规定
    鉴于本行将根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框架协议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服务的上限均无超逾上市规则所订按年计算各项适用的百分比率的5%上限,这些持续关连交易属于上市规则第14A.34条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A.37条及第14A.38条项下的年度审核规定。
    3、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
    (1)有关交易的一般数据
    本行于2008年11月4日与中信集团签订了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根据此协议,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与其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第三方存管服务。该协议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
    鉴于现有的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于2010年8月11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1年1月1日生效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本行为证券公司与本行共有的证券投资客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明细的分类账,通过银证转账(客户通过银行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转账)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定向划转,并为证券公司提供与登记结算公司及其它结算主体的交收资金划付等服务,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监管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与分类账进行账务核对,以监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
    (2)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本行同意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与其各自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第三方存管服务。
    " 中信集团必须也将促使其联系人向本行支付关于本行提供的第三方存管服务的服务费。
    " 本行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转账、支付利息和其它结算有关的事项。
    " 本行提供给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第三方存管服务为不优于适用于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3)定价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支付本行的服务费取决于相关的市场价格和定期复核。本行目前对第三方存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通常标准是按客户资金每季度末管理账户汇总余额积数乘以年费率0.5‰至2.7‰之间(换算成日费率)收取,并通常由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按季度支付给本行。
    (4)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下的交易的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如下:
    历史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预估年度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实际一年总量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实际一年总量 截至2010年6月30日6个月的实际数量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服务费数额 36 8 4.7 40 50 60
    (5)设定年度上限的依据
    本行设定以上上限的主要依据为董事考虑了相同交易的历史数据和考虑到以下因素:①全球经济危机之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预计中国资本市场也将保持相应的发展趋势;②预计中国企业和居民投资于资本市场、开展证券交易的需求将随市场的复苏和发展而增长;以及③本行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大力推进客户证券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发展,本行认为相应的业务量将保持合理增长。
    (6)上市规则的规定
    由于本行根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第三方存管服务的年度上限并无超逾上市规则所订按年计算各项适用的百分比率的5%上限,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第三方存管服务属于上市规则第14A.34条项下的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A.37条及第14A.38条项下的年度审核规定。
    4、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投资产品代销框架协议
    (1)有关交易的一般数据
    本行于2008年11月4日与中信集团签订了投资产品代销框架协议,根据此协议,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与其投资产品有关的代销服务。该协议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
    鉴于现有的投资产品代销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于2010年8月11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投资产品代销框架协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投资产品代销框架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1年1月1日生效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2)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投资产品代销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投资产品代销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本行同意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不同种类的与投资产品有关的代销服务,这些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投资产品、信托投资类产品和其它理财投资产品。
    " 中信集团必须也将促使其联系人向本行支付关于本行提供的代销服务的代销佣金。
    "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代销服务为不优于适用于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3)定价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支付本行的代销佣金取决于相关的市场价格和定期复核。本行目前对代销服务收取的代销佣金的标准是根据投资产品的类型在代销的投资产品的面值的0.25%和35.0%之间收取。代销佣金一般由接受代销服务一方按季度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本行。
    (4)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投资产品代销框架协议下交易的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如下:
    历史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预估年度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实际一年总量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实际一年总量 截至2010年6月30日6个月的实际数量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服务费数额 18 53 19.6 683.1 1,354.3 2,003.6
    (5)设定的年度上限依据
    本行设定以上年度上限的主要依据为董事考虑了相同交易的历史数据和考虑到以下因素:(1)本行预计中国经济将从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内迅速复苏并保持较快增长,中国证券市场、人寿保险市场也将保持相应的增长;(2)中国居民和企业对理财服务需求大幅增长;及(3)本行计划从2010年开始大幅提高代销业务在日常业务中所占的比例份额。
