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决平安银行与深发展同业竞争问题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权转让及相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0】147号文)要求,"为确保同业竞争的公平性,在上述两项交易(注:指本公司购买NEWBRIDGE ASIA AIV III,L.P.持有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发展")股份和深发展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交割完成后的1年内,本公司控股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应与深发展完成整合"。平安银行和深发展整合后,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尽快启动两行整合工作,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上报监管部门审批,争取一年内完成两行整合。由于监管审批的不确定性,完成整合的具体时间取决于监管部门的审批进度等因素,本公司与深发展方面将积极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尽快完成监管审批和整合工作。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5日