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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19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公司拟发行的中期票据尚待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本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召开了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会议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上午十点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会议中心、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7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4. 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魏家福先生主持;
    5.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统称与会股东)合共持有6,007,611,028 股股份,占有权投票股份总数58.80%。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会议对提呈股东大会的各项预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审议结果如下:
    (一)普通决议案:
    1. 审议《中国远洋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之预案。
    赞成票数6,007,565,027股,占与会股东的99.9999%;反对票数5,000股,占与会股东的0.0001%;弃权票数1股,占与会股东的0.0000%。
    审议批准了《中国远洋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
    2. 审议《中国远洋2009年度监事会报告》之预案。
    赞成票数6,007,565,027股,占与会股东的99.9999%;反对票数5,000股,占与会股东的0.0001%;弃权票数1股,占与会股东0.0000%。
    审议批准了《中国远洋2009年度监事会报告》。
    3. 审议以中国会计准则及香港会计准则分别编制的2009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之预案。
    赞成票数5,923,319,732股,占与会股东的100.0000%;反对票数0股,占与会股东的0.0000%;弃权票数1股,占与会股东的0.0000%。
    审议批准了以中国会计准则及香港会计准则分别编制的2009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4. 审议中国远洋2009年度利润分配之预案。
    赞成票数6,007,565,027股,占与会股东的99.9992%;反对票数46,000股,占与会股东的0.0008%;弃权票数1股,占与会股东的0.0000%。
    审议批准了中国远洋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中国远洋经审计的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2009年度财务报告,中国远洋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7,541,293,946.31元、-7,467,812,000.00元。由于2009年度亏损,故不派发股息,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 审议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10年度境内审计师,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0年度境外审计师之预案。
    赞成票数6,007,255,238股,占与会股东的99.9941%;反对票数335,789股,占与会股东的0.0056%;弃权票数20,001股,占与会股东的0.0003%。
    审议批准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10年度境内审计师,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0年度境外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境内及境外审计师的薪酬。
    (二)特别决议案:
    6. 审议中国远洋发行中期票据之预案。
    赞成票数6,005,983,902股,占与会股东的99.9736%;反对票数1,566,125股,占与会股东的0.0261%;弃权票数20,001股,占与会股东的0.0003%。
    审议批准了中国远洋发行中期票据之预案,并授权董事会处理发行中期票据的有关事宜。
    上述第一至五项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六项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担任本次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北京会场的监票人,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记录暨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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