    (6)上市规则的规定
    由于本行根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投资产品代销框架协议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代销服务的年度上限按年计算各项适用的百分比率并无超逾上市规则所订的5%,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代销服务属于上市规则第14A.34条项下的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A.37条及第14A.38条项下的年度审核规定。
    5、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
    (1)有关交易的一般数据
    本行作为托管人,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提供资产的安全保管等相关服务。本行资产托管业务涵盖了财务资产和/或资金的保管、结算、评估、投资监控和信息披露。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业务收入已成为本行非利息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本行于2008年11月4日与中信集团签订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根据此协议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与其财务资产和/或资金有关的资产托管服务。该协议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
    鉴于现有的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于2010年8月11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1年1月1日生效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2)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本行同意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与其财务资产和/或资金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券商集合及定向资产、QDII基金(国内成立专门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的基金)、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年金和公司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的资产托管服务。
    " 中信集团必须也将促使其联系人向本行支付关于本行提供的资产托管服务的托管费。
    " 本行提供给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资产托管服务为不优于适用于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3)定价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支付本行的托管费取决于相关的市场价格和定期复核。本行目前对资产托管服务收取的资产托管费的标准是根据受托资产的类型,以管理下的资产/资金的0.1% 和 0.3%之间收取,特殊类型的资产托管产品如公司养老基金的托管费标准依据市场竞争情况,以不优于适用于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标准收取。
    根据托管资产和/资金的种类不同,相关资产托管服务费用一般由本行按照有关托管协议,按季度或年度从托管资产/资金中收取。
    (4)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下交易的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如下:
    历史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预估年度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实际一年总量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实际一年总量 截至2010年6月30日6个月的实际数量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服务费数额 147 64 23.7 91.3 131.5 161.8
    (5)设定年度上限的依据
    本行设定以上上限的主要依据为董事考虑了相同交易的历史数据和考虑到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在资产托管业务上现有的合作情况及未来合作发展态势分析得出。我行和中信集团下关连人士在资产托管方面的合作一直比较紧密。2009年,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中国国内投资及金融产品及服务市场缩小,本行与中信集团内关连人士在资产托管上的合作规模亦出现相应萎缩。本行预计2010年中国经济将迅速复苏并保持较快增长,市场投资将趋于活跃,本行在资产托管上与关连人士的合作也会逐步恢复并随中国经济发展而保持合理的增长。
    (6)上市规则的规定
    由于本行根据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资产托管服务的年度上限并无超逾上市规则所订按年计算各项适用的百分比率的5%上限,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资产托管服务属于上市规则第14A.34条项下的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A.37条及第14A.38条项下的年度审核规定。
    6、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
    (1)有关交易的一般数据
    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与不同的外部主体例如其它金融机构(包括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进行交易,在此类交易中本行向外部主体购买或出售信贷和其它相关资产中的权益。
    本行于2008年11月4日与中信集团签订了信贷资产转让协议,就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之间的信贷和其它相关资产转让交易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了规定,该协议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
    鉴于现有的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于2010年8月11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1年1月1日生效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2)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购买或出售信贷及其它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应收账款和债权)中的权益。
    " 本行根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进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为不优于适用于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 协议应明确信贷和其它相关资产的管理权。
    "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承担为信贷资产转让保密的义务。
    (3)定价
    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格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按照国家法定或指定价格;
    " 若无相关国家法定或指定价格,则按照市场价;以及
    " 若无相关国家法定或指定价格或市场价,价格按照债务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适当的折扣,以反映信贷资产的适当风险。
    相关信贷资产转让的具体条款(如价格、数额、总价以及价款支付等)在根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签署具体协议时确定。根据具体交易的情况,受让方通常会在相关信贷资产转让完成后约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价款。
    (4)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项下交易的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如下:
