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扣除适用税项后,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8元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2元(含税),扣除适用税项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8日 除息日:2010年6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8日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0年5月27日召开的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本公司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以现金方式派发红利人民币68,667,954元,按公司2009年12月31日全部已发行股份3,433,397,679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2、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所得税代扣代缴: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人民币0.18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居民企业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人民币0.20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人民币0.18元。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现金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二、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6月18日; 除息日为:2010年6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0年6月28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10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除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0年6月28日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事项 咨询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九号 咨询联系人:杨建平、王珺杰 咨询电话:021-63234803 咨询传真:021-63238238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