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778号)文核准,配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05,587,475股,配股价格为每股4.50元。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00,090,883.31元。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交通银行上海交银大厦支行、联席保荐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行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行2010年度配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瑞银证券、海通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人,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银证券与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联席保荐人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