    历史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预估年度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实际一年总量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实际一年总量 截至2010年6月30日6个月的实际数量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数额 40,138 2,000 0 40,000 48,000 53,000
    (5)设定年度上限的依据
    本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受中国中央银行所发布的信贷政策的影响,每年交易量受各种外界因素影响可能会有较大差异。2008及2009年,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之间所进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主要是本行为发行理财产品之目的而转让的信贷资产。但由于2009年该领域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政策逐步收紧,本行2009年末及2010年上半年在该领域进行的信贷资产转让大幅下降。然而,鉴于本行快速增长的信贷资产规模及持续的业务产品创新,加之作为国内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手段,未来几年对出于资产结构调整以及产品多元化目的而产生的信贷资产转让需求仍旧存在,并且预计本行通过中信集团综合金融平台进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交易量将会恢复并逐步增长。在设定上述上限时,董事考虑了相同交易的历史数据,并虑及以下因素:①在未来几年,由于预计监管政策放松及经营需要,本行有持续的资产结构调整需求,预计信贷资产转让金额逐年增加;以及②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有较强的受让本行信贷资产的能力。本行预计未来几年本行和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之间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规模将稳定增长。
    (6)上市规则的规定
    由于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项下资产转让交易年度上限按年计算各项适用的百分比率超过了上市规则所订的5%,该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16(5)条项下的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关于申报、公告和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7、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1)有关交易的一般数据
    本行于2010年8月11日与中信集团订立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将在本行日常业务过程中向本行提供各种与技术相关的服务。
    本行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处接受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 技术及系统开发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向本行提供管理信息系统及交易信息系统的开发、集成等服务。
    " 技术及系统维护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向本行提供管理信息系统、交易信息系统等的相关维护支持服务。
    " 技术及系统外包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根据本行人员资质要求向本行提供的各类熟练专业技术人员,由本行统筹用于开发、测试等信息化建设工作。
    (2)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同意向本行提供上述的技术服务。
    " 本行应就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服务向其支付服务费。
    " 本行应付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技术服务费应不优于适用于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3)定价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技术服务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但是,双方同意通过公平对等谈判并根据独立交易对手就相同交易所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和费率。
    根据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所提供的技术服务种类的不同,双方会在签署的具体协议中约定服务期限、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就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技术及系统开发服务,本行一般会以内部资金在相关协议签订后、技术和业务验收合格后及系统上线后分笔支付服务费用。就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技术及系统维护服务,本行一般会以内部资金每半年向其支付一次服务费用。就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技术及系统外包服务,本行一般会以内部资金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位及项目验收结束后分笔支付服务费用。
    (4)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如下:
    历史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预估年度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实际一年总量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实际一年总量 截至2010年6月30日6个月的实际数量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一年上限
    服务费支出 20 35.4 19.4 61.6 70.6 82.6
    (5)设定年度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上述上限时,董事考虑和相同交易的历史数据,并虑及以下因素:①随着本行的业务发展,本行IT系统的开发及升级越来越重要。本行希望聘请专业化的IT服务商以开发并维护本行的IT系统及软件;②随着2009年中信国金收购完成及本行在中国新分支机构的设立,维持一个高度更新的跨国综合IT系统,对本行与国内外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有效交流非常重要;及③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将保持稳定增长。
    (6)上市规则的规定
    鉴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将根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向本行提供技术服务的上限按年计算各项适用的百分比率均无超逾上市规则所订的5%,这些持续关连交易属于上市规则第14A.34条项下的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A.37条及第14A.38条项下的年度审核规定。
    (三)本行与中信集团间持续关连交易的理由
    1、进行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投资产品代销框架协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以及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理由
    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本行相信公众因业务扩展而对不同种类的金融服务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拥有众多从事金融业务及实业业务的子公司,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对资金市场交易及传统银行服务的需求非常巨大。通过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合作,本行可以分享中信集团综合金融平台的益处,并为本行所有股东创造高额的投资回报。
    第三方存管是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规范证券市场管理、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保障投资者交易资金安全而推出的创新业务机制。基于证券公司多银行存管机制以及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总对总"的合作原则,第三方存管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拓宽银证合作渠道、扩大终端客户群体、抢占市场份额的重要抓手,具体体现在:
