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费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的累计规模保费,分别为人民币14,755,838万元、人民币5,555,293万元、人民币16,848万元及人民币465,474万元。上述累计规模保费为统计口径数据,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8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及2009年12月颁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有关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进行调整处理。以上数据将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上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及《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别为人民币8,505,997万元、人民币5,555,293万元、人民币5,830万元及人民币388,724万元。 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提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