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受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景河、董事邹来昌(兼任本公司常务副总裁及紫金山金铜矿矿长)于2010年12月27日分别收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环罚字[2010]6号)及《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环罚字[2010]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调查,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99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细化标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陈景河罚款人民币七十万五千九百九十七元; 对邹来昌罚款人民币四十四万九千七百六十八元。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