    " 获取资金沉淀。实施第三方存管制度后,银行将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获得新增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并可获得大量投资者开立的与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相匹配的活期存款账户。
    " 拓展客户资源。银行通过为证券投资者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可在提升本行现有客户忠诚度的同时,进一步获取新增客户资源,并为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奠定客户基础,也可有效支持本行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的发展。
    " 带动中间业务收入。银行为证券公司及其客户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可向证券公司收取存管手续费,拓宽银行盈利渠道。
    本行相信,通过和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进行第三方存管业务方面的合作,有助于本行通过中信集团综合金融平台获取新增客户资源,获得大量证券交易资金及客户存款资金沉淀,并拓宽本行盈利渠道,从而为本行股东创造更高的价值。
    银行在选择代销服务产品时,合作对象是一个重点考虑指标,而中信集团旗下的几家金融机构都是业内翘楚。我行代销关连人士的产品,既可以丰富我行产品线,为客户提供更多理财选择,同时也可以提高我行中间业务收入,为本行股东创造投资回报。
    本行在资产托管业务方面与中信集团合作的主要关连人士包括中信证券、中信信托等。在选择合作方时,我行主要考虑合作方在同业中的行业地位、资产管理规模、业务能力、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等综合情况,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在行业内均属龙头企业,综合实力业内领先。
    鉴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拥有提供技术服务的专长,董事会认为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合作可以优化本行的信息及技术系统,进一步有效控制本行的经营成本,并最终提高本行的盈利能力。
    2、进行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理由
    信贷资产转让在国内逐渐普遍。作为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信贷资产转让使本行可以调整资产结构、尝试产品多元化等。具体表现为:
    " 本行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的需要。虽然中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的融资结构仍以直接融资为主,因此商业银行的企业融资在融资结构中依然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今年商业银行的贷款年均增速强劲,本银行的信贷规模亦快速扩大,因此资产转让的需求也随之大幅上升。
    " 调整资产结构。信贷资产转让使得本行在发展资产多元化和客户多元化的同时,以最为快速、有效的方式通过转出信贷资产集中度较高行业的贷款,适当地调节贷款结构。平衡对客户、行业、区域的风险与收益,本行可把有限的资金投放到与国家政策和银行发展方向一致的业务上,例如贡献度较高的优质行业或企业上,以优化银行的贷款结构。
    " 增加盈利管道。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周详安排可使本行在促进结构调整的同时亦兼顾盈利,例如本行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从交易对手买入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资产,或通过资产转让融资后再投向回报率高的行业、项目等方式,加强资产组合管理,缓释信贷业务风险,同时亦不断增加盈利资产比重,提高本行整体资产收益水平。
    本行相信,通过和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方面的合作,有助于本行通过中信集团综合金融平台,调整本行资产流动性,优化本行资产结构并增加本行盈利管道,从而为本行所有股东创造更高的价值。
    (四)董事会确认
    董事会(包括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上述本行与中信集团间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其各自的拟定年度上限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本行及股东整体利益。
    陈小宪博士、孔丹先生、常振明先生、窦建中先生、居伟民先生、张极井先生、陈许多琳女士和郭克彤先生作为中信集团或其联系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与中信集团间的持续关连交易中有重大利益,并全部放弃于2010年8月11日就本行和中信集团间的持续关连交易董事会议案进行表决。
    二、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
    1、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的背景及一般信息
    本行在日常业务中与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从事持续关连交易,资金市场交易为主要的交易类型。本行子公司中信国金是一家在香港登记的投资控股公司,从事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服务。本行的主要股东BBVA持有中信国金约29.68%的已发行股本,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5)条的规定,中信国金是本行的关连人士。
    中信国金持有中信银行国际100%股份。中信国金的主要附属公司中信银行国际为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认可机构。中信银行国际为公司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银行服务和金融解决方案,包括零售银行业务、财富管理服务以及批发银行业务和财政服务。中信银行国际的全资附属公司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在上海和北京亦有分行。由于中信银行国际及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乃中信国金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6)条的规定,其皆为本行的关连人士。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本行在上市规则第14A.13条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2、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
    (1)有关交易的一般数据
    本行在日常业务中经常与中信国金开展多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现券买卖,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交易以及掉期及期权交易。
    为规管该等持续进行的交易,本行与中信国金于2010年8月11日签订了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根据此协议,本行和中信国金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资金市场交易。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所涵盖的交易如下:
    " 现券买卖
    本行各分行在本行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自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向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出售债券。
    " 买卖货币市场工具
    本行按照相关市场的一般惯例及在本行的日常业务中向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购买和销售若干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有关回购和反向回购以人民币和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出售和购买外汇基金票据及其它货币市场工具。
    " 外汇交易
    本行与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定期按外汇市场标准条款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 掉期及期权交易
    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与本行有关分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若干掉期及期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代理或独立账户基准进行的货币掉期、利率掉期、货币期权及掉期期权)。
    (2)定价
    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项下的交易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但双方同意在根据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进行交易之时,对特定类型的交易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的交易对手方一般适用的费率。
    (3)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及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因本行与中信国金交易活动而产生的本行所得收益减损失为损失人民币以及本行与中信国金订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均为微不足道。
    本行预计截至2010年、2011年及2012年12月31日止的三个财政年度,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项下交易按日累计计算的已实现收益,已实现损失和未实现收益或损失(视情况而定)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另外,截至2010年、2011年及2012年12月31日止的三个财政年度内,本行与中信国金根据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所订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无论计入资产或负债)皆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
    (4)设定年度上限的依据
    自2009年10月23日本行收购中信国金全部已发行股本70.32%权益之交易交割完成,中信国金成为本行的控股子公司。中信国金通过其主要附属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中国大陆及美国经营银行业务。有中信国金作为本行海外业务平台,本行占据了进军国际银行业及金融服务市场有利的位置,取得了海外发展战略实施的更好条件。同时,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未来中国和香港两地企业和金融机构保值和增值业务需求都会有较大幅度增长,本行决意近期就向中国和香港两地客户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业务方面与中信国金进行全面合作。在设定上述上限时,董事考虑了相同交易的历史数据,同时虑及本行对中信国金的整合及本行和中信国金间伴随整合而来的业务量预期增加。
    (5)上市规则的规定
    鉴于本行将根据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与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达成的持续关连交易的上限均无超逾上市规则所订按年计算各项适用的百分比率的5%上限,这些持续关连交易属于上市规则第14A.34条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A.37条及第14A.38条项下的年度审核规定。
    3、进行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理由
    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规管本行与中信国金间持续进行的资金市场交易,确保本行与中信国金之间将按照适用的一般资本市场惯例及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资金市场交易。
    4、董事会确认
    董事会(包括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项下本行与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间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其各自的拟定年度上限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本行及股东整体利益。
    何塞·安德烈斯·巴雷罗·赫尔南德斯(José Andrés Barreiro Hernandez)先生及安赫尔·卡诺·费尔南德斯(?ngel Cano Fernández)先生,作为BBVA(本行主要股东同时亦为中信国金股东并持有其已发行股本的29.68%)提名的董事,本行董事陈小宪博士、孔丹先生、常振明先生、窦建中先生、居伟民先生及陈许多琳女士同时亦为中信国金董事,以上各位董事在本行与中信国金间的持续关连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皆已放弃就2010年8月11日审阅并批准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上限的董事会决议进行表决的投票权。
    三、通函的派发及于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本行将根据上市规则尽快发送列载:(i)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详细数据;(ii)由独立财务顾问就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提供予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以及(i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所提出的建议,连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通函予本行股东。
    中信集团及其子公司(即:中信集团及Gloryshare Investments Limited),截至本公告之日作为本行股东持有本行24,115,774,170股股份,占本行全部已发行股本的61.78%,在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中具有重大利益,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审议并批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本行的其它股东均为独立股东,有权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就批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的普通决议案进行投票。
    四、定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以下词语具备下列含义:
    「联系人」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本行」或「我们」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和A股分别于香港联交所(股份代码:0998)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601998)挂牌上市,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亦包括其所有附属公司
    「BBVA」 西班牙对外银行(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一家于西班牙王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董事会」 本行董事会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中信国金」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除文义另有所指 外,包括其全部附属公司
    「中信银行国际」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中信基金」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集团」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中信国安」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中信控股」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信诚人寿」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关连人士」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持续关连交易」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董事」 本行董事会成员
    「临时股东大会」 本行临时股东大会
    「中信网络科技」 中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 包括所有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董事会委员会
    「独立股东」 本行股东但不包括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本行的普通股股份
    「股东」 本行普通股的持有者
    「附属公司